与PPP息息相关的增值税新规


来自:中国PPP中心     发表于:2018-01-22 20:31:01     浏览:274次

日前,财政部下发了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内容覆盖了固定资产租赁,运输逾期票证收入,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承包地流转,资管产品,融资担保收入,道路、桥、闸通行费,社会团体会费八个方面,其中与PPP运作相关联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PPP项目中,融资和经营阶段会涉及到不同的租赁模式,90号文对于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进项抵扣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

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资管产品销售额

PPP项目中,较多涉及到贷款、融资性租赁、资产证券化、金融商品转让等各类资管产品和投融资运作,90号文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规则再打补丁。

文件第五条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

1、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2、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三、道路、桥、闸通行费

PPP项目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很大一部分集中于道路经营领域,在原有的增值税政策里给予了简易征收的税收优惠,90号文对道路、桥、闸通行费的征收率的适用期限做了进一步明确,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文件第七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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