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学习笔记


来自:宁德PPP项目     发表于:2018-01-31 12:50:01     浏览:393次

多数人都怀揣这样的疑问:谁是PPP的“甲方”?PPP本身就是平等合作,何来“甲方”?

也有作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出资代表派出人员,自称是PPP的“甲方”。

我们可能会想当然:人家不管怎样都是政府方派出,应该就是“甲方”吧?!


其实大部分瓜众对“甲方”这个词一向是鄙夷的。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双方称为发包方(建设方,勘察、涉及合同也称委托方)、承包方(施工合同也称施工方);而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也将合同双方称为发包方和承包方。


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在以前往往将合同双方称为甲方乙方甚至还有丙方、丁方……而且习惯上将发包方、承包方分别列为甲方、乙方,久而久之,众多人眼中,甲方就一定是发包方,乙方就一定是承包方。


洪荒之力pdd

其实为了称呼便利,将合同双方称为甲方、乙方也是无可厚非,并没有任何问题。只是,人们谈到甲方乙方的时候,往往已经从心态和普遍理解上,给他们赋予了不同的地位。


“甲方”,一定程度上成了对乙方有几乎生杀予夺权利的一方,是高高在上的一方。而乙方,往往是低三下四点头哈腰,事事有求于甲方的那一方。


所以,说自己是“甲方”的时候,自然也是出于这样一种自我感觉而言的。不然完全没有必要把自己称为甲方,完全可以把自己称为政府出资方代表的派出人员。这么自称的时候,嘴角是带着骄傲的微笑甚至是傲慢的。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自2014年广泛推广以来,越来越多的项目采用了该模式。财政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第9期季报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末,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收录管理库和储备清单PPP项目共14,424个,总投资额达到18.2万亿元。在这些项目中,大多数都采用了政府派出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共同组成项目公司的方式运作,而且参照PPP合同指南的规定,政府出资代表出资比例都会低于社会资本出资比例。也就是说,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组成了新的独立法人企业,而且也因为出资代表股本比例较低,社会资本在法人治理结构结构中处于控制地位。


然而,作为传统的“甲方”,政府部门也好,出资代表也好,从来都不会妄自菲薄地把自己作为小股东的。他们即便是没有强调自己的“一票否决权”,也会有种种明的、暗的手段行使自己的权力,让自己永远保持“甲方”地位。至于这种“甲方”地位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还是自己所代表的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那就不得而知了。


纵观PPP推进的这几年,央企成了社会资本的大头,而民营企业寥寥无几。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有多种因素(之前王老先生曾经做过多方面的分析,如老王也谈如何解决PPP的落地难、谈谈PPP落地难的政治因素、再回首,为何PPP依然落地难?),其实一个显著的原因就是这种根深蒂固的“甲方”意识的普遍存在。连一个刚刚踏入PPP的人,都已经以“甲方”自居,怎么能指望他们站在平等互利的角度思考问题和积极工作呢?


更何况,横在社会资本头上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十一款,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涉及特学经营的纠纷划分成了行政诉讼范畴,谁敢将自己的命运交给胜诉率不足10%的行政法庭来决定呢?


所以,不仅是PPP,所有涉及政府作为发包方的合同,只要所谓的“甲方”意识和心态不除,就永远不可能有健康发展的明天!((内容整理自公众号枫林艳))

【谈PPP与平台公司的关系】如果把PPP看成专业能力,那么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尴尬。也就是说,平台公司能干的,PPP不一定能干;PPP能干的,平台公司不一定干得更好。所以,PPP与平台公司不是替代关系,而是互补关系。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只有首先通过平台公司把一个城市和地区基本的基础设施问题和体制机制问题解决了,PPP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益。

——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定向邀请专家王强

来源:水木PPP


投资额确定、指引公式应用、理解实质运营、87号令适用——谈谈新形势下PPP实施方案几个常见问题的处理


严格入库、清理存库项目的新形势下,各方面对PPP实施方案及评价论证有了更严格的要求。然而,在笔者最近参加对一些项目的评审时,遇到在投资额确定、评价论证指引的公式运用、“实质运营”的理解、招采是否适用财政部87号令等问题上,依然存在着百家争鸣的情况,对规范PPP相关工作存在不利影响,笔者在此想谈谈自己的观点,以期尽快对这些问题的处理统一起来。


一、关于投资额的确定

目前的PPP实施方案涉及的投资额,多数取自于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而目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多数为政府前期工作,一般按照发改委《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等文件编制,或者说都是按照政府传统投资模式编制,与政府和社会主义合作操作的角度是有区别的,不应该直接取用,其中主要涉及几个主要问题:


许多项目往往习惯于把征地费用列入总投资,但实际上,根据财金(2016)91号、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文件规定,土地储备相关工作必须由相关锄地储备机构负责;同时征地费用并无实质运营内容,列入总投资相当于变相举债。退一步说,即使能够列入总投资,该工作往往在方案中列入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无论是项目公司进行相关补偿支付还是政府垫付项目公司再转付,都存在着项目公司无法取得该费用的进项票据带来增值税负过重的问题。


宁德东侨PPP项目位置地图

建设期利息的来源是传统模式下对投资的预测,而PPP模式则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在计算政府财政相关支付义务时,往往作为总体回报,实质上包含了建设期在内的整体期限回报。如果计算建设期利息,必然产生重复计算的问题,除非在计算支付义务时的n取值考虑到这个重复因素。


该项费用同上条一样,同属于传统模式下的计算思路,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考虑投资总体回报情况下,也不应该计算在内。


4.其他前期费用

在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具备政府支付义务的项目,往往政府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并产生诸多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列入总投资,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毕竟列入总投资,必然就会产生投资回报,白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

如果列入总投资,在前期工作已经经过正式的招采程序、签署合同的情况下,必须注意要经过合同债务转移相关的程序。


项目外部环境

在一些领域,项目建设会遇到存在上级补贴、奖励等问题,但是这些补助补贴的文件往往同样也是针对传统模式下政府自行建设的规定,在PPP模式下,补贴的主体根据文件依然还是政府相关部门,投向也依然是项目建设。目前除了交通部专门针对收费型公路PPP项目做了专门规定(投资补助资金作为政府对项目的无偿投入,不作为社会资本对项目投入的资本金)以外,其他都没有相关文件的规定,实际执行中也是五花八门,按照投向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作为奖励无偿投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并监督其用于项目建设;

二是拨给地方政府,由政府选择使用方式,包括:作为政府出资资本金、冲减建设总投资额、作为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付费的资金来源之一等。

笔者意见,为了便于操作,尤其是便于财务处理角度,此类资金应该最好明确为政府方出资的资金来源。

即使不改变目前的做法,在冲减建设总投资额时必须注意,由于项目建设往往不可分割,所以通常仍由项目公司承担建设运营任务,政府向支付代建和委托运营费用


指引公式的运用


在近期进行一些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审时,王老先生看到,许多实施机构及其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计算相关量值时,往往对财政部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相关指引设定的公式进行改动,个人认为这种做法不宜推广。

就目前常见对公式改动的几种情况分析如下:

一是直接选择不用指引公式:这种做法除了四川等个别省份出台文件就相关计算公式提出明确的可选规定外,就很容易产生五花八门的计算标准来,对招采、后期审计等造成无据可依的局面。

二是将绩效考核的应用直接改造公式,比如将考核系数等计入公式。这种做法的问题是,由于相关系数是个非固定值的变量,就容易产生对计算值的不同理解,评审时不利于评定报价。

三是将公式按照自己的理解拆分并定义。这种做法的问题,主要是公式拆分既没有明确的指引释义性文件依据,又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

更有一些对公式的改动较大,增减了一些变量,改动了运算符号,自然就更容易产生混乱。


对实质运营的理解和运用


多项文件对PPP社会资本方是否实质运营做出了明确要求,但具体何为实质运营却没有规范权威的解释。从现实情况看,笔者比较赞同划分广义运营、中义运营、狭义运营的方式:

广义的实质运营,应该包括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有权对项目做出能够产生经营收入的所有管理行为,即自行进行核心业务管理并获得收入,委托第三方(包括政府所属、委派、指定的机构)进行核心业务管理并获得收入(支付对象包括政府),让渡项目建设内容的占用使用权获得收入(如对外出租等)。

中义的实质运营,不包括上述的让渡占用权获得收入。

狭义的实质运营,既不包括中义的内容,也不包括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并获得收入,即社会资本或项目必须自行管理核心业务并获得收入。

笔者建议,在实际入库管理中,可以根据制订标准(如地方政府财务状况),动态划分档次,规定哪些档次可以选用哪种含义的实质运营。


项目部外部环境

87号令的适用


多地明确2018年PPP“施工图” 划定重点支持领域


“2017年PPP领域密集出台相关政策,特别是从基本制度、操作方式、重点行业选择这三个方面,推动全面规范和发展。”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白景明告诉记者。

近年来,PPP改革取得了预期成果,但也产生了风险分配不合理、明股实债、政府变相兜底、重建设轻运营等问题。在需求加大、落地提速的形势下,一些地方违规操作累积的风险不容忽视,规范化成当务之急。


过去一年,PPP领域相关政策“鼓点”密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出炉;规范开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PPP;推动PPP支持养老服务业、污水及垃圾处理项目、农业……

2017年底,财政部出台新规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提出对新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严格把关,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确保入库项目质量,同时集中清理已入库项目。

“这一系列以规范为导向的文件,旨在防控金融风险、去杠杆和防止一些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攀升。2018年,这些政策将倒逼PPP项目行业结构转型,减少纯政府付费类项目,增加真正有经营性的项目比重。”财政部、发改委PPP专家库双库专家、北京荣邦瑞明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陈民说。

“应该注意不能一哄而上,为了搞项目而搞项目,要持续深入推进PPP有效落地和规范发展。”白景明说,有效落地包括两方面,一是要确保财政可承受。要对区域内项目作出总体规划,强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10%“红线”的硬性约束,即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二是要确保项目运作资金到位,尤其是后期资金要跟得上。


按照《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项目管理库集中清理工作。

“对于逾期未完成清理工作的地区,由财政部PPP中心指导并督促其于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暂停该地区新项目入库直至整改完成。”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从长远看,项目库有进有退,将促使各参与方更加注重规范运作和项目管理,有利于防范和控制风险,增强市场信心。

据了解,各地已经积极行动。福建将集中清理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把不规范的PPP项目清理出库,并持续做好后续项目入库审核工作。对于无现金流、完全政府付费的项目和PPP项目支出责任占比较高地区,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山西省将对新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按规定标准严格把关,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确保入库项目质量,做好项目核查与集中清理工作。陕西省将组织指导市县按时完成项目库现有项目的清理工作,确保库内项目严格规范。对纯政府付费的项目严格控制、审慎入库。对达到PPP支出上限的市县,禁止非使用者付费类项目入库。江西省也将集中清理已入库项目,全面核实项目信息及相关重要文件资料,将条件不符合、操作不规范、信息不完整的项目清理出库,防止PPP项目泛化滥用增加政府债务风险。

对此,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咨询总监荆博认为:“前几年,由于PPP刚刚起步,相关政策法规不尽完善,有的地方操作不够规范。随着相关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PPP也将走上规范、理性的发展道路。”

更加注重高质量发展

1月18日,在第一届财科PPP论坛上,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表示:“PPP模式和项目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公众满意度,这也是PPP项目与一般商业项目的根本区别。当前,PPP发展已经由快速发展阶段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这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转变是一致的。”

为进一步推动PPP高质量发展,各地也划出了新一年支持重点。比如,北京将积极推动冬奥会速滑馆、延庆赛区PPP项目、国道109新线高速公路、承平高速公路PPP项目等重点项目。在养老产业、地下综合管廊、绿色项目等领域深入推广运用PPP模式。甘肃省、海南省将重点聚焦连片特困地区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生态环境治理等领域PPP的发展。广东省将加大对粤东西北等贫困地区PPP模式发展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及时办理新增PPP项目入库审核手续。

加大对民营资本参与PPP的支持力度,也被列入一些地区的工作重点。北京市今年将在PPP奖补资金中对民间投资的PPP项目给予倾斜。江苏省也将修改PPP奖补资金办法,加大对民营资本或民营资本牵头参与的PPP试点项目的奖补资金扶持力度,相关标准将在既定标准上浮10%。山东省将加大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支持力度,制定出台支持鼓励民营资本参与的政策措施。

陈民告诉记者:“PPP未来的发展方向更多的是央企与有一定实力的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大型PPP项目的投资。”

“推广PPP模式能有效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帮助民间资本获得较好投资点以及长期稳定收益。应持续优化机制,确保民企和国企制度待遇平等,稳定投资意愿。”白景明建议,应强化地方政府的履约行为,研究推进PPP立法工作,完善政府资金保障机制,为社会资本参与PPP解除后顾之忧。(内容整理自《经济日报》,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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