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十大PPP年度热点话题之一: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来自:阳光财政     发表于:2018-02-06 18:52:45     浏览:296次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发改办财金〔2017〕730 号、财预〔2017〕50 号、财预〔2017〕62 号、财预〔2017〕87 号、财办金〔2017〕92 号

 

禁止地方政府变相违规举债

 

国发〔2014〕43 号明确指出,修明渠、堵暗道,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但不少地方为追求入库项目数量、金额,没有整体长远规划,项目虚构滥造、投资额虚增、财务测算失真,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流于形式,没有化解存量地方债务,背离了 PPP 推行的初衷。

 

1)“堵邪门”——财预〔2017〕50 号、财办金〔2017〕92 号 50 号文、92 号文均再次重申坚决打击政府各种变相举债行为、防止 PPP 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的决心

 

围追堵截政府借道 PPP 的各种违规行为,明确提出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不得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政府不得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回报,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等行为。


2)“开正门”——发改办财金〔2017〕730 号、财预〔2017〕62 号、财预〔2017〕97 号

 

发改办财金〔2017〕730 号文鼓励社会资本方中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 PPP 项目专项债券,募集的资金既可以用于 PPP 项目建设、运营,又可偿还已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财预〔2017〕62 号与财预〔2017〕97 号分别为 PPP 项目专项债券在土地和收费公路领域的试点应用。

 

财预〔2017〕62 号文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使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加透明,降低投资风险,同时因为土地储备专项债较低的融资成本,可能会导致地方政府实施政府付费类 PPP 的积极性降低,从而应加强统筹 PPP 政府支出与地方政府债的风险管理。

 

财预〔2017〕97 号推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稳固了地方政府在公路建设方面的专项资金来源,有助于稳定社会资本方对政府资金投入和 PPP 项目的预期,刺激交通领域 PPP 项目加速成交。

规范滥用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违法违规异化政府购买服务起于 2013 年,2016 年大量出现,地方政府滥用可自行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权限,将本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投资项目按照所谓的“服务”进行分类,规避采用 PPP 模式,未进行政府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最终在购买服务承接主体——通常为本级政府的平台公司形成无效资产。政府对提供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形成了事实上应付义务,承接主体又以上述对政府形成的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融资贷款投入项目建设,威胁了金融机构资产安全,产生政府债务风险,甚至超过地方政府之前的违规举债规模。

 

财预〔2017〕87 号文列举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明确将有形的建设和物品的采购与无形的服务分开,将融资行为与政府的服务分开;要求先预算后购买,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支出的依据,防止以购买服务的名义增加将来政府的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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