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杨律】PPP:当前政府年度费用不宜采用分期付款,有图有真相


来自:PPP政策解读     发表于:2018-02-12 21:49:38     浏览:302次

        在一些PPP合同中,运营期的政府年度付费方式设置为了分期付款,有的按半年付,有的按季度付,每期费用支付前都要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笔者对此与合同方和咨询机构进行过沟通,这种分期付款方式可有效缓解社会出资人的资金压力,能较好响应银行金融机构的还款要求,且政府年度付费金额采用均分支付,并不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况且当前法律和政策文件也没有明文禁止年度付费不得分期。


发现问题

        虽然分期付款方式并不违反当前PPP模式下的法律和政策性规定,但是笔者认为,每个年度都要进行数次考核付费,姑且不论合同双方疲劳与否,至少从当前PPP项目的财政测算标准来看,采用分期付费方式,都是打了法律和政策的“擦边球”,改变了《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以下称“财承报告”)中的测算数据,变相加大了政府支出责任。



举例解释

        我国当前PPP项目的财承报告,都是按照一年一付的方式进行测算。从理论上讲,按照半年一付或者每季度付,都是可以编制财承报告的,只是政府在当前财政支付实践中,少有考虑。对此,笔者举证如下:


        由上表可知,在当前财政一年一付的测算标准下,若PPP合同约定每半年付费,则政府支出为7451.5万元,高于实际按半年进行测算时得出的7358万元,更高于实际按季度进行测算时得出的7310万元。

        为什么会有如此差异,其实解释起来并不复杂。因为在当前一年一付的测算标准下,政府方提前支付资金后,仍在承担该部分资金在年度剩余时间内的利息,比较按照分期方式测算时,支出责任加重;而项目公司提前拿到的资金,在年度剩余时间内产生了折现收益,从中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归纳概括

        一、在当前PPP财政测算标准下,政府年度费用分期付款次数越多,政府的支出负担越大;政府年度费用分期付款次数越少,政府的支出负担越小;只有付款次数与测算次数一致时,政府的支出负担与测算相同。

        二、从上表也可以反推,如果今后PPP财承报告是按照分期付款进行测算,而政府年度分期次数越少,政府的支出负担就越小,反而项目公司的资金负担就会加重。



小  结

        财承报告作为“两评”之一,是备选入库的前提条件,也是财政部门向地方人大或常委会提交财政预算议案的编制依据,其测算的数据原则上不容改变。况且,如果实际履行与测算标准不一致,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对于当前PPP大数据分析统计出来的数据,就难免“有失偏颇”。另外,从法律角度讲,财承报告虽不能对PPP合同的签订产生效力性影响,但是政府方的实施机构可能会因此承担相应的内部行政责任。

       所以,当前政府年度费用,不宜采用分期付款。



作者:建工杨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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