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退出】PPP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方式选择


来自:泡杯茶看金融     发表于:2018-08-29 19:14:35     浏览:289次

PPP模式在我国的推广如火如荼,截止2016年9月,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入库项目10170个,总投资额12万亿,跃居成为全球最大的PPP市场。同时,PPP退出机制也不可缺少。

一、PPP退出机制必不可少

退出机制作为PPP模式重要的一环,是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有力保障,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必要且不可或缺,原因有三:

(一)PPP项目周期较长,存在期限错配

PPP项目的合作周期较长,一般为10-30年,但社会资本而言,期限问题是一个极大考验:1.PPP项目周期超过了许多企业的存续期,根据《全国内资企业生存时间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全国新设企业近五成企业年龄在五年以下,企业五年累计消亡三成以上,半数能存活八年以上。2.存在期限错配,目前参与PPP项目的融资工具,主要包括银行贷款、银行理财、保险资金、债券(公司债、企业债、项目收益债、短融、中票、PPN等)、ABS、融资租赁等,期限通常为5-10年,难以满足PPP项目期限要求。

(二)PPP项目综合复杂,不确定性加剧

PPP项目是非常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业务复杂,技术要求高,涉及行业标准、财务测算、政府采购、法律合同、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等多个方面,在长达10-30年的合作期限内,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当政企双方收益分配结构不当时,就会影响合作的积极性,甚至会导致合作破裂,社会资本可能会考虑退出。

(三)社会资本联合参与,发挥综合优势

为了提高PPP项目的中标概率,社会资本通常会甄选合作伙伴,临时组建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统一投标,竞标成功后,协同合作,共享PPP盛宴。但是会面临着一个问题:各主体的参与是阶段性,如在运营阶段,施工企业并不具备运营管理的经验和优势,若其继续充当股东,可能因专业水平的不足而增大决策成本,提前退出是较为理智的选择。

二、社会资本退出现实依据

考虑到以上三点因素,PPP模式中社会资本的退出十分必要,且有一定的现实依据。

2014年11月16日,《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出台,提出健全退出机制,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项目合作结束后,政府应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意识到要健全PPP退出机制。

2014年11月29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出台,规定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

2014年1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下发,规定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项目实施机构要及时做好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现有PPP相关政策文件对退出机制已有规定,但存有一大弊端——重准入保障,轻退出安排,对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的安排,偏重于非正常情形下的临时接管,对正常情形下社会资本方的退出方面,规范和细化较少新意,PPP退出机制不健全成为制约社会资本参与的重要因素,PPP退出机制亟待多元化。

直到2016年8月30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提出构建多元化退出机制,包括推动PPP项目与资本市场深化发展相结合,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通过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丰富PPP项目投资退出渠道,为社会资本退出指明了方向。

三、社会资本退出操作方式

结合实践中的PPP项目,政府正致力于培育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可归纳为以下六大类:

(一)到期移交

到期移交是指在PPP项目合作期满后,社会资本无偿移交至政府指定部门。基于我们对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11个行业数十个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例梳理,大部分PPP项目属于特许经营类,采用BOT方式运作,到期按照项目合同中约定的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进行移交,至此,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圆满结束。

(二)股权回购

股权回购是指由特定主体(可以是政府指定机构,可以是运营的社会资本,还可以是其他第三方)对社会资本的股权进行回购,其中政府回购较为常见,可分为非正常情况下回购和约定回购。

前者主要指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过程中出现摩擦与矛盾,致使合作难以为继,在非正常方式退出情形下,特定主体回购、临时接管等。

后者多为在项目签约时,各投资主体书面商定,由某一方主体在约定的期限履行回购义务,实现社会资本的退出。

(三)售后回租

租赁是一种以物权为纽带的融资模式,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可通过资产交易,为PPP项目中的社会资本提供退出渠道。

虽然PPP项目的资产权属存有争议,但项目资产权属界定的一般原则为“谁投资、谁建设、谁享有”,项目公司作为PPP项目的融资、建设和运营主体,一般认为项目资产归属于项目公司。

因此,为实现社会资本的退出,项目公司可将PPP项目资产售后回租,租赁公司支付相应的价款,在项目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利用项目自身收益及政府相应补贴资金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同时继续负责项目运营或委托专业的运营公司进行运营管理,待项目结束后,租赁公司将资产所有权以名义价格转回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向政府方移交资产,从而实现社会资本的退出。

图1 售后回租运作模式示意图

(四)IPO上市

对于有稳定现金流且有丰富资源或题材的PPP项目,可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现PPP项目与资本市场的有效联动对接,此后可借助二级市场交易完善社会资本退出渠道。

2015年5月,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PPP模式的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是我国混合所有制与PPP模式下第一家上市企业,为碧水源公司提供了高效便捷的资本市场退出选择,充分体现了PPP模式退出机制的先进性和IPO上市的可操作性,为后续社会资本退出提供了清晣的思路。

(五)资产证券化

随着资产证券化产品上市从审核制改为注册制,加上可实现“非标转标”,在“资产配置荒”的背景下迅速兴起,成为推动PPP模式发展的重要引擎。对于可将PPP项目投资产生的收益或稳定的现金流,如高速公路、桥梁、供水、供热、供气所产生的收费收益权,借助资产证券化,转化为可上市交易的标准化产品,增强资本的流动性,便于社会资本的退出。

原始权益人嘉兴市天然气管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基础资产——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享有的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每年9-12月份销售天然气的收费收益权转让至SPV(嘉兴天然气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用于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出资认购,社会资本成功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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