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地方政府PPP模式“四难”的审计建议


来自:PPP落地指南     发表于:2016-05-28 22:58:06     浏览:627次

       在稳增长政策跟踪审计中,我们发现各级地方政府为了切实依法履行管理职能,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减轻财政支出压力,大胆探索PPP模式,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在促进重大项目建设及运营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目前相关法规还不健全,各级地政府在PPP模式管理上突显“四难”。

  一是合作项目选择难。在推行PPP项目的时候,地方政府考虑较多的是减少自身融资成本、降低项目造价和提高工程效率等因素,但对哪些项目适合,哪些项目不适合,难以把握,只好笼统包装,推行难度大。如某县入选PPP项目库20多个,申报批准立项的只有2个,成功率不足10%。

  二是合作对象确定难。地方政府为确保项目的建设进度,在未确定项目合作人的情况下,采取边建边找的方式开工建设。如某县新区一路网建设项目,经县政府决定,如果确定项目合作人,就采取PPP模式建设。反之,则由政府投资建设。

  三是合作积极性提高难。由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压力大,客观上期盼社会资本参与,但社会资本投入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政府没有高预期收益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合作,导致社会资本合作对象积极性不高。

四是管理机构和专业人才匹配难。各级地方政府都成立了PPP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PPP项目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但都缺乏推广和运用PPP模式的专门机构和配备专门人员。一个PPP项目合作期限至少为10年,最长达到了30年,如无正式的机构和人员,难以对项目周期出现的问题统一协调管理。

  对此,审计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要正确认识PPP合作模式。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认识到PPP是一种项目管理模式,而不是单纯的融资。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公共项目和公益项目建设、管理和经营,以减轻财政负担,化解政府债务风险。PPP项目管理对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地方政府应当量体裁衣,合理安排,正确认识到项目带来的好处和潜在风险。

  二是要共同构建诚信机制。各级地方政府选择推行PPP合作模式,在谈判过程中,应选择专业的咨询机构,详尽阐释PPP项目的合作条件,充分了解双方合作的真实意图,努力消除社会资本的顾虑,共同签订一个平等互利的契约,为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树立信心,真正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是要树立平等合作意识。PPP模式下,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在法律关系上是平等的合作双方,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但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往往又处于主动地位,握有项目主导权,因此在推行合作模式时,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做好政策制定、规划设计、市场监管和指导服务,从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社会资本的“合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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