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PP项目中,政府身兼“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身份,既是法律政策支持者、顶层设计者、标准制定者、审核批准者、监督管理者,也是项目的参与方,扮演多种角色,既负责PPP项目顶层的制度建设、标准制定、风险把控、绩效评价,也需要参与项目的运作实施,对PPP项目的成败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2014 年,财政部颁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十条对PPP模式中政府方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协调机制,主要负责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等工作,实现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近期,二十部门联合出台的第三批示范项目评审标准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由于参与主体不合格,不再列为备选项目。表明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公司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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