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白银周金平律师||PPP项目关注点之锁股期如何设置


来自:甘肃白银律师周金平     发表于:2018-10-13 04:58:13     浏览:355次

锁股期是指限制社会资本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的期间。对锁股期的设置不是千篇一律的,在社会资本联合体当中具体期限,不同的参与方:建设方、运营方、资金方对锁股期的要求也是不同的,这其实跟社会资本方的退出也是紧密相关的。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设定。常见的锁股期是自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开始运营日后的一定期限。比如对于联合体当中的建设方而言,它参与项目的主要目的是承担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工作,并不愿长期持股,建设方会希望在股东协议中预先作出股权转让的相关安排,但是,其他社会资本股东通常会要求限制建设方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比如要求工程建设方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才可以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几个项目合同或者实施方案中关于锁股期的设计:

在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中是这样约定的:项目公司的股东应确保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之内(含),任何原始股东都不应转让(包括向项目公司其他股东和/或任何股东的关联公司和/或任何第三方)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除非应法律要求或报经市政府预先批准。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之后,经项目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和市政府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继原股东方在项目公司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在上面的这个例子当中,锁股期设置为五年,五年之后可以有条件的转让,但是设置了资质要求和条件。并且在合同中还约定了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后果:

一旦发生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情形,将直接认定为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的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政府有权解除本合同。

另外一个地下综合管廊及道路工程项目设置的股权锁定期为社会资本在两个子项目均完成交工验收后的五年内不得向第三方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第六年至第十年经政府批准可向第三方转让部分股权,但仍须保留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地位;第十一年起经政府批准可向第三方转让剩余部分或全部股权。将项目合作期分段设置股权转让条件。但是无论如何严格限制社会资本方的股权转让,有一个条件是不能突破的,就是要保证项目公司中社会资本股东方的股权比例高于50%。

再比如:一个园林绿化项目,在项目合同最后签订时,将锁股期修改成:项目合作期内,在保证工程施工资质不变和联合体中建设主导方不变的情况下,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社会资本方的股权可以转让给有限合伙基金等财务投资人。

通过以上案例对比,可以发现,设置股权转让的前置条件。比如说如果要转让股权,需要同时满足如下情形:

 (1)需要股东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机构同意外;

 (2)符合PPP项目合同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及要求以及受让方全面履约的承诺;

 (3)政府方的审查同意。

当然,在锁定期内,如发生以下特殊的情形,可以允许股权变更: 

(1)项目贷款人为履行本项目融资项下的担保而涉及的股权结构变更;

(2)将项目公司及其母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社会资本的关联公司;    

(3)如果政府参股了项目公司,则政府转让其在项目公司股权不受上述股权转让变更限制。

这些特殊情况作为锁定期股权变更的例外情形,可以在股东协议中予以明确。

另外,政府在社会资本的选择上,更看重其融资能力及对项目建设运营的履约能力。所以,除了锁股期外,还可能会对股权转让受让方的资质进行限制和要求。例如约定受让方须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资格,要求受让方具有足够的技术和财务方面的能力、资源和信誉履行项目公司PPP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且通过政府或其政府指定机构的资格审查。在一些特定的项目中,政府方也有可能不希望特定的主体参与到PPP项目中,因此可能直接在合同中约定禁止将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特定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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