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天明房产·律说第二期:合法的征收补偿决定应如何作?


来自: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2018-10-26 16:22:06     浏览:2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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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征收补偿决定应如何作?

 

   摘   要   


合法的征收补偿决定流程参考图:

     上述流程图是根据201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8个典型案例之一——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苏09行初187号]进行分析整理。



   案  情  简  介   


一、2015年4月3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亭湖区政府)作出涉案青年路北侧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并予公告,同时公布了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确定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亭湖区住建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谷玉梁、孟巧林两人拥有坐落于兴诚嘉园8幢204室房屋及8幢12号车库,位于征收范围内。


 二、2015年4月3日,亭湖区住建局告知被征收人从报名并依法公示的4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1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限定于4月13日前书面告知协商结果。如协商不成,则依法选取。


三、2015年4月15日在公证处的公证下以抽签的形式选定了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禾公司)为案涉地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四、2015年4月21日,亭湖住建局对案涉地块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其中谷玉梁、孟巧林房屋面积140.23、房屋单价为5355元/㎡,并告知被征收人10日内可申请复估。


五、2015年4月23日,仁禾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并陆续出具了涉案房屋的《房屋分户估价报告单》、《装饰装潢评估明细表》、《附属物评估明细表》和车库评估说明等,后给两人留置送达,两人未书面申请复估。


六、2016年7月26日,亭湖住建局向原告发出《告知书》,要求原告对征收补偿方式进行选择,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逾期将提请亭湖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两人未在告知书指定期限内选择,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七、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亭湖区政府作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采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并于当日在亭湖区公证处公证员的公证下向原告送达,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公示。


八、原告谷玉梁、孟巧林认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反法律规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书》。



   法  院  裁  判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1、亭湖区政府具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

2、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报告作出和送达均合法。

3、补偿决定作出的程序和内容合法。

4、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 型 意 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意义在于: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形成过程,着重从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事项的确定、评估报告的送达、评估异议以及补偿方式的选择等多个程序角度,分析了亭湖区政府征收全过程的程序正当性,进而肯定了安置补偿方式与结果的合法性。

笔者认为本案的意义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评估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上述法规和规章对于补偿决定作出的条件和程序作相应的规定,但对部分重要环节和内容如何操作则有所欠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本案,对于征收部门实际操作具有借鉴的意义。


   案  例  来  源   


(2016)苏09行初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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