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PPP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自:PPP产业园区     发表于:2016-07-23 13:10:00     浏览:442次

为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新疆PPP项目实施、加快项目落地,引导项目规范操作,新疆财政厅制定并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投资超3000万元及以上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可获得不同程度的奖补资金,纳入财政部PPP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最高可获100万元奖补资金。

《办法》规定,对于投资规模超过10亿元的新建项目奖励80万元,10亿元(含10亿元)至3亿元的项目奖励5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亿元的项目奖励 30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奖励2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予奖励。其中,南疆四地州的项目,在上述每档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10万元。

对规范实施转型的PPP存量项目,按项目能实际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的规模,参照新建设项目的奖励标准酌情进行奖励。纳入财政部PPP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奖补资金最高为100万元,且无需扣除中央奖励资金金额,鼓励各地积极争取纳入国家PPP示范项目,发挥示范效应。

奖补资金分为项目奖补资金和综合奖补资金两种方式。项目奖补资金,奖励对象为项目实施机构,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当年项目落地情况,确定奖补金额,资金可用于PPP项目咨询费用等支出。综合奖补资金,奖励对象为各地州市政府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为鼓励并调动各地各部门推广PPP模式的积极性。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PPP工作推进情况、项目落地投资情况、项目个数等因素统筹分配,资金可用于PPP工作中前期各项费用的支出。


《办法》主要内容介绍


(一)政策目标

1、拉投资,稳运行

2、落实主体责任

3、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资

4、加快项目落地


(二)奖励对象

1、各地州市政府、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

2、项目实施机构


(三)奖励方式

项目奖补资金:奖励对象为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当年项目落地情况,确定奖补金额。资金可用于PPP项目咨询费、培训费等支出。考虑南疆四地州工作难度较大,因此适当增加了对南疆四地州的项目奖励额度。

综合奖补资金:奖励对象为各地州市政府及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PPP工作推进情况、项目落地情况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可用于PPP工作中前期各项费用的支出。


(四)分配因素

项目奖补资金 

1、新建项目落地情况 

2、存量债务化解情况 

3、合规情况

综合奖补资金  

1、工作推进力度

2、定期报告、信息平台情况 

3、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五)奖励标准

项目奖补标准:

-10亿元以上,奖励80万元;

-10亿元(含10亿元)至3亿元,奖励50万元;

-3亿元(含3亿元) 至1亿元,奖励30万元;

-1亿元(含1亿元) 至3000万元,奖励20万元;

-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予奖励。

对南疆四地州的新建项目,在上述每档奖励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万元。存量项目,按实际化解的存量债务规模酌情给予奖励。

综合奖补标准:根据自治区年度奖补资金规模,扣除当年用于项目奖补资金的额度,再依据因素法测算的百分比,确定奖补金额。


(六)资金申报

项目奖补资金:按月奖补,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定。

综合奖补资金:按年进行奖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高级咨询师后续培训


2016年7月27-29日 长春市   (27日报到)

2016年8月10-12日 大连市   (10报到)

2016年8月17-19日 长沙市   (17报到)

2016年8月24-26日 厦门市   (24报到)

2016年9月21-23日 北京市   (21报到)

模块一、PPP相关政策和概念内涵在项目中的实际应用
模块四、PPP案例实务讲解
模块五、PPP项目合同设计和各模块核心条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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