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为PPP立规矩新官不理旧账行不通了


来自:政府采购信息     发表于:2019-09-12 19:02:34     浏览:3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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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地方政府促投资和稳增长的重要手段,PPP近年来呈井喷之势。但由于PPP项目前期投入大,运营时间长,利润回收慢,因此,许多社会资本都担心“新官不理旧账”。财政部近日公开的《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517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给不少社会资本吃了“定心丸”。

《答复》是针对陈锦石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PPP立法,规范PPP投资运营的建议》作出的。据了解,为依法规范PPP活动,司法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部研究起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征求社会公众和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社会团体、社会资本方、中介机构、研究机构等方面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司法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暂行条例(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修改稿对合作项目的决策、实施、监督管理、争议解决、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避免“政出多门”发挥政策合力

关于部门文件存在冲突、顶层设计不统一的问题,财政部在《答复》中表示,按照避免“政出多门”、发挥政策合力的原则,修改稿规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相关工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的重大问题。

明确了可采用PPP模式项目的条件

关于PPP项目泛化异化问题。财政部在《答复》中表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PPP立法经验,修改稿明确规定了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的条件,包括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政府有责任提供,社会公众对项目有长期、稳定的需求,项目的建设、运营由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具体承担等。修改稿还要求,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规定PPP应当遵守的四个原则

关于政府主导话语权,损害公共部门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公平合作问题。财政部称,修改稿规定,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当遵循平等协商、风险共担、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实施机构与其选定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作项目协议;合作项目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一致。

不得以政府换届为由违约毁约

关于政策随意性大,“新官不理旧账”问题。财政部在《答复》中介绍,修改稿在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应当全面履行合作项目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同时,针对实践中社会资本方普遍担心的“政府随意改变约定”“新官不理旧账”问题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履行合作项目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以及机构、职能调整或者负责人变更等理由违约毁约;合作项目协议中约定的政府付费或者政府提供补助、补偿以及政府分担风险等财政支出事项,应当纳入预算,并及时向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支付资金。修改稿同时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管部门、政府实施机构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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