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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中的常见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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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但是,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往往为了提前结束招标投标工作,忽略了法定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往往少于5日。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本条针对的是所有的招标项目,不管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还是自愿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均不得少于5日。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期限的法律风险。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还是属于自愿招标的项目,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如果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2、招标文件提交期限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因此,如果以招标的方式选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的社会资本,建议将招标文件的提交期限,留足至少20日。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法律风险,通常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必须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而不是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有可能等于5日,但也有可能大于5日,但不完全等于5日。二是退还时,必须将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也退还,而不能“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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