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业务理解和相关法规要求


来自:PPP之精研     发表于:2016-11-23 08:42:09     浏览:349次


河南中资智合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重视政府投资、央企、大型、特大型企业集团资产与资本运营规律的研究,具有丰富的项目评估、咨询实践经验。领悟到政府与国企投资、并购重组、合资专业服务的精髓。在重大投资与重组服务实践中,得到一些规律性的认识。结合我机构对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相关的水务、燃气、供电、交通、能源、教育、环保、轨道与地铁、污水等部门国家法律、法规、地方规章、条例、办法、规划的熟悉和理解;现将我机构对PPP咨询服务项目的理解阐述如下:

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服务项目理解


(一)PPP模式


广义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也称3P模式,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按照这个广义概念,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与广义相比,狭义PPP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企业对项目前期科研、立项等阶段参与更深。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的时间更长,信息也更对称。

(二)PPP模式三大特征


1、伙伴关系

PPP具有三大特征,第一是伙伴关系,这是PPP最为首要的问题。政府购买商品和服务、给予授权、征收税费和收取罚款,这些事务的处理并不必然表明合作伙伴关系的真实存在和延续。形成伙伴关系,首先双方的项目目标首先要一致。但这还不够,为了能够保持这种伙伴关系的长久与发展,还需要伙伴之间相互为对方考虑问题,具备另外两个显著特征: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

2、利益共享

需明确的是,PPP中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并不是简单分享利润,还需要控制私营部门可能的高额利润,即不允许私营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超额利润。其主要原因是,任何PPP项目都是带有公益性的项目,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如果双方想从中分享利润,其实是很容易的一件事,只要允许提高价格,就可以使利润大幅度提高。不过,这样做必然会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甚至还可能会引起社会混乱。既然形式上不能与私营部门分享利润,那么,如何与私营部门实际地共享利益呢?在此,利益共享除了指共享PPP的社会成果,还包括使作为参与者的私人部门、民营企业或机构取得相对平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利益共享显然是伙伴关系的基础之一,如果没有利益共享,也不会有可持续的PPP类型的伙伴关系。

3、风险共担

伙伴关系作为与市场经济规则兼容的PPP机制,利益与风险也有对应性,风险分担是利益共享之外伙伴关系的另一个基础。如果没有风险分担,也不可能形成健康而可持续的伙伴关系。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没有谁会喜欢风险。即使最具冒险精神的冒险家,其实也不会喜欢风险,而是会为了利益千方百计地避免风险。

在PPP中,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理分担风险的这一特征,是其区别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其他交易形式的显著标志。例如,政府采购过程,之所以还不能称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是因为双方在此过程中是让自己尽可能小地承担风险。而在公私伙伴关系(PPP)中,公共部门却是尽可能大地承担自己有优势方面的伴生风险,而让对方承担的风险尽可能小。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在隧道、桥梁、干道建设项目的运营中,如果因一般时间内车流量不够而导致私营部门达不到基本的预期收益,公共部门可以对其提供现金流量补贴,这种做法可以在“分担”框架下,有效控制私营部门因车流量不足而引起的经营风险。与此同时,私营部门会按其相对优势承担较多的、甚至全部的具体管理职责,而这个领域,却正是政府管理层“官僚主义低效风险”的易发领域。由此,风险得以规避。

如果每种风险都能由最善于应对该风险的合作方承担,毫无疑问,整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成本就能最小化。PPP管理模式中,更多是要突破简单化的“融资模式”理解,上升到从管理模式创新的层面上理解和总结。

(三)PPP模式分类


1、融资性质

从广义的层面讲,公私合作(PPP)应用范围很广,从简单的,短期(有或没有投资需求)管理合同到长期合同,包括资金、规划、建设、营运、维修和资产剥离。PPP安排对需要高技能工人和大笔资金支出的大项目来说是有益的。它们对要求国家在法律上拥有服务大众的基础设施的国家来说很有用。公私合作关系资金模式是由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对拥有和维持资产负责的合作伙伴所决定。PPP广义范畴内的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建造、运营、移交(BOT,Build-Own-Transfer)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被授权在特定的时间内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基础设施组件(和向用户收费),在期满后,转交给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

这种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政府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政府应给予特别补偿。

(2)PPP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模式

一般而言,PPP 融资模式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首先,政府针对具体项目特许新建一家项目公司,并对其提供扶持措施,然后,项目公司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和建设,融资来源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项目建成后,由政府特许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和运营,而贷款人除了可以获得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外,还可获得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

20世纪90年代后,一种崭新的融资模式-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的模式)在西方特别是欧洲流行起来,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尤其是在大型、一次性的项目,如公路、铁路、地铁等的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PPP模式是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作为合作的基本理念,其典型的结构为: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中标单位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是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这个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采用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有效运营。PPP模式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鼓励的。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融资模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能够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

  第四,PPP模式在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资产负债率,这不但能节省政府的投资,还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企业,从而减轻政府的风险。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PPP模式的组织形式非常复杂,既可能包括私人营利性企业、私人非营利性组织,同时还可能包括公共非营利性组织(如政府)。合作各方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同层次、类型的利益和责任上的分歧。只有政府与私人企业形成相互合作的机制,才能使得合作各方的分歧模糊化,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完成项目的目标。

  PPP模式的机构层次就像金字塔一样,金字塔顶部是政府,是引入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的制定者。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一个完整的政策框架、目标和实施策略,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的各参与方进行指导和约束。金字塔中部是政府有关机构,负责对政府政策指导方针进行解释和运用,形成具体的项目目标。金字塔的底部是项目私人参与者,通过与政府的有关部门签署一个长期的协议或合同,协调本机构的目标、政策目标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具体目标之间的关系,尽可能使参与各方在项目进行中达到预定的目标。这种模式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政府或者所属机构与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协调及其在项目建设中发挥的作用。PPP模式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项目融资的彻底更改,而是对项目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它是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以“双赢”或“多赢”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参与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其运作思路如图所示。参与各方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即社会效益却是最大的,这显然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

(3)建造、拥有、运营、移交(BOOT)

私营部门为设施项目进行融资并负责建设、拥有和经营这些设施,待期限届满,民营机构将该设施及其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方。

(4)建造、移交(BT)

BT投资是BOT的一种变换形式,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


(5)建设、移交、运营(BTO)

民营机构为设施融资并负责其建设,完工后即将设施所有权移交给政府方;随后政府方再授予其经营该设施的长期合同。

(6)TBT模式


TBT模式两大特点其一,从政府的角度讲,TOT盘活了固定资产,以存量换增量,可将未来的收入现在一次性提取。政府可将TOT融得的部分资金入股BOT项目公司,以少量国有资本来带动大量民间资本。众所周知,BOT项目融资的一大缺点就是政府在一定时期对项目没有控制权,而政府入股项目公司可以避免这一点。

  其二,从投资者角度来讲,BOT项目融资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行为。而从国内外民营BOT项目成败的经验看,政府一定比例的投资是吸引民间资金的前提。在BOT的各个阶段政府会协调各方关系,推动BOT项目的顺利进行,这无疑减少了投资人的风险,使投资者对项目更有信心,对促成BOT项目融资极为有利。TOT使项目公司从BOT特许期一开始就有收入,未来稳定的现金流入使BOT项目公司的融资变得较为容易。

  现有融资环境支持TOT,中国目前经济收益良好稳定的铁路支线、专用线为数不少,而且还有少量城市间高速铁路,这些现金流量可观而且已经基本明朗化的项目对投资者来说极具吸引力。通过前面分析TBT融资模式的突破口在于TOT中项目的转出,既然中国有这么多对投资者有很大吸引力的铁路项目,那么,项目转出就有了可能,从而将TBT融资模式实践于客运专线建设就有了可能。

(7)设计建造(DB)

在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和制造基础设施,以满足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规范,往往是固定价格。私营部门合作伙伴承担所有风险。

(8)设计、建造、融资及经营(DB-FO)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设计,融资和构造一个新的基础设施组成部分,以长期租赁的形式,运行和维护它。当租约到期时,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将基础设施部件转交给公共部门的合作伙伴。

(9)建造、拥有、运营(BOO)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融资、建立、拥有并永久的经营基础设施部件。公共部门合作伙伴的限制,在协议上已声明,并持续的监管。

(10)购买、建造及营运(BBO)

一段时间内,公有资产在法律上转移给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建造、租赁、营运及移交(BLOT)。

(11)只投资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通常是一个金融服务公司,投资建立基础设施,并向公共部门收取使用这些资金的利息。

2、非融资性质

(1)作业外包

政府或政府性公司通过签定外包合同方式,将某些作业性、辅助性工作委托给外部企业/个人承担和完成,以期达到集中资源和注意力于自己的核心事务的目的。一般由政府方给作业承担方付费。

(2)运营与维护合同(O&M)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根据合同,在特定的时间内,运营公有资产。公共合作伙伴保留资产的所有权。

(3)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转让-经营-转让模式。

政府部门将拥有的设施的移交给民营机构运营,通常民营机构需要支付一笔转让款,期满后再将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

是一种通过出售现有资产以获得增量资金进行新建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私营企业用私人资本或资金购买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或经营权,然后,购买者对项目进行开发和建设,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对项目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结束后,将所得到的产权或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原所有人。


3、股权产权转让

政府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的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给民营机构,建立和形成多元投资和有效公司治理结构,同时政府授予新合资公司特许权,许可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特定业务。

4、合资合作

政府方以企业的资产与民营机构(通常以现金方式出资)共同组建合资公司,负责原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同样,政府将授予新合资公司特许权,许可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经营特定业务。

(四)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及实践


PPP模式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发源于英国,泛指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之间的一种合作经营模式。其应用领域为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制造与供应,是对传统意义上应由政府负责并主导的社会服务体系的补充或替代。在合理有效的PPP模式下,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之间基于一系列协议安排,有望构建一种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以风险分担、利益共享为原则,在一个相对较长并且稳定的合作期限内,发挥公私双方各自的资源优势,以更加经济、富有效率的方式完成特定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制造与供应。当然,PPP模式并不适用于所有社会服务领域,即便是在其广泛实践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PPP模式的具体应用也在很大程度上受限于各国或各地区迥然有异的政治、经济及法律环境。以其应用效果而言,南橘北枳的现象并不少见。

1、1995年至2003年--“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

这一阶段,PPP模式被世行及亚行作为一种新兴的项目融资方式引入中国,与中国政府当时对外商投资的急切需求不谋而合。从1995年开始,在国家计委的主导之下,广西来宾B电厂、成都自来水六厂及长沙电厂等几个BOT试点项目相继开展。2002年,北京市政府主导实施了北京市第十水厂BOT项目。这些项目虽然不是PPP模式与中国的第一次亲密接触,而且未竟全功,但因其规格之高、规模之大、影响之广而在中国式PPP发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尽管如此,以吸引外商投资为主要目的的项目操作理念,从前述项目启动伊始,即已注定其所借用的PPP外衣难免会在中国遇到水土不服的困境。而摸着石头过河的心态,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与此相关的顶层设计难以推动及完成。事实上,国家计委一度启动的BOT立法工作就因种种原因而最终陷于停顿。若干试点项目无论成功与否,也没能真正起到由点及面的示范效应。PPP模式在中国的第一轮发展浪潮,在几个相关部委的几份相关文件出台之后,基本归于平息。

值得肯定的是,在该阶段后期,建设部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始在市政公用事业领域试水特许经营模式,合肥市王小郢污水处理厂资产权益转让项目即为这一阶段涌现出来的早期经典案例。在王小郢项目的运作过程当中,项目相关各方,包括中介咨询机构,对中国式PPP的规范化、专业化及本土化进行了非常有益的尝试,形成了相对成熟的项目结构及协议文本,为中国式PPP进入下一个发展阶段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2004年至2013年——“黑猫白猫”的阶段

2004年,建设部一马当先,颁布并实施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称“126号令”),将特许经营的概念正式引入市政公用事业,并在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及燃气供应等领域发起大规模的项目实践。各级地方政府也纷纷以126号令为模板,先后出台了大量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用于引导和规范各自行政辖区范围以内的特许经营项目开发。自此,中国式PPP进入第二轮发展浪潮。因其显著的实用主义特征,我们称之为“黑猫白猫”的阶段。

这一阶段,计划发展部门不再是PPP模式应用的唯一牵头方或主导方,包括建设、交通、环保、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在内的各路人马纷纷披挂上阵。无论黑猫白猫,只要能够顺利捕获“社会资本”这只精灵鼠,似乎就是好猫。中国的PPP项目虽然不再一味偏爱境外资本,但其单一的筹资导向并无实质性转变。公私双方之间,前者甩包袱,后者占市场的心态在很多项目里都表现得十分明显。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交付效率、风险管控、社会及经济效益这些PPP模式的重要内核,反而失去了自己应有的位置。也正因如此,中国式PPP的发展在这一阶段的中后期遭遇反复,大量低价或非理性竞标,乃至于国(资)进民(资)退的现象层出不穷。

另一方面,“黑猫白猫”阶段同时也是PPP模式在中国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过程。供水及污水处理行业的成功经验,经过复制与改良,被用于更加综合、开放和复杂的项目系统,而不再限于一个独立的运作单元,项目参与主体和影响项目实施的因素也趋多元。这方面的经典案例有北京地铁四号线和国家体育场两个PPP项目。而广泛、多元的项目实践,反过来也促进了PPP理论体系的深化和发展。实践与理论共识初步成型,政策法规框架、项目结构与合同范式在这个阶段得到基本确立。

3、2014年开始——规范化阶段

作为中共十八大确定的落实“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改革举措的第一责任人,财政部从2013年底即已展开对PPP模式推广工作的全面部署。2014年3月,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培训班上发表讲话,对推广PPP模式的原因、任务和方式予以系统阐述,并提出要从组织、立法和项目试点等三个层面大力推广PPP模式。2014年5月,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领导小组正式设立。相比于财政部的令箭频发,国家发改委也在今年5月份一口气推出了80个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营运的示范项目,范围涉及传统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清洁能源、油气、煤化工、石化产业,且项目模式不局限于特许经营。最为引人注目的,则莫过于特许经营立法工作的重新启动和立法形成工作。2015年4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这一管理办法的通过将给民间投资带来更广阔的空间,用制度创新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按照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开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可以扩大民间投资领域,激发社会活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经济发展“双引擎”。

二、监管部门要求


PPP模式涉及政府联动部门如财政、国资、发改委、金融办、银行、工商、税务、环保、质检、行业主管单位等众多监管部门,涉及行业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事业。各部门监管要求所涉及的法律、经济合同、管理咨询、基本建设支出审核、投资分析、业绩评价、收益质押评估等相关中介专业服务较多,且监管严格。

三、熟悉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能规范


提供咨询综合类服务机构与人员需知晓、熟悉、合理运用下列法规,才能为政府与私人资本合作3P项目提供优质的服务,为财政等部门保驾护航国有投资提供可实施的建设性意见。

(一)公司管理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1-4);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5、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

6、《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

8、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6年12月26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8次会议讨论通过);

9、《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

10、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9届15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主席令8届50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10届62号;

14、其他相关法规。

(二)行业相关管理法规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2015年3月13日);

4、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2015年3月11日);

5、《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财政部等5部委25号令;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77号;

10、青岛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11、青岛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12、《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1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14、国家及行业发展规划;

  15、其他行业监管规范。

(三)清产核资法规

1、2004年12月25日青政办字[2004]65号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2、2004年11月24日青国资委[2004]31号文件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3、2004年11月24日青国资委[2004]33号文件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

4、2003年9月18日国资评价[2003]78号文件《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5、2003年9月13日国资评价[2003]72号文件《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6、2003年9月13日国资评价[2003]74号文件《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7、2004年12月31日青国资统评(2004)14号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8、2005年3月23日青国资统评[2005]4号文件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9、2003年9月9日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10、2003年9月13日国资评价[2003]73号文件《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

11、《企业会计准则》。

(四)资产管理法规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

5《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6、《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

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

8、《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02]78号);

9、《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1991年);

10、《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2005年8月25日);

11、《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1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9]941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9、关于印发《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青政字[2012]100号);

20、《关于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商标管理的通知》(青国资委[2008]19号);

21、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国资委[2009]26号)。

(五)职工安置法规

1、《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于2001年10月28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2、《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

(六)税收法规

1、营业税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91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增值税

2.1、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2、财政部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3、财税[2008]170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2.4、财税[2009]113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6、财税[2009]9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7、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3、企业所得税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3、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3.4、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5其他税收法规

5.1、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5.2、财法字[1997]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5.3、财税[20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5.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七)金融债权管理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法[2001]105号;

2、《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1054号);

3、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246号;

4、《青岛市企业改制银行金融机构债权保全落实工作程序》青银监发字[200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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