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资产证券化涉税问题及银行资金四大空转模式解析


来自:汉盛律师     发表于:2017-02-07 20:40:29     浏览:466次


一、PPP资产证券化


(一)资产证券化介绍

资产证券化业务(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ABS,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具体而言,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二)PPP资产证券化

PPP项目涉及到农业、燃气、供电、供水、供暖、供气、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地下管廊、公共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其投资周期通常会长达20-30年。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大量的社会资本投入。而资产证券化是基础设施领域重要融资方式之一,对盘活PPP项目存量资产、加快社会投资者的资金回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的PPP资产证券化结构如下:

在这一结构中,PPP项目公司作为基础资产转让人,将PPP项目公司未来收益权(包含项目公司服务收入、政府缺口补助等)转让给资产服务机构设立的资产支持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则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从投资人处取得资金,支付给基础资产转让人;而投资人则未来通过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从中获益。


二、PPP资产证券化税收问题


PPP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涉及到基础资产转让、资产支持计划收益、投资人收益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的税收各不相同。其中,

1、基础资产转让税收

在PPP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转让属于一种未来收益权的转让。从现有的财税(2016)36号文莱看,该类未来收益权的转让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同时,该种证券化并不需要出表,基础资产转让可以视为一种融资,相应的融资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资产支持计划收益税收

在PPP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支持计划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其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资产支持计划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资管产品管理人在运营资管计划时,从PPP基础资产转让人中取得的基础资产进行运营取得的收益,由资管产品管理人缴纳增值税。然而,需要承认,基于现有的140号,在PPP资产支持计划下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等一系列问题上仍具有相当的不明确性。

在资产支持计划下,由于现有的资产支持计划仍处于企业所得税监控盲区,PPP置产支持计划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仍不明确。

3、投资人收益中的税收问题

投资人的收益包括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持有收益(含持有至到期收益)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在PPP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企业投资者的上述收益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企业投资者而言,其增值税的处理则较为复杂。具体而言:

(1)持有收益

根据140号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PPP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投资者取得持有收益(包含持有至到期收益)通常满足该类条件,无需缴纳增值税。

(2)转让收益

根据财税(2016)36号和140号文规定,对于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PPP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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