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EPC模式的招标法律风险


来自:工程总承包之家     发表于:2017-03-07 20:42:20     浏览:5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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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程总承包之家(ID:EPCJYLT)/ 编辑:刘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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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PPP模式

指在采用PPP模式

建设运营的项目中

政府在依法选择

PPP模式下的社会投资人同时

确定项目的建设工程承包方

以避免“二次招标”的操作方式

通常PPP项目

从项目确定到正式开工

有两个环节涉及招标

或其他公开竞争方式

一是
需通过招标
等公开方式选定
投资人(即社会资本)

二是
需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项目建设承包方
即实践中经常提到的
二次招标

通常情况下

PPP项目选定投资人以后

投资成立项目公司

由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

建设运营该PPP项目

在社会资本自身

有建设能力并愿意自行建设项目

的情况下

二次招标可能在

第二次招标过程中

使社会资本面临

“合理而不合法”的尴尬

或面临不能中标的风险

为避免重复招标

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浪费

同时也为了解决程序衔接

造成的实际问题

EPC+PPP的操作方式营运而生

2009年
重庆沙坪坝至观音桥的
渝蓉高速公路项目中
中铁建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
同时成为项目的
投资人与工程总承包人

2007年
贵阳至都匀的
高速公路项目中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通过招投标程序
成为了该项目的
投资人与工程总承包人

EPC+PPP模式的

合法性基础在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所规定的

已通过招标方式
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
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
可以不进行招标

从法律规定看

该条款允许不招标的范围

是有限的

一来
项目仅明确适用于“特许经营项目”
而并非“PPP项目”
在当前的立法背景下
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PPP项目”与“特许经营项目”
是具有相同含义、可以互相替换
的概念
根据目前的规范性文件
及从实践情况可以看出
我国PPP项目中
有很多是特许经营项目
但特许经营项目
仅是PPP项目中的一部分

二来
只有在
“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投资人”的情形下
才能适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目前PPP选择投资人的方式
除招标外
还包括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等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也未排除招标以外
的投资人选择方式
采用非招标形式
选择投资人的PPP项目
即使是特许经营项目
想通过招标以外的手段
选择建设承包商
也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

利用“EPC+PPP模式”
的操作方式
避免二次招标确实有其合理性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
在缺乏法律规定和权威解释的情况下
这样的操作
难免成为“合理而不合法”

基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从尽量保护自身利益出发
无具体法律规定支持的
EPC+PPP各方
有必要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
从建筑企业角度出发
需要制定周全的预案
包括
无法获得相关备案如何处理
责令改正如何处理
被罚款如何承担
如避免被处罚可能采取的事先防范措施
“违法”事实被利用
作为合同下违约借口如何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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