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PPP项目操作流程三——项目采购


来自:旅游PPP     发表于:2017-06-08 01:04:36     浏览:382次

财政部于2015年 11 月 29 日下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可以看做是财政部《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76 号 文)的落实和细化。《操作指南》的最大特点是覆盖了  PPP 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对 PPP 项目的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至终止移交的各环节操作流程进行了全方位规范。《操作指南》明确提出,PPP项目操作流程: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



       PPP项目采购包括资格预审、采购文件编制、响应文件评审以及谈判与合同签署四个关键点。旅游PPP项目为PPP项目细分,在项目准备阶段,同样具有相同步骤:

       依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法律条文中“应当”系强制性规范,对于“应当”的理解就等同于“必须”。所以,PPP项目采购必须实行资格预审。

       一般情况,旅游PPP项目,业主是可以自行招标、发布相关公告的,但由于大部分业主对此并不专业,首先,旅游项目规划,业主方无法独立完成,其次,PPP招标流程,业主方并不能把握其合法合规性。所以一般都采用委托的方式,委托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操作,并希望通过委托代理,将程序上的风险进行分摊和转移。

       旅游PPP项目通常采购方式的选择,通常由地方县(市)级领导及地方旅游局、景区管委会建议,最终由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确定(PPP项目政府付费部分一般为财政兜底),并体现在“实施方案”中,批准了实施方案,就相当于批准了项目的采购方式。社会资本联合体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根据《操作指南》、《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提出采购方式的建议,但最终的决定(审批)权仍在地方财政。

       PPP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与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由于旅游PPP项目具有收入预期不确定性等因素,因此,通常旅游PPP项目的采购选择方式一般有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两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结果,大多以流标结束,进而走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最大区别,在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确定方式以及候选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推荐方法及评审标准中,“竞争性谈判”最终是由“价格”决定(即以价格低者获得),“竞争性磋商”主要看“综合条件”,而不仅仅看价格(综合情况最优着获得)。在程序和时限层面,竞争性磋商在总体上要宽于竞争性谈判。尤其是旅游PPP项目,不仅涉及景区建设生态环保方面的要求,还在于项目建成后期运营中,运营能力对项目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竞争性谈判并不是旅游PPP项目风险分配最优化的选择。

       另外需要注意,旅游PPP采购中,与PPP项目采购情况一致,在保证金层面,竞争性磋商明确规定“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而竞争性谈判无此明确规定。在重新评审标准上,竞争性磋商增加了重新评审的情形,赋予政府方更多的权利。竞争性谈判规定:“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而竞争性磋商则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旅游PPP项目采购,在理想市场自由化的模式下,竞争性磋商,往往会促成新的社会资本联合体的诞生,取长补短,最终形成最适合项目发展的社会资本联合体,共同承担项目开发职能。

竞争性磋商注意事项:

竞争性磋商的选择方式通常有三种:

1、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选择供应商;

2、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3、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推荐(需要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而在采用竞争性磋商中,如果意向投资人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后选择退出,那本次竞争性磋商为无效,应选择二次采购。如果一直没有意向的投资人可以推荐,建议选择邀请供应商的第一种方式: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选择供应商。

       另外,依照财政部2015年6月30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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