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吕微论坛|签订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请注意!


来自:中吕能源法律服务圈     发表于:2017-09-05 18:26:31     浏览:3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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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主体约定是否明确

      社会资本方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程序取得PPP项目特许经营权,支付特许经营费;而在项目合同中,是否约定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就项目成立的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享有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主体约定不一致首先影响的是特许经营费的负担主体,其次影响真正享有特许经营权的主体对项目进行运营、管理,也增加了项目建设的风险。

      适格的PPP项目主体是PPP项目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若项目的运营主体与享有特许经营权的主体保持一致,不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应当由社会资本方享有特许经营权;需成立项目公司的,应当由项目公司享有特许经营权。

02

股权转让的限制

      大多数PPP项目合同中会明确约定不允许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转让特许经营权或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以防止社会资本方通过转让项目股权的形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或防止不合适的主体进入项目运营。但禁止社会资本方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不符合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资本的有效利用。


       鉴于此,为保障社会资本方自由转让股权的权利,实现资金价值,应当允许社会资本方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但为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可对社会资本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设定一个锁定期。该期限可以项目建设完成之后若干年为限,即自合同生效日起,至项目开始运营日后的一定期限,这样可确保社会资本履行完其全部出资义务前不轻易退出项目,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03

退出程序是否健全

      为保障基础设施持续普遍提供,合同会约定一旦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不得随意退出市场。退出程序健全与否将影响社会资本方的投资利益。

      健全的社会资本方退出程序应当包括社会资本方退出市场的条件及程序,即包括经营期限届满正常退出市场和提前终止合同导致的社会资本方退出的条件及程序,特别是政府单方面解除PPP项目合同的程序。

      通过完善项目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使社会资本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减少项目实施中不必要的纠纷,从而推动PPP项目的实现。


             

李玥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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