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不同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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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吕能源法律服务圈 发表于:2016-07-23 04:30:00 浏览:479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均明确规定了PPP项目采购方式的种类,具体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对于何种项目采用何种采购方式,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来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具体适用条件如下: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综上,对于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的项目;而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则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并不明确、完整,需要与社会资本谈判明确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的项目。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新NEWPPP平台小编欢迎大家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