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业务】ppp项目中,三种付费模式风险要素辨析


来自:湖南宏诚咨询     发表于:2018-01-25 20:11:40     浏览:304次

  本文针对三种付费模式,简要说明社会资本如何“信得过”地方。

当前占据主流形式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当属ppp模式,这种强调商业信誉的政企合作模式在我国大力倡导下已经逐渐成为地方启动项目的有力措施。众所周知,投融资市场的水向来不浅,尤其在政府主导或者是政府指定部门国企公司参与的融资环节。

下面直接进入主题:

对于政府付费类型的ppp项目,社会资本需要注意地方政府的信用以及spv公司的履约能力。

这里简要说明一下,政府履约绝大多是地方有是“习惯性”的。此前出台了《关于深化投融资体质改革体质意见》、《ppp项目财政管理法》等法案,一再突出政府履约的重要性。但是履约这个问题一旦涉及到地方政府层面,没有对每一条进行落实都是问题所在。所以说,如若在ppp项目中,实现了“刚兑”,那才是行业福音了。

在使用者付费ppp项目,主要分析项目类型、市场前景和项目公司的履约能力。

从目前来看,ppp项目“挂名”的多,实际落地看的还是地方政府的财政。从社会资本获得启动项目的财力并不现实。而且,就行业来看,适合且能够实现收入覆盖投入的行业并不是很多,而缺口性补助与政府购买则占据了绝大多数,这也是很多看衰ppp的专家的主要观点。目前,清洁能源、城市固废垃圾处理以及垃圾能源处理领域比较受欢迎。其他嘛,呵呵...

可行性补助(政府补贴 +使用者付费)的ppp项目,需要分析政府信用、项目的市场收入和项目公司的履约能力,还要分析项目发生不确定性因素后,各方利益和责任协调机制是否完善、平衡。

这类项目模式近于BOT一类,只要地方政府补贴的起,还是可以的。但是政府补贴≠政府购买,这种模式对于政府信用、市场分析的要求要弱于上述2个类型,从行业来讲往往属于地方“刚需”。

最后说明一点,个人认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需要确定双方平等地位才能增强履约。目前行业诟病较多的仍是地方政府的信誉问题。这里提一点较为敏感的问题,如果在ppp项目中,政府机构失信履约,其实社会资本方是很难通过诉讼保护利益的。市场经济讲究有利可图,但是在公司法中,强调的一点是以盈利为目的商业行为,而无论在ppp项目还是其他模式中,政府的主体是“非营利性”的团体。归根结底,“它”在商业活动中是个非法的存在!这个问题的存在,如果ppp项目无法做到特殊要求,还是只能成为国资(国企,央企)的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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