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PPP立法稳定社会资本信心


来自:基建法苑     发表于:2019-04-29 03:49:19     浏览:362次

PPP法治的缺失导致的问题,包括明股实债,固定回报,重建设、轻运营等等。

明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

明股实债具有如下两个显著特征:第一,投资者的收益与目标企业经营业绩无关,投资者仅获取固定的资金回报。第二,投资者不参与目标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此种模式下的直接后果是,社会资本方根本没有动力去认真经营,项目的物有所值性不能充分体现,项目提前终止的情况时常出现。

目前PPP的大多数投资人仍是施工企业。一方面,施工企业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建设施工利润,另一方面,施工企业的运营管理能力较为薄弱。导致相当多的PPP项目实质上沦为拉长版的BT模式。建议通过立法引导,使运营方主导PPP模式,让PPP项目回归本质,通过运营让项目实现收益、提升运营效率、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基本原则

“不干预” “不冲突” “讲平等”

PPP制度建设的原则应该坚持市场可以自主调节,立法不强制干预。其他法律可以规制,立法不重复冲突。社会资本与实施机构的平等。

在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项目的合作期限、总投资的构成等角度方面,市场可以自主调节这些经济关系、利益平衡的事项,立法上无需一刀切。但在涉及项目性质的问题上,可进行原则性、指导性规定。

PPP领域的法律制度十分复杂、综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公司法、预算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可以有效规制的条件下,无需再行重复规定,PPP立法应与其他法律部门协调。PPP立法如果对PPP项目进行特殊的规定,适用中亦采取“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

要坚持特许经营权与PPP项目合同区分的原则,PPP项目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行为,特许经营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许可。在PPP项目合同中对于特许经营以外事项的约束,应当严格遵照民法诚信、平等、公平原则,增加地方政府的违约成本,减少社会资本的意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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