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工作导则-简化流程、方便融资


来自:首能资本     发表于:2016-11-01 22:52:08     浏览:415次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针对国常会明确分工的传统基础设施6+1领域提出了4阶段15个步骤的操作流程,简化了地方政府、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方的手续,方便了金融机构融资,使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更具可操作性。


一、简化操作流程,有利于项目尽快落地


     发挥发改部门作为投资主管和价格管理部门在投资立项、价格审批和发行企业债等职能优势,能统筹促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发展。针对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以特许经营为主的特点,吸收上世纪90年代原国家计委牵头外资BOT项目和2003年后建设部领导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经验,让PPP回归项目投融资的本质,能够提高项目落地率。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有典型的运营环节、主要采用使用者付费,发改部门推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收费价格市场化,有利于社会资本取得合理回报,从而有助于PPP改革成功。


二、衔接可研和实施方案,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导则将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PPP实施方案纳入可研报告,在可研报告中设PPP项目实施专章,在新建项目可研论证的传统程序中,增加了私建私营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论证,两步并作一步。导则特别提到PPP实施方案应征询潜在社会资本方建议,体现了以投资者为中心、调动民间投资的政策导向,是导则的一大亮点。


三、简化政府和社会资本手续,缩短操作流程


四、两标合一标,加快项目推进


     导则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的社会资本方,可自行施工和供应设备。这照顾到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施工企业做社会资本方的实际,又通过招标有效降低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报价,从而达到物有所值的目的。


五、选定社会资本后可变更项目法人,方便后期融资


     导则规定入PPP库的项目应在可研批复和项目核准时,可根据社会资本方选择结果变更项目法人;PPP项目法人确定后,如与审批、核准、备案不一致可办理变更手续。这从政策上解决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项目先立项给政府有关公司、后选定社会资本,造成项目立项主体与各项证件的主体不一致、立项主体与申请贷款的社会资本方不一致的问题;也从逻辑上解决了地方政府为赶工期,在选定社会资本前先行开工,造成PPP合同总投资与项目总投资金额不一致的问题,解决了金融机构的合规隐患。


六、保持社会资本方稳定性,有助于融资创新


     导则规定项目公司的股权及经营权未经政府同意不得变更,也有助于社会资本方树立长期合作的理念,社会资本方的连续性会使金融机构放心发放长期贷款,也有助于金融机构利用特许经营权项下的收费权进行有限追索项目融资的创新。

 

【首能资本】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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