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新的举债主体和举债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2015年以来各地地方政府运用最广泛的两类变相融资渠道是:PPP和政府购买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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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律师团队、法眼观筑专家律师团队,长期关注公司法、股权结构、股权结构、建筑、工程施工、PPP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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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观筑导读:PPP,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是主力军,通常采用作为牵头方与财务投资人组成联合体,中标后作为社会资本方与政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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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PPP概念的出现,国有资产在基础设施项目中所占投资比重将日益降低,非国有资本的介入使“基础设施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
“北京北方电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4)民二终字第40号],对PPP协议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条例》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