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面临的七道坎


来自:优维金融空间     发表于:2017-03-27 16:18:07     浏览:358次

我国尚未有PPP立法,目前有关PPP的法规多为部门和地方制定,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高,且还存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两个部门版本,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实践中打着PPP旗号做变相融资的项目已然出现,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的项目屡见不鲜。由于PPP项目的基础制度、限制政府干涉PPP项目的“权力清单”和政企合作的边界划分的法规不完善,这让政府信誉风险成为PPP项目最大的风险。令人欣慰的是,国务院办公厅3月20日印发《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引入社会资本(PPP)条例列入“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由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起草。相信不久的将来,国家层面的PPP立法将会一统天下。

第二道坎:项目千差万别,没有可供复制的“通用模板”

由于每个PPP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技术特点不同,每个PPP项目所处区域的政治、经济环境不同,每个PPP项目政府每年能够负担的补贴额度或者可以给予的其他补助缺口不同,使每个PPP项目的操作模式均为独一无二的,无论是项目实施方案、投资协议还是PPP合作项目合同,都或多或少存在差异性。即便是业界普遍认为操作模式相对清晰的高速公路项目也很难有所谓“通用模板”可以复制。

第三道坎:财政承受能力实际不可承受

根据《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规定,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要求每一年度所有PPP项目不能超过一般预算支出的10%。但是,目前不少PPP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流于形式,只要没有超过一般预算支出的10%就通过论证。实践中,一个市县一个年度内可能会有十几、二十个甚至更多个PPP项目,加在一起就超过了10%红线。这就导致未来年度财政实际的不可承受。

第四道坎:PPP项目融资难

多数PPP项目规模大、期限长、风险高,而金融机构等融资方前期参与度不够高,尤其在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阶段参与少;另外,我国PPP项目融资的方式还比较单一,仍然以银行贷款为主,而通过银团融资、债券融资、信托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集资金的比例还比较低。

第五道坎:实施机构过度干预

根据相关法规,实施机构是由政府确定,作为PPP项目的实施主体,在授权范围内负责PPP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只要是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行业运营公司、其他相关机构(平台,地方国企)均可作为实施机构。实践中,部分职能部门、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作为实施机构,直接参与到项目的经营中,同时又承担了项目的监管、考核等职责,存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过度干预市场的情况。

第六道坎:非公开招标PPP项目面临《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困难

在包含工程建设内容的PPP项目中,是否适用“两招并一招”选择社会资本方和工程建设方,相关法律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现实操作中,涉及到工程建设内容的PPP项目首先要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招标方式选择确定社会资本方,而后再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招标方式选择确定工程建设企业,即进行两阶段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可以通过一次招标活动将原本需要两次招标采购的程序予以合并,即通常所说的“两招并一招”的做法,解决由具有相应建设能力的施工企业经过第一阶段招标后可以直接进行工程建设的问题。但是,第一阶段采取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的非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中选后是否仍然可以采用“两招并一招”的做法,这在《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中均没有明确,导致地方政府无所适从。

第七道坎:风险分担不合理

PPP项目长达10至30年甚至更长时间,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不可能完全准确预测其间存在的风险,需要各方公平分担风险。项目风险分担的一般原则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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