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流程篇】项目执行阶段之项目公司介绍


来自:小草策略研究室     发表于:2017-04-05 11:14:38     浏览:370次

【PPP项目流程篇】项目执行阶段之项目公司介绍

①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②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社团性:社团性表现在其通常有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出资构成,有限公司具有完全的社团性,其股东为两人以上(例外: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③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具有盈利性。

2.2区别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

①股东人数≦50人。

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③公司具有封闭性,经营状况不公开,股东转让出资有严格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

①股份作为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②开放性和社会性,股东可自由转让公司股份。

三、公司设立程序

3.1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

①概念:公司的全部股份由发行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

②条件:⑴有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⑵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并满足章程规定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⑶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

①概念: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行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

②条件: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需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⑵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并满足章程规定的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资本总额;⑶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③发起设立程序:发起人认购股份(书面认购,填写认购书,一经签妥,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起人缴清股款—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申请设立登记(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等)。

④募集设立程序: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总额的35%,35%部分是实收资本)—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承销协议与证券公司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与银行签订)—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在股款缴足后的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和认股人组成,职权包括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对发起人抵做股款的财产进行审核,由于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定,创立大会对前款事项所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半数通过)—设立登记并公告(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四、发起人责任

①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的,公司应承担责任。

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表明发起人是为自己的利益签订上述合同的,公司可以不承担责任,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此时对外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照约定责任比例—约定出资比例承担—均等承担。

④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由公司承担,公司未成立:对外连带,对内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五、公司章程  

①基本特性:法定性、自治性、真实性、公开性(主要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

②生效: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方能生效。

③效力:公司、股东、董监高、超越章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行为认定有效且可以对内追偿。

④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

⑴股东会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除本法规定外,由公司章程决定;

⑵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

⑴股份公司作出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⑵公司章程变更后应由董事会向行政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非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 

六、股东出资

①出资方式:⑴货币: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货币出资的,对违反行为予以追究时,应当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⑵实物:要求以实物所有权出资,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实物出资时,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取得该实物时是善意的+合理价格转让+该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对于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或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交付但未办理手续的:在法院规定的期间内过户,则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从交付财产给公司时即享有股东权,以办理手续但未交付的:在实际交付前,不享有股东权;⑶土地使用权:只有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资,另外,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该是未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⑷股权:该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可依法转让+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不能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或权利: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按揭房屋) 。

②抽逃出资:⑴认定: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⑵责任: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⑶后果:抽逃出资后按实际剩余出资享有股东权利+红利。

③出资瑕疵:⑴发起人出资违约:足额补缴+违约责任+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⑵发起人出资评估不实: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⑶无权处分;⑷非法资金。

④对出资瑕疵的处理方式:⑴限制股东权利: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对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作出合理限制;⑵剥夺股东权利—限于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合理期限催告,仍未归还;⑶另行募集—股份公司;⑷瑕疵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该知道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⑸不适用诉讼时效: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股东权利和义务

股东权是社员权,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

一般权利

①财产权:⑴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⑵股份转让权;⑶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及资产收益权;⑷优先认购新股权;⑸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②管理参与权:⑴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⑵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⑶股东知情权;⑷股东代表诉讼权;⑸对公司经营建议和质询权;⑹公司重整申请权。

特殊权利—股东知情权

有限责任公司

⑴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⑵可以书面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

股份有限公司

⑴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⑵对于会计账簿,股份公司股东无权查阅,更无权复制。

八、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

①股东会:⑴概念:由全体股东组成,属非公司常设机构,但必须具有;⑵组成:全体股东;⑶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清算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上述事项,当所有股东以书面形式表示一致同意并在文件上签名盖章时,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⑷召集: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临时会议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而召开。通知: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约定的除外。召集和主持: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和董事不履行召集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和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⑸效力:参见公司决议瑕疵诉讼。

②董事会:⑴概念:一般有限公司的必设和常设机关,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⑵组成:成员为3到13人,任期不得超过3年,具体由公司章程决定,可连续连任;⑶职权:召开股东会会议,执行股东会决议、制定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一系列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制定公司管理制度;⑷召开程序: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③监事会:⑴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公司的常设监督机关,对股东会负责;⑵组成:设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至2名监事,监事会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出,其所占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⑶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管等执行人员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管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管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管予以纠正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协助,费用由公司承担

股份有限公司

①股东大会:⑴概念: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的机关,也是其最高权力机关;⑵组成:全体股东;⑶职权: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⑷召集:股东大会应当每年举行一次,有下列情况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法律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提前20日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议应提前15日),发行无记名投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日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的股东,可在会议召开10日前向董事会书面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收到后两日内通知其它股东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不得就上述两种情况下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幕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召集和主持: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履行职责时,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⑸效力: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

②董事会:⑴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⑵组成:5到19人,可以有职工代表任期规定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⑶职权: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⑷召开: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长应自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⑸议事程序和责任: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部分董事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注明授权范围。董事会会议应做成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且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③监事会: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其他内容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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