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PPP立法进行中法律名称叫啥好?


来自:政府采购信息     发表于:2017-04-24 15:57:27     浏览:362次

近日,笔者从相关媒体得知,国家在PPP立法中遇到难题,即关于PPP概念如何表述的问题,业界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还是《特许经营法》的表述产生了不同的意见和观点。财政部2014年11月29号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13号),明确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的名称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笔者反复研究这几个英文单词后,结合目前PPP在我国的实践情况,认为将PPP翻译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并稍作修改,改为“公共资源与私有资本合营模式”更为准确,更符合本概念的表述。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


根据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英文单词词义来看,可以做如下分解:


Public作为形容词,翻译成中文意思为“公开的、公共的、政府的”。


Private作为形容词,翻译成中文意思为“私有的、私人的、秘密的”。


Partnership作为名词,其翻译成中文意思为“伙伴关系、合作关系、合作人身份、合营公司”。


显然,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直译成中文意思应为“公私合作、公私合作关系、公私合营、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公私合作制”。


据此翻译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的话,如果将公共资源的项目理解为政府的项目,那公共资源的配置将来同样要适应市场的优胜劣汰,如果还在政府的怀抱中生存,那仍是政府计划市场的行为,不符合现在政府改革的思路和方向。所以,但从这一点来看,笔者就认为翻译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不合适。


“特许经营法”?


将PPP翻译为“特许经营”,笔者认为也不可取。首先从名词上理解,两者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不平等;别外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来说,一般的PPP项目不存在行政许可后经营,而应该是市场主体的一种自愿选择经营行为,如果特许经营,很容易形成垄断经营,不利于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


“公共资源与社会资本合营法”更可取


结合我国目前的PPP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将PPP翻译为“公共资源与私有资本合营模式”比较准确,理由如下。


Public作为形容词,笔者认为在“PPP”的概念中,其应该理解为“公共的”,而不能狭隘地翻译为“政府的”。如上所述,如果将公共资源的项目理解为政府的项目,本身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否定。公共资源的配置将来同样要适应市场的优胜劣汰,以后在经营过程中同样会上市交易,如果还在政府的怀抱中生存,那仍是政府计划市场的行为,不符合现在政府改革的思路和方向。


Private作为形容词,在“PPP”的概念中应理解为“私有的”,只有公共资源与私有资本合作,才能让合营的项目真正从政府影响中走出来。如果公共资源在与社会资本的合营中,仍在与国有企业合作,个人认为这无异于政府将右口袋中的财富放入左口袋中,对于推广PPP项目没有太多的实用价值。而且这样做,对市场中的私有资本也是一种不公平竞争的状态,最后仍不能避免国家运营,难以体现私有资本在PPP项目中的积极作用。


Partnership作为名词,个人认为翻译成“公私合营”比较合适,因为“PPP”的推广本来就是要公共资源项目与私有资本结合。通过共同经营来获得双赢的结果,通过经营来给政府、社会、企业和老百姓带来真正的实惠。


所以,笔者建议我国的PPP立法中,将“PPP”的概念明确为“公共资源与私有资本合营模式”更为准确、更为合适。立法的名称可以明确为“公共资源与私有资本合营法”,或“公共资源与社会资本合营法”,或“公共资源与私有资本合营条例”或“公共资源与社会资本合营条例”,其中社会资本要特别明确国有资本或国有控股资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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