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PPP项目常见疑难问题解析


来自:科睿环保集团     发表于:2017-04-24 17:37:00     浏览:387次

  本轮PPP项目热潮已启动2年有余,笔者在工作中经常会被问起一些与PPP实务相关的法律问题。虽然,网上可以搜寻到很多关于这些问题的解答,但笔者总感觉有些问题没谈透,因此整理了一些常见问题,发表一下浅见。

  1项目资本金

  谈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首先要谈历史。各位看过《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这个文件之后,大部分关于项目资本金的疑虑应该都可以打消。不多说,摘录一些文句如下:

  “二、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本通知中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三、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

  综上,总结如下几点:

  1.项目资本金制度是国务院于1996年设立的制度,实施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本意是防范银行信贷风险。对最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管控,类似于我国目前房地产调控政策中对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的管控。

  2.目前,各类项目所适用的最低项目资金本比例详见《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的要求。除特别规定外,一般项目适用的最低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

  3.项目资本金简单而言就是投资者在建设项目中投入的非债务性资金,比如股东借款之类的就不能计入项目资本金范畴。新建项目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一般来源于股东出资(俗称公司注册资本金),如果在项目建设工程中股东对项目公司溢价增资的,则溢价部分也视为股东投入纳入项目资本金计算额度。以现有企业为项目法人不再新设项目公司的(如扩建项目),则扩建时的项目资本金可以来源于现有企业的自有留存资金(非债务性资金),不一定都需要股东另行出资。

  4.项目资本金不需要一次性缴足,投资者可以根据项目进度缴付,并需要根据项目最终总投资额来调整项目资本金的额度。

  2“两招并一招”

  先抛结论性意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依据《立法法》关于法律效力的规定,既然国务院条例已作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何写都已无实质意义。

  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中规定:“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有人说这是为PPP项目“两招并一招”开了一个口子,但笔者认为此文件中提及内容的正解亦然是:只有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时,合作方才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那么,只要PPP项目采用了招标方式就可以“两招并一招”了吗?严格依法来说,答案依然是否定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只适用于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而非所有PPP项目投资人。当然何谓“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看六部委第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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