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PPP项目的法律风险提示


来自:股权投融资法律服务中心     发表于:2017-06-14 12:00:44     浏览:449次

一、保监会“松绑”PPP融资险资PPP模式与投资路径渐明

政策“松绑”,与PPP模式天然契合的保险资金或将发力PPP项目吗?如何权衡其投资风险与考量合理回报?

不只是拓宽投资渠道,投资方式也在创新,5月5日,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投资符合条件的PPP项目。

《通知》也是保监会践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之举措。就在5月4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其政策措施之一便是“引导保险资金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如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各种形式,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PPP项目等。

如此,尽管囿于行业实操和理论经验的欠缺,险资如何在已成为世界最大的PPP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尚是未知数;但机会之门已打开。 

“政策套餐”

当期限长、规模大、追求稳定收益的保险资金遇见与其匹配的PPP项目时,且在“政策套餐”利好作用下,会发生什么?

诚然,“目前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肖星认为,“在各级政府和监管机构的进一步政策支持下,随着保险业不断探索基础设施投融资新模式,与PPP模式天然契合的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投资大有可为。”

正如《通知》主要从四方面赋予险资政策创新支持。

投资渠道上,明确保险资金可以通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形式,向PPP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投资方式上,除债权、股权方式外,还可以采取股债结合等创新方式,满足PPP项目公司的融资需求;完善监管标准方面,取消对作为特殊目的载体的PPP项目公司的主体资质、信用增级等方面的硬性要求,交给市场主体自主把握;建立绿色通道方面,优先鼓励符合国家“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脱贫攻坚和河北雄安新区等发展战略的PPP项目开展融资。

也因此,“《通知》为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投资提供了有效方式,有利于解决PPP项目公司融资难的瓶颈制约。”肖星认为,《通知》为保险资金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新机遇,特别是在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可以通过PPP模式参与重要基础设施及公共事业项目,从消化过剩产能、降低政府债务杠杆、弥补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增进经济运行效率等多个维度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任务。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3月末,财政部PPP项目库全国入库项目12287个,总投资14.6万亿元,其中已签约进入执行阶段项目1729个,总投资2.9万亿元。而根据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到2020年,保险业总资产将达到25万亿元左右,保险资金可运用规模将超过20万亿元。这无疑为保险公司参与PPP项目投资埋下了“伏笔”。

实际上,在去年7月3日,保监会便修订并颁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PPP项目,并对拟投PPP项目提出了“收费定价机制透明、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或者具有明确退出安排”的三项要求。 

至此,硬币的另一面,在积极支持保险资金投资PPP项目的同时,《通知》也着重加强风险管控,防范投资风险。诸如,明确对PPP项目、主要社会资本方和政府方的监管要求,保障项目合法合规,控制项目建设和运营风险。另外,强化投资计划管理,明确受托人管理职责,把风险管理责任交给市场主体,并完善保险资金退出机制。再者是建立外部专家风险评估机制和监管联动机制。

政策利好“摆”在那,风险防范也不曾懈怠,险资PPP的模式与投资路径渐趋明了。 

险资PPP三大模式

即:参股PPP项目公司、为PPP项目提供债权性资金、PPP产业基金 

(一)险资“参股PPP项目公司”模式。

保险资金可以作为社会资本,以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参与PPP项目。针对建设运营风险很低、能确保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回报且收益率达到保险资金要求的PPP项目,就可以采取此种方式投资。此外,保险资金还可以通过明股实债方式参与PPP项目公司。即保险资金以股权方式为PPP项目提供资本金,但通常约定由政府融资平台或施工运营企业对保险资金持有的这部分股权收益进行差额补足并到期回购。“为PPP项目提供债权性资金”系险资另一种参与PPP的模式。

【案例】“太平洋-某施工单位债权投资计划”

如该债权投资计划用于投资于郑州郑新快速通道、郑州G107立交、新郑G107连接线、郑州郑新立交和洛阳G310公路5个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期限为7年,投资规模为20亿。该债权投资计划采固定利率,投资计划利息按季支付,分四次等额还本。债权投资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计划年管理费为15BP。增信方式为B类增级,由母公司(央企上市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产品信用评级为AAA。

(二)出于安全性的考虑,保险资金倾向于进行固定收益类投资,而PPP项目具有较高比例的债务融资需求,通常债务融资可达项目总投资的70-80%。因此,债权投资也是保险资金投资PPP项目的重要渠道。债权性融资一般包括无追索权模式和附带追索权模式,在无追索模式中,保险资金的本息还款来源是依靠项目运营所带来的政府付费或使用者付费的现金流收入,与项目风险完全相关;在附带追索权模式中,一般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施工运营企业为保险资金的债权提供担保。 

(三)“PPP产业基金”模式。

即保险资金通过产业基金模式参与PPP项目,一般采取如下交易结构:保险资金认购PPP产业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施工企业或政府平台公司认购基金的劣后级有限合伙份额。施工企业或政府平台公司通过优先劣后结构保障保险资金的优先分配顺序。此外,施工企业、政府平台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一般还会通过股权回购或差额补足等方式对保险资金的退出及本息偿还提供保障。

PPP产业基金可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投资一个或多个PPP项目公司,PPP项目公司与政府部门签署《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并委托施工企业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及维护。保险资金的收益部分来源于政府部门对于PPP项目公司的支付,部分来源施工企业或政府平台公司在基金层面给予的补足或回购款支付。

产业基金模式可能成为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的有效路径。产业基金因其自身内在商业逻辑,比较适合作为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的实现路径。

“五个有助于”可以凸显其比较优势。“有助于采用结构化安排缓释PPP项目风险、有助于对接一揽子项目以提高投资效率、有助于绑定PPP项目中的核心交易对手、有助于满足项目投标阶段的时效性要求、有助于配合交易对手实现合理的信息披露。”

虽然产业基金的运作模式各异,但为了更好的匹配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的内在要求,建议其具体运作模式可以考虑在法律架构上首选有限合伙、风险分担上倾向附带追索、参与深度上争取主动管理、发展路线上倾向于走专业化道路等四个方面进行必要的细化与聚焦。

是否可以通过保险资金发起设立产业基金来推动批量PPP项目的安全、稳定、持续发展和落地,是保险行业及相关领域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话题。

二、保监会支持险资通过基础设施投资 计划参与PPP项目

5月5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保监会已于近日印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投资符合条件的PPP项目。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拓宽投资渠道、创新投资方式、完善监管标准和建立绿色通道,并且也强调着重加强风险管控,防范投资风险,包括明确对PPP项目、主要社会资本方和政府方的监管要求,保障项目合法合规,控制项目建设和运营风险。

某保险资管投资部人士表示,“保险资金具有投资期限长、资金量大、供应稳定等特点,而PPP项目具有建设运营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收益相对稳定等特点,二者特征相互吻合。”

建立重大战略项目绿色通道

2016年7月3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其中取消了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业范围;明确了PPP模式的要求;取消了债权和股权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比例和自筹资金比例限制等。

无疑,这为保险资金通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参与PPP项目投资提供了空间。在此基础上,为推动PPP项目融资方式创新,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通知》针对PPP项目公司融资特点,进一步给予了充分的政策创新支持。

《通知》一是拓宽投资渠道,明确保险资金可以通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形式,向PPP项目公司提供融资;

二是创新投资方式,除债权、股权方式外,还可以采取股债结合等创新方式,满足PPP项目公司的融资需求。

三是完善监管标准,取消对作为特殊目的载体的PPP项目公司的主体资质、信用增级等方面的硬性要求,交给市场主体自主把握;四是建立绿色通道,优先鼓励符合国家“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脱贫攻坚和河北雄安新区等发展战略的PPP项目开展融资。

近日,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中国金融》刊文称,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优势,积极参与长周期、大规模的“一带一路”基础设施项目;发挥信用和海上风险管理优势,支持与沿线国家的货物运输、能源进口等经贸往来。

2016年,保险业为全社会提供风险保障2373万亿元,赔付1.05万亿元。截至2017年3月末,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基金、信托等形式,直接投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养老社区、棚户区改造等民生工程,累计金额超过4万亿元。

安盛天平首席投资官、董事会秘书章俊表示,“引导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发挥自身在实体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方向,保监会和保险公司始终在进行积极探索,把金融资金和实业发展方向投机结合起来也是市场的选择,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保障保险资金稳定增值。” 

三、防止承担最终接盘风险

当然,在积极支持保险资金投资PPP项目的同时,《通知》也着重加强风险管控,防范投资风险,包括明确对PPP项目、主要社会资本方和政府方的监管要求,保障项目合法合规,控制项目建设和运营风险。

例如,投资计划投资的PPP项目需要属于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项目,已经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PPP实施方案审查审批程序,并且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PPP项目库或财政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承担项目建设或运营管理责任的主要社会资本方为行业龙头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最近两年在境内市场公开发行过债券;PPP项目合同的签约政府方为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财政支出责任已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所处区域金融环境和信用环境良好,政府负债水平较低等。

同时,强化投资计划管理,明确受托人管理职责,把风险管理责任交给市场主体,并完善保险资金退出机制,防止保险资金承担最终接盘风险。

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解释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担任投资计划受托人,应当具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或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综合评估投资风险和收益,加强风险管控和投后管理,确保投资计划合法合规,维护保险资金安全。”

此外,保监会建立外部专家风险评审机制,督促投资计划充分揭示和披露投资风险。投资计划涉及“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脱贫攻坚和河北雄安新区等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项目的,保监会建立专门的业务受理及注册绿色通道。

保监会表示,《通知》的发布,为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投资提供了有效路径,有利于解决PPP项目公司融资难的瓶颈制约,支持PPP项目推进;《通知》满足了保险资金配置需求,实现行业效益和实体经济发展的双赢。

下一步,保监会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投资比例、偿付能力等配套监管标准,推动相关政策更好地发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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