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险资投PPP项目要求入库、AA评级、纳入预算、现金流


来自:共学PPP     发表于:2017-06-16 11:59:05     浏览:322次

                                                                                                   


独家专访,解析保险资金对接PPP的新规发布背后 

来源:中国水网


5月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分八条,主要从明确政策支持和加强风险控制等方面对保险行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相关事宜做了规定。为了更详细的了解该项政策,中国水网小编采访了一位接近保监会的专家,专家将为大家解析保险资金对接PPP的相关问题。


《通知》的背景是什么样,编制该《通知》有什么具体考虑?

专家:目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具有控制政府性债务、缓解财政支出压力、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等优势,因此成为国务原及相关部委积极推广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运作模式。据统计,从2014年到2017年,全国已经公布中标社会资本的PPP项目达到2500多个,投资总规模为4.2万亿元。


政府部门也给予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2014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相关部委共印发了超过160项相关政策性文件,各省级政府也相继出台落实PPP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建立起相关推进机构。


但目前,PPP项目的发展也受到了投资规模大、期限长、项目公司主体信用不足等制约,出现了融资落地难等问题。


保险行业方面,保险资金具有长期性,规模大等优势,参与PPP项目投资,正好能够发挥其优点,也能够有效匹配PPP项目融资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PPP项目拥有较为稳定的现金流,可以帮助保险资金实现优质配置资产。


目前已经有部分保险机构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直接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投资基金等各种投资工具,开始参与PPP项目投资。2016年保险业出现了一批投资PPP项目的案例,国寿股份通过信托计划和投资基金,出资21.16亿元投资青岛地铁4号线项目,还通过信托计划出资116.44亿元投资宁波五路四桥项目;太平投资出资1.5亿元,直接参股呼和浩特地铁1号线项目公司;太平洋资产发起20亿元的债权投资计划,为央企施工企业的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投资郑州郑新快速通道等5个河南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问:保险资金参与PPP投资项目,对于PPP市场有哪些影响?

专家:《通知》的发布,从政策上支持了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2016年,保监会曾发文《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6年第2号),简接支持保险资金进入PPP项目。这两个政策的相继发布有助于PPP项目解决没有经营历史,融资模式和风险点与成熟企业有实质性差异,融资面临较多困难。

《通知》从四个方面给予了政策支持:一是拓宽投资渠道,明确保险资金可以通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形式,向PPP项目公司提供融资。二是创新投资方式,除债权、股权方式外,还可以采取股债结合等创新方式,满足PPP项目公司的融资需求。三是完善监管标准,取消对PPP项目公司的主体资质、信用增级等方面的硬性要求,交给市场主体自主把握。四是建立绿色通道,对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PPP项目,建立专门的业务受理及注册绿色通道,提高运作效率。


问:保险行业参与与PPP投资项目,对于PPP项目的监管有哪些要求?

专家:《通知》的发布,一是明确对PPP项目、主要社会资本方和政府方的监管要求,保障项目合法合规,控制项目建设和运营风险。《通知》给保险资金保留了较大投资空间,同时又可控制住项目的风险底线。

二是强化投资计划管理,明确受托人管理职责,把风险管理责任交给市场主体,并完善保险资金退出机制,防止保险资金承担最终接盘风险。

三是建立外部专家风险评审机制和监管联动机制,充分揭示、披露和监测投资风险。


《通知》的发布,为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投资提供了适合的路径,有利于解决PPP项目公司融资难的瓶颈制约,支持PPP项目推进,同时满足保险资金配置需求,实现行业效益和实体经济发展的双赢。下一步,保监会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投资比例、偿付能力等配套监管标准,更好地发挥政策效果。



济邦咨询董事长张燎点评:

1.相对于险资投基建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较严标准,适当降低了门槛,体现监管的支持鼓励的发文基调,但又结合PPP项目参差不齐特点,从项目等级、主要发起方、合作政府层级等提出基本要求;


2.投资形式为股、债或混合形式,不再是以前单一的债权计划。“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这个新提法值得品味,算是资管计划的一种?受信托法?还是其他什么法律规范?


3.保障险资投资安全的其他措施,比如律师出具法律意见;险资与社会资本同进退(社会资本退出SPV须征得受托人同意);监管部门借助外部专家风险评审制(专家们又要忙了)…


4.“计划受托人应当具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或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是个亮点,若对什么是「产品创新能力」做进一步明确更好。我理解是想强调受托资管机构在基建PPP等另类资产投资方面应具备的专业队伍、专业能力、专业方法。


5.体现政治正确。投向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热点的,享受审批绿快通道。


小结:现有审批型险资投资监管思路下的适度放松。对如何鼓励支持险资投资PPP基金,尚待破题。

摘自:PPP法制建设,综合自:保监会、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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