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周】PPP知乎概览(6.12-6.16)


来自:PPP知乎     发表于:2017-06-17 16:17:00     浏览:531次

2017年,PPP知乎每周将会跟大家分享王守清教授对PPP的一句精彩点评

【教父寄语·第二十周】

不要把PPP做成政府“二次纳税”的结果

——王守清

                                 


 (分享已获得《项目管理评论》授权)

【又一周】栏目一览(6.12-6.16):

    又一周·PPP知乎概览

    又一周·PPP活动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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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时报:

[1]发改财政联合发文 四川为PPP融资做总动员(附全文)

[2]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在6省开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3]国家发改委官媒深度剖析:43号文+新预算法+50号文+87号文,中央政府一系列动作,彻底堵死地方政府违规融资渠道

[4]重庆:融资平台公司不再具备政府融资职能(含通知全文)

[5]发改委:今年安排7亿元支持地方PPP项目前期工作

观点:

[1]外资参与中国PPP项目的制度研究

[2]谈PPP的打假

[3]中标社会资本是否可以其子公司出资设立PPP项目公司?

[4]为什么要以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

地方债务:

[1]地方融资平台转型在即“顶层设计”有望适时推出

律动PPP:

[1]在希望的田野上:“高大上”的PPP也要“接地气”

[2]违规举债剪不断,理还乱?——条缕分析87号文(上)

独家:

[1]2017年5月全国PPP市场动态

[2]异化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整改路径探讨

[3]PPP项目本质及财务管理问题分析(七)-上——“找不着北”的项目公司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问题

[4]PPP模式的试用标准、核心合作关系与根本目的

[5]向左走还是向右走?——财政部专项债券对城投转型及PPP发展的影响浅析

PPP法律:

[1]PPP立法首先要明确解决好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PPP项目公司设立:

[1]PPP项目联合体成员是否可以不共同组建SPV公司?

养老:

[1]PPP养老模式与互联网金融结合的两大形式

城投公司:

[1]地方政府与城投公司到了合久必分的时候了

[2]重庆城投模式借鉴经验——论“加法”与“减法”

国际视野:

[1]日本PFI项目检测指引(Monitoring Guideline)【之三】

市政道路:

[1]公路PPP项目案例分析及操作建议

论坛活动:

[1]2017中国投资创新论坛

1
政策时报
 

发改财政联合发文 四川为PPP融资做总动员(附全文)

(可参见PPP知乎6.13)

 就在上周五,一份由四川省发改委、财政厅及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关于积极开展综合金融服务加快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模式建设的通知》(川发改297号),以创新务实的作风,直面前一阶段在行业中热议的敏感问题,主动作为,通过正面引导和激励的方式为PPP项目探索综合金融服务,赢得业内专家一篇赞誉,“这是一股清流,是深霾里的阳光”。本文详细剖析了文件的亮点:1.多部门群策群力,联手推动;2.强调综合金融 覆盖各类融资机构、融资方式和资金来源;3.强调金融机构主动作为。

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在6省开展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可参见PPP知乎6.14【005】)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并发布了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起在有关省份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田园综合体试点。就具体政策的相关内容,财政部农业司、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负责同志日前进行了解读。 


国家发改委官媒深度剖析:43号文+新预算法+50号文+87号文,中央政府一系列动作,彻底堵死地方政府违规融资渠道!

(可参见PPP知乎6.15【005】)

继严格规范PPP、政府投资基金等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各类合作行为之后,财政部近日加急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在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导向的同时,严格限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并要求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等。财政部还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督促相关地区和单位限期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并将排查和整改结果于2017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中债资信地方政府及城投行业研究团队认为,自国发43号文和新预算法实施以来,地方政府举债机制已经逐步成形,建立了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处置、日常监督等管理体系,但是对于地方政府的一些“表外债务”即隐性负债并没有统一的口径,最典型的是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引导基金和PPP等方式变相举债目前,国发43号文、新预算法、国办函88号文等重申严禁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增加地方隐性债务,《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预50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等亦明确或重申了严禁地方政府以PPP、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在此基础上,针对“伪”政府购买服务泛滥、部分地区“大行政府购买服务之道”变相举债融资的行为,87号文坚持问题导向,补充50号文,明确禁止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总体实现了对大部分违法违规融资行为(提供违法违规担保、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全覆盖。

重庆:融资平台公司不再具备政府融资职能(含通知全文)

(可参见PPP知乎6.15【008】)

6月8日,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了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明确界定、融资平台公司不再具备政府融资职能、公益性资产不得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发改委:今年安排7亿元支持地方PPP项目前期工作

(可参见PPP知乎6.16【006】)

中新网6月15日电 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今日介绍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时表示,今年安排7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开展PPP项目前期工作。国家发改委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并回应热点问题,相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2
观点

外资参与中国PPP项目的制度研究

(可参见PPP知乎6.13【010】)

本文首先介绍了外资在中国PPP项目中的发展,接着分析了外资企业在国内PPP项目参与度较低的原因,然后分析了GPA、中美BIT等国际规制谈判对外资企业参与PPP项目的影响,并提出进一步开放外资参与国内PPP项目是发展国民经济、完善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最后得出结论:中国加入GPA和中美BIT等投资协定谈判为进一步开放外资参与国内PPP项目的有关政策环境带来了不确定性。加入GPA后,随着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PPP项目将迎来更多的外资参与投标,这将倒逼国内相关制度与国际逐步接轨。国内现有的制度安排应在PPP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进程中根据项目和市场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且相关的制度建设任重道远。

谈谈PPP的打假

(可参见PPP知乎6.13【010】)

随着各界对PPP项目的冷静思考和规范管理,包括政府部门和业界,都纷纷提出了对PPP项目进行打假的呼吁。我记得业内专家任宇航先生在朋友圈提出了一个问题:谁来对PPP进行打假、怎么打假呢?对此,本文从什么是假PPP,打假的主体、措施和依据、PPP打假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中标社会资本是否可以其子公司出资设立PPP项目公司?

(可参见PPP知乎6.15【观点】)

本文从理论基础、PPP项目实践中,社会资本出资组建项目公司的义务可以交由其子公司代为履行、结论三个方面提出在PPP项目采购文件或招标文件明确约定了由社会资本出资设立项目公司,不允许其子公司出资的场合,社会资本的出资义务不能由其子公司代为履行。但如果对是否可以由其子公司代为履行出资义务没有规定,则在中标后的社会资本与政府方另行约定可以由其子公司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后,则没有法律问题。在后一种情形,政府方可以与社会资本另行约定,由社会资本对PPP项目中项目公司的某些合同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则可以锁定风险,达到选中社会资本的根本目的。

为什么要以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

(可参见PPP知乎6.16【010】)

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变相融资,根源在于财权事权不匹配导致的财政能力不足。

政府采购工程和PPP这两种合法形式并不能完全满足地方政府的基建需求。

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法规的不完善则给地方政府的违规变相融资提供了操作空间。

5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简称“87号文”),对地方政府的违规融资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本文对政府购买服务违规融资相关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解读。

3
地方债务

地方融资平台转型在即 “顶层设计”有望适时推出

(可参见PPP知乎6.15【306】)

6月1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外公开《关于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这份文件,是今年“动真格”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以来,首份省级政府层面直接规范融资平台的文件。

有西部地市级融资平台公司相关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核心问题之一,在于存量债务包袱怎么处理,这需要政府有“顶层设计”方案。

重庆的方案针对这些核心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相关部委已起草了融资平台转型方案文件,且在地方征求过意见,针对地方融资平台的规范性文件有望适时出台。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江西、广东、四川等多省发文规范融资平台债务管理,均明确融资平台公司不再具有政府融资职能,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

4
律动PPP

在希望的田野上:“高大上”的PPP也要“接地气”

(可参见PPP知乎6.12【律动PPP】)

违规举债剪不断,理还乱?---条分缕析87号文(上)

(可参见PPP知乎6.14【律动PPP】)

纵观87号文,并未对政府购买服务提出新要求、新标准,只是重申了现有的监管要求。政府购买服务是什么?如果简单看成“政府出钱,企业出力”,那么政府购买服务和PPP、政府采购究竟又有什么区别呢?看似千头万绪,其实答案都已经在87号文的字里行间,把握四个要点,也就理解了政府购买服务。一是先预算后购买,二是不能购买工程、物资和融资服务,三是购买服务期通常为1-3年,四是政府购买服务要有指导性目录。

5
独家

2017年5月全国PPP项目市场动态

(可参见PPP知乎6.12【独家】)

本月我们的数据库根据公开项目信息来源和部分社会资本补报项目信息补充录入部分项目并修订了部分项目规模,因此历史数据有所调整,2014、2015、2016年已经公布中标的PPP项目金额均有变化。我们欢迎实施机构、社会资本向我们提供相关信息。

异化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整改路径探讨

(可参见PPP知乎6.13【独家】)

伴随着《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的下发,起于2013年,疯狂于2016年的违法违规异化购买服务融资终于告一段落。财政部87号文并不是对政府购买服务本身予以否定,而是地方滥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文中地方可自行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权限,将本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投资项目按照所谓的“服务”进行分类,规避进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识别,不根据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上限确定支出责任,而是超财政承受能力、超中期财政规划的期限进行违规融资,最终在所谓的购买服务承接主体——通常为本级政府的平台公司形成无效资产,政府对提供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形成了事实上应付义务,承接主体又以上述对政府形成的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融资贷款投入项目建设,威胁了金融机构资产安全,产生政府债务风险,甚至超过地方政府之前的违规举债的规模,到了必须下定决心整改的地步了。而87号文要求在2017年10月底之前整改完毕,那么在剩下4个月左右的时间如何能完成庞大的异化政府购买服务融资工作显得特别重要,那么,如何进行整改呢?

本文从金融机构提供政府购买服务融资的操作路径、异化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整改路径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


PPP项目本质及财务管理问题分析(七)---上 --“找不到北”的项目公司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问题

(可参见PPP知乎6.14【独家】)

近期拜读了PPP项目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的相关书籍和几篇文章,感觉各位老师都是有所保留,涉及实质问题都点到为止了,原本有的思路越发混乱,又“找不到北”了。经过闭合式的全流程梳理,对存在的疑惑庖丁解牛,将各阶段思路及依据用非专业术语缕缕PPP项目全流程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这点事。



PPP模式的适用标准、核心合作关系与根本目的

(可参见PPP知乎6.15【独家】)

如火如荼的PPP模式发展到2017年,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我们知道,PPP模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长期合作关系。从PPP模式的这个界定中,可以引申出三个重要问题:PPP模式的适用标准问题、核心合作关系问题和根本目的问题。这三个问题,是PPP向纵深发展必须正视和面对的问题。本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及建议。

向左走还是向右走?——财政部专项债券对城投转型及PPP发展的影响浅析

(可参见PPP知乎6.16【独家】)

最近财政部预算司真的很忙,不但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对违规违法融资事宜进一步强调,又专门针对政府购买服务出台了《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上述文件对担保、PPP、政府投资基金(产业基金)、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所有违规行为进行了全覆盖,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行为起到极大的威慑作用。

都禁止限制了,能做什么呢?财政部于2017年5月16日出台《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揭开了我国首个地方专项领域债券的面纱,62号文就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含义,额度管理,预算编制及执行管理,监督使用等过个环节予以明确,同时据经济观察网报告,财政部正联合交通运输部制定《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能够预计在不远的将来财政部会在很多投入产出明晰、运营性较强的投资领域联合主管部门出台更多专项债券品种,解决投资资金来源的问题。那未来出台的专项类别债券有哪些特点呢?

本文从专项类别债券的共性特征、专项类别债券对城投转型及PPP发展产生的影响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6
PPP法律

PPP立法首先要明确解决好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可参见PPP知乎6.13【003】)

本文首先提出了PPP立法需要注意的问题,然后提出亟待在条例中予以明确的PPP领域突出问题,接着说明国外PPP立法的特点及可参考借鉴之处,最后说明出台条例对于中国PPP健康发展十分重要。


7
PPP项目公司设立

PPP项目联合体成员是否可以不共同组建SPV公司?

(可参见PPP知乎6.12【209】)

笔者在担任几家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PPP顾问时发现,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参与PPP项目主要是为了获得项目的工程施工承包权,其主要目的是赚取施工业务所产生的利润而非作长期股权投资,因此提出不承担施工责任之外的任何投资、融资、运营责任和不参股项目公司诉求。为实现这一目的实务中常见如下几种操作:

1.政府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仅仅负责项目施工,其可以不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联合体中标后,项目公司由联合体成员中的财务投资人与政府授权出资人出资组建,建筑施工企业不作为项目公司股东。

2.政府在采购文件中并未明确联合体成员的分工,但社会投资人提交的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仅仅负责项目施工,其可以不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项目公司由联合体成员中的财务投资人与政府授权出资人出资组建,政府未对投标人联合体协议约定提出异议,且最终选择联合体作为成交商。

3.联合体中标后,在项目公司成立前,建筑施工企业通过股权转让退出项目公司。

笔者针对以上三种建筑施工企业不共同组建SPV公司的情况分析PPP项目联合体成员的法律责任。


8
养老

PPP养老模式与互联网金融结合的两大形式

(可参见PPP知乎6.16【108】)

本文提出了PPP养老模式与互联网金融结合的两种模式,详细分析了两种模式的特点,得出结论:PPP养老项目的真正落实依赖于项目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平衡,在PPP养老项目中结合互联网金融,主要是P2P+PPP和众筹+PPP,可以利用投资主体的分散性,解决主体缺位风险,同时还可通过互联网技术合理分配融资风险,提高融资效率,进一步拓宽PPP养老项目融资渠道。


9
城投公司


地方政府与城投公司到了合久必分的时候了

(可参见PPP知乎6.12【310】)

2017年5月的最后一天,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多个部门下达“特急文件”,要求各地全面规范举债融资行为。很快,这一新闻出现在了长期被娱乐话题霸屏的新浪微博热搜上。

江苏省的“特急文件”呼应的是,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及“一行三会”六部委5月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50号文)。50号文重拳砸向隐性地方债,用大量篇幅重申,地方政府不得与金融机构联合违法违规举债融资。同时要求各省级政府组织一次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并在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

不仅如此,《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等政策的相继出台,亦开始为地方债划出一个清晰的边界。

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43号文)实施以来,尽管各级地方政府加快建立健全规范的融资机制,但也仍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隐性举债。

本文从不走土地融资的老路、明确融资渠道边界、政府不会兜底三个角度进行阐述。


重庆城投模式借鉴经验——论“加法”与“减法”

(可参见PPP知乎6.16【310】)

城投公司转型的方向是企业化运作,市场化融资,剥离政府性融资职能。对于不同类型的城投公司会采取不同的方式,“关、停、并、转”是城投转型的方向。

在城投平台的转型过程中,被确定为重点打造平台的城投公司,在资源配置、信用支持方面能得到地方政府的倾斜,因此重点平台的信用资质相对较高;而不再作为地方重点平台的城投公司,其信用资质在边际上会有所下降。

城投平台的“重庆模式”为重庆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从“一大投”到“八大投”,又变成的“五大投”,“重庆模式”究竟有何特点?近日,重庆市下发加强融资平台管理的文件,未来如何转型?本文对重庆市属城投平台架构及转型进行梳理,供投资者参考。


10
国际视野


日本PFI项目监测指引(Monitoring Guideline)【之三】

(可参见PPP知乎6.12【国际视野】)

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制度最初由英国设计。1996年,日本为了提高公用事业的效率,引进了英国PFI制度。最初是日本内阁中的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牵头研究。1997年7月,日本制定了《利用民间资金促进公共设施等整备法》(以下简称“PFI法”),当年9月发布实施,其后历经六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时间为2016年5月27日。1999年10月,日本内阁根据《PFI法》成立了PFI推进委员会,2003年3月制定了《利用民间资金促进公共设施等项目实施基本方针》(以下简称“基本方针”),其后,PFI推进委员会陆续制定了《PFI项目实施程序指引》、《PFI项目风险分配指引》、《物有所值(VFM)指引》和《监测指引》等。

本文接2017年6月4日发布的《日本PFI项目监测指引(Monitoring Guideline)(之二)》主要介绍未提供恰当公共服务的解决办法、从检测实施角度看检测指标、财务状况的把握、其他等四个方面进行解析。


11
市政道路


公路PPP项目案例分析及操作建议

(可参见PPP知乎6.14【102】)

文章结合某咨询公司成功实施并已完全落地的公路PPP项目,通过分析实际案例运作过程,从发起PPP项目并入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选择项目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项目推介、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联合审查并审定项目实施方案、采购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合同谈判及协议签署和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十个方面系统介绍了公路PPP项目从发起、准备到项目执行阶段的实施流程和操作建议。

随着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家有关PPP政策法规顶层设计的进一步明晰,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对于如何操作实施PPP项目逐步厘清了思路,PPP项目的识别、准备与采购逐步规范化和标准化,PPP项目的落地率也大幅度提升。截至2016年6月末,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中入库项目达到9285个,总投资额10.6万亿元。其中,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片区开发三个行业项目数和投资额均居前三位。

笔者结合某咨询公司成功实施并已经完全落地(“已经完全落地”指社会资本与政府签订了投资协议,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的公路PPP项目,通过分析实际案例运作过程,与大家探讨进行公路PPP项目识别、准备与采购应注意的问题,并给出相关操作建议。


12
论坛活动


2017中国PPP投资创新论坛

(可参见PPP知乎6.13【邀请函】)

论坛介绍

2017中国PPP投资创新论坛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指导,中国经济时报社、龙元建设集团主办。论坛致力于为政策界、学术界和实践界搭建一个开放式的交流合作平台,探讨社会资本参与PPP模式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着力破解当前PPP领域的难题和瓶颈,大力培育PPP可持续发展的健康环境,进一步促进政府与社会资本有效合作。

参会信息

时间:2017年7月22日(星期六)

地点: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2727号)

电话:021-65103999

邮箱:[email protected]

论坛议程

论坛以“社会资本参与PPP模式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为主题,安排了主旨演讲和四个圆桌论坛。

9:00-9:30 开幕式

9:30-10:45 主题演讲

11:00-12:30 圆桌论坛一 规范——PPP合规性变革与市场信心的建立

13:30-14:45 圆桌论坛二 转型——PPP全生命周期服务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14:45-16:00 圆桌论坛三 竞合——构建可持续发展的PPP市场环境

16:15-17:30 圆桌论坛四 创新——PPP的新业态、新经济、新模式

17:30-17:45 闭幕式

论坛嘉宾

论坛将邀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有关部委、省市相关领导和PPP领域知名专家出席,全国各地地方政府、社会资本、承包商、运营商、咨询机构等代表和专家学者约600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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