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三部门发文再推PPP资产证券化,范围更广,力度更强


来自:中信建投证券研究     发表于:2017-06-21 08:36:58     浏览:330次

事件: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央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要求要分类稳妥地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严格筛选开展资产证券化的PPP项目,重点支持符合雄安新区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的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并要求开展资产证券化的PPP项目应当运作规范、权属清晰,切实防范刚性兑付风险。

简评

实施渠道更广

早在201612月,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曾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与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及上海、深圳证交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应加强合作,充分依托资本市场,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 PPP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实现市场化融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支持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我们当时曾发布观点——“2698号文的印发标志着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走入实施阶段。”

2698号文的指导之下,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工作获得快速推进。20174月,首批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中信证券-首创股份污水处理PPP项目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华夏幸福固安工业园区新型城镇化PPP项目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中信建投-网新建投庆春路隧道PPP项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上交所挂牌;同期“广发恒进-广晟东江环保虎门绿源PPP项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也顺利获得深交所无异议函并在深交所挂牌,首批PPP+ABS项目获得快速落地。

本次《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755号)的出台,旨在贯彻落实《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进一步规范推进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工作。本次55号文的发布机构为财政部、央行及证监会,发布对象为各省市财政厅(局)、央行系统各级机构、证监会各派出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深圳证交所、证券业协会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总体来说,与之前出台的2698号文相比,本次55号文实施范围更广,将央行系统各级机构及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也纳入其中。由此而带来的重要变化是,之前2698号文要求“重点推动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即通过证监会监管渠道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进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发行,而本次55号文出台之后,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监管之下的资产支持票据(ABN)、央行和银监会监管之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有望成为新的发行渠道。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是按照不同的监管部门来进行业务模式划分,目前主要包括四大模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ABN)、资产支持计划。以上四中模式的监管部门分别为证监会、银监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和保监会。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汽车贷款等贷款资产,而其他三种模式均可以将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范围更广

55号文提出“在项目运营阶段,项目公司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可以按照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类型,以能够给项目带来现金流的收益权、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项目建成运营2年后,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能够带来现金流的股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控股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50%,其他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70%。”

从之前2698号文的指导思想以及近期落地的首批PPP资产证券化项目来看,55号文出台之前的PPP资产证券化项目集中在以“收费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PPP项目类型集中在“使用者付费”项目。而本次55号文明确提出收益权、合同债权、股权可以作为基础资产,PPP项目类型涵盖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三类项目,基础资产范围大大拓展,进一步打开想象空间。为包括主要股东、次要股东、金融机构在内的项目参与各方提供了可行的退出渠道。

落实风险隔离工作安排,推进力度空前

本次发布的55号文明确提出,“切实做好风险隔离安排。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和必要的增信措施,坚持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在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资产之间做好风险隔离。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要配合中介机构履行基础资产移交、现金流归集、信息披露、提供增信措施等相关义务,不得通过资产证券化改变控股股东对PPP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项目运营责任,实现变相“退出”,影响公共服务供给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资产证券化产品如出现偿付困难,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按照资产证券化合同约定与投资人妥善解决,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不承担约定以外的连带偿付责任。”

总结

本次55号文落地对于PPP资产证券化工作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1)发行渠道进一步拓展;2)基础资产类型得到扩充;3)风险隔离工作方向得以明确。我们认为环保领域PPP项目仍将保持快速落地势头,相关公司有望借助PPP资产证券化工具,迅速扩充融资能力,提高拿单效率。看好能够借助PPP模式机遇,获得自身快速发展的优质标的,重点推荐细分领域龙头标的启迪桑德、碧水源、盈峰环境、中金环境、首创股份,农业节水灌溉相关标的大禹节水、京蓝科技,以及小市值高弹性标的梅安森、云投生态、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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