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目前社会上最火的一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是政府与私人部门组成特殊目的项目公司(SPV),引入社会资本,共同设计开发,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一种项目融资模式。由于出发点不同,标准不同,认识上的局限性,一些地方采取假的PPP进行行融资,导致出现社会资本投资人盲目投资,血本无归。为防范投资风险,我们搜集整理了PPP项目的十项鉴别标准以供参考,希望社会资本投资人投资PPP项目时有所借鉴,正确决策。
一、PPP项目的十项鉴别标准之主体只能是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的规定。PPP项目实施机构只能是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PPP项目中的政府方一般由授权机构、实施机构及出资代表三方组成。其中,实施机构是指和社会资本签订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无论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还是特许经营方式,PPP项目实施机构只能是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另外,2016年6月8日,财政部等20部委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下简称《评审标准》)第一条规定“政府方为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不作为备选项目的规定,否定了之前发改投资[2014]2724号“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的规定,因此,PPP项目实施机构只能是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由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作为实施机构的项目不再是PPP项目。
二、PPP项目的十项鉴别标准之实施对象只能是公益项目,不包括商业项目
根据《评审标准》“不属于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领域的……不作为备选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第六条:“……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和按照第二批PPP示范项目申报通知财金[2015]57号公共服务领域包括“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的规定,PPP项目实施的对象只能是公益项目,不包括商业项目,经营性用地不能作为实施PPP项目的用地,而且商业项目不能直接打包到PPP项目之中。
三、PPP项目的十项鉴别标准之合作期限不低于10年,且必须运营
根据《评审标准》“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或者合作期限(含建设期在内)低于10年的 ,不作为备选项目”的规定,PPP项目是政府和社会资本长期合作,运营合作期限不低于10年,而BT模式仅仅涉及投资和建设环节,其建设期间也就2年左右,而一个PPP基建或公共服务项目全生命周期通常在50年到100年。另外,从现有PPP文件上规定的PPP运行模式BOT、BOOT、TOT、BTO等看,PPP项目都带O(运营),故BT模式不包括运营也不能包括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所以采用BT模式的不是PPP项目,同时所有合作期限低于10年,不带运营的项目都不是PPP项目。
四、PPP项目的十项鉴别标准之不得采用固定回报、保底承诺、回购安排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政府可以…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财金[2015]57号及《评审标准》“采用固定回报、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将不被列入备选项目”的规定,采取固定回报、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的项目实则仍是地方政府借债融资,扩大地方政府债务,违背了PPP风险共担、绩效评价等基本原则,因而不属于PPP项目。
五、PPP项目的十项鉴别标准之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四条“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的规定,PPP项目,无论采用特许经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均应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在司法实践,特许经营项目未采用竞争性选择投资人,往往认定合同无效。另外,《评审标准》也明确规定:“未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的不列为备选项目”,故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的项目不是PPP项目。
六、PPP项目的十项鉴别标准之回报必须依据绩效考核
根据财金[2014]11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实施机构应当……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整的机制”的规定,政府补贴条件是绩效评价合格,且《评审标准》也将产出范围及绩效标准作为评审重点。因此,没有绩效考核就能获得投资回报的项目,不是PPP项目。
七、PPP项目的十项鉴别标准之合作必须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根据财金[2014]113号第十一条“PPP项目应当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的规定及《评审标准》“风险识别和分配是否充分、合理,利益共享机制能否实现激励相容”的评审标准,PPP项目是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类似合伙的合作关系,双方应当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八、PPP项目的十项鉴别标准之必须进行物有所值评价
根据财金[2014]113号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规定,物有所值评价是PPP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政府推行PPP的基本目的是物有所值,也就是政府要合算,故未进行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不是PPP项目。
九、PPP项目的十项鉴别标准之必须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根据财金[2015]57号“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和《评审标准》“未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不作为备选项目”规定,PPP项目必须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证明政府有支付能力时,才作为PPP项目。
十、PPP项目的十项鉴别标准之必须纳入规划、手续完备
根据《评审标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新建项目应已按规定程序做好立项、可行性论证等项目前期工作。”的规定,PPP项目落地必须纳入规划、手续完备,准备充分,故未纳入规划、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是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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