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篇】简析首部PPP专属“条例”


来自:大华产业投资联盟     发表于:2017-07-27 02:55:12     浏览:368次

    从2014年至今不到四年的时间里,拟投资额超16万亿元的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已席卷全国。2017年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对PPP的适用范围、项目发起、实施、监督管理、争议解决以及违反条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出了规定。这是我国首部PPP条例。

第二部分 《条例》解析

    笔者认为《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推进PPP法规建设以及工作职责分工更加明确清晰,同时也统一了关于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相关要素的界定

    1.《条例》通篇明确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均统一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这一个法律表述,有可能意味着2015年发改委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的“特许经营”这一表述可能不会再被使用。

    2. 《条例》规定社会资本方,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投资、建设、运营能力的企业。意味着非实体企业参与PPP项目或受到一定的限制。

    3. 《条例》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负有提供责任;需求长期稳定;适宜由社会资本方承担。财政部文件明确提出:“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高”的基础设施时候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条例》保留了需求长期稳定这一条件,增加“政府负有提供责任”。

    4. 要求合作项目期限根据行业特点、项目生命周期、公共服务需求、投资回收期等因素确定,一般不低于10年,最长不超过3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关于争议解决一是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二是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协议双方可以共同聘请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技术机构提出专业意见;四是社会资本方认为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与合作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笔者认为这部分统一规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

    6. 《条例》规定国务院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笔者认为未来会有更多的实施细则出台,《条例》提供的是一个法律框架。

    7. 《条例》规定政府实施机构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笔者认为ppp项目通过其他方式采购是不合规的

第三部分 政策红线

   (1)政府方法律责任

    1.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排斥或者限制非公有制社会资本方依法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

    2. 拟订合作项目实施方案未征求潜在社会资本方意见

    3. 在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或者承担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的损失,或者约定保证社会资本方的最低收益以及由政府为合作项目融资提供担保;

    4.未定期对合作项目建设、运营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 

   (2)社会资本方法律责任

    1. 项目公司从事与实施合作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

    2. 将合作项目的设施、土地使用权、项目收益权和融资款项用于实施合作项目以外的用途,或者以上述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3. 违反上述规定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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