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放行险资参与PPP项目送上万亿级大利好


来自:金融实务链     发表于:2016-06-19 02:38:06     浏览:414次

7月3日,保监会官网公告显示:对险企可投资基础项目类型进行了拓宽,不再局限于原有的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五个投资种类,放宽保险资金可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业范围;同时明确险企参与PPP项目的要求,并删除债权和股权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比例以及自筹资金比例等资金约束。

作者|徐庭芳  来源|澎湃新闻

7月3日,保监会官网公告显示,《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保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并自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保险资金可以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同时参与PPP项目的投资。


相比2006年发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1号),此次办法去掉了原有文件名称中的“试点”二字,对险企可投资基础项目类型进行了拓宽,不再局限于原有的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五个投资种类,放宽保险资金可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业范围;同时明确险企参与PPP项目的要求,并删除债权和股权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比例以及自筹资金比例等资金约束。


放行险资参与PPP项目


据公开资料,自2006年以来,保险资金开始通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形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2013年注册制改革后,业务得到快速发展。截至2016年5月末,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累计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300项、基础设施股权投资计划17项,合计注册(备案)规模8938.26亿元。


此前,保险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集中在交通、能源和市政行业,投资规模分别为3994.14亿元、2294.40亿元和781.1亿元。在国家重大工程和重要民生领域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投资项目,比如投资京沪高铁项目160亿元,投资南水北调中东线工程550亿元。


在新的办法中,保监会也与时俱进,明确保险企业今后可参与到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项目投资,即“公私合作”模式的公共基础设施中。


在业内人士看来,作为保险业创设的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符合保险资金特性,较好满足了保险资金配置需求,如债权投资计划平均投资期限7.54年,平均年收益率6.65%,极大改善了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了保险业务的发展。


由于PPP项目时间通常长达几十年,往往更符合那些追求长期稳定回报的金融资本的风险偏好,如保险资金等;PPP实则为险资提供了一种中长期的资产品种,能够化解其一部分资产负债匹配风险。


降低项目自有资金要求


除扩大投资范围种类外,办法还进一步降低了险企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和自筹资金比例等数字。


根据上海法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海波分析,在资金约束方面,此次办法首先删除了可投资项目债权和股权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比例和自筹资金比例约束。


根据此前的规则要求,险企可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必须满足:1、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2、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上述两个要求。


取而代之,今后险企将按照2015年9月《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文件的相关具体要求对可投资项目做出约束,比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等。


其次,办法删除委托人投资计划比例约束,比如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20%;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5%的规定。


业内人士也提醒称,无论是扩大投资范围或是降低资金门槛,都能利好这一业务模式的未来发展;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由于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经营状况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产生项目盈利能力达不到私营合作方的预期水平而导致的各类风险。


对此,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在修订完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相关细则同时,继续开展保险资金参与PPP模式实践并出台相应配套文件;同时加快保险资金登记交易平台建设,实现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登记发行、交易转让、质押融资、资金结算和信息披露等一站式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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