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落地难的重要原因(融资)如何解决


来自:郝升金融顾问     发表于:2017-08-28 12:58:11     浏览:378次

一、PPP项目期限过长,金融大户银行系资金因监管机构严查期限错配等原因收缩长期限投资,而保险、养老金、社保金等长期资金因资金安全等问题投资PPP项目步伐较为滞后;

二、PPP项目投资回报率日渐降低,政府给定的投资回报率通常在5左右,有些项目甚至更低,PPP项目已进入低价恶性竞争时代;

三、PPP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较高,而且超出金融机构传统风险评估和管控能力,很多机构因“看不懂”而不投;

四、社会资本方基于出表等考虑难以出具强有力的增信,政府因《预算法》等规定更无法对项目出具增信,而以项目信用为核心的项目融资因各种主客观原因难以开展;

五、地方政府信用问题,因政府信用(履约)保障机制付之阙如,政府换届风险仍是金融机构挥之不去的隐忧,地市级以下政府项目融资更为困难;

六、社会资本方资信问题,即便社会资本方为央企,金融机构仍担心其是否具备参与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意愿与能力,而非上市公司的民企融资则更加举步维艰;

七、PPP法律体系不完善,实践中对合规要素的识别较为困难,不利于投资风险控制。

然而,在当前政府类融资被切断,经济下行民营企业风险较高的情况下,未来一个时期内,PPP项目对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可能会逐渐增强。郝升CFA,如果不解决前述问题,“融资难”难以得到缓解,PPP模式亦无法深入推进。《条例》在解决“融资难”方面应该更有建树,例如可以通过明确PPP概念,澄清PPP基本理念,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履约保障等方式,最大程度扫除金融机构投资PPP的障碍。


“财务投资”已成为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重要途径

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有二种身份,一是作为项目贷款机构;二是作为股权投资机构。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禁止PPP项目名股实债,但现实情况却是金融机构投资PPP项目多为名股实债的“财务投资”,多要求社会资本方提供回购差补或其它补充增信措施。真正意义的项目融资极为罕见。然而《条例》并不认可“财务投资人”的概念,全文仅提及社会资本方,而且没有为“财务投资人”的进入留下接口。

资本金融资(财务投资)已经成为PPP项目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谓中国特色PPP融资。尽管此前不少专家否定资本金融资,认为社会资本方应当以自有资金解决资本金。但鉴于法律法规并未禁止非自有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PPP项目真股投资条件尚不具备;社会资本方为完成国资委负债率考核多有出表需求,且为满足我国法定资本金制度要求多有资金需求,资本金融资需求较大,金融机构多选择固定收益的资本金融资,而非真股投资。

对于政府而言,只要存在社会资本方承担全部投资、建设以及运营责任,其实风险较为可控,大可不必直接否定或避而不谈。

因为,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如果项目风险较高,则一定会要求社会资本方追加增信,实质仍然从事传统企业主体信用融资,而社会资本方则会基于自身经济实力慎重选择项目,这也是一些项目因融资难流产的原因;如果项目风险较低,则会选择真股投资的项目融资,此时金融机构作为社会资本方与产业资本共同承担项目责任。

实务中真正令人担忧的情况是:金融机构在不具备审慎评估项目风险的情况下,盲目从事项目融资,产业资本以极小的资本投入(可能仅为资本金的1%-2%)撬动大杠杆,项目可能存在较大失败风险。但是即使在这种极端情况下,我们仍然应该相信市场的自净能力,相信金融机构有能力要求产业资本自担合理的资本金比例,例如某政策性银行在纯政府付费项目上要求中标投资人投入不低于8%的资本金。实际上,这是市场以“看不见的手”调节法律机械规定的又一实例。

综上,《条例》应对当前大量存在的PPP项目财务投资现象作出回应,认可金融机构作为“财务投资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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