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增值税税负综合平衡的思考


来自: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     发表于:2017-08-29 11:26:21     浏览:516次

      PPP项目投资额度大,回收时间长,涉及的增值税金额也大,安排如不合理,税负过大,对项目会产生极大的影响。特别是建设期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大,但存在将来抵扣不足的风险,也占用了项目大量资金,有必要进行合理筹划,在各参与方中进行综合平衡。

       PPP项目投资建设阶段主要是形成项目资产。从现行增值税制度来看,项目资产无论是项目公司自建还是第三方建设,无论在项目公司形成的是金融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建设期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均可待项目进入运营期后由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抵扣。由于PPP项目资产往往投资金额巨大,增值税进项很大,别是公路、综合管廊、铁路、综合开发等项目,可能会出现增值税进项税额在项目合作结束时仍不能完全抵扣的问题。这个问题产生的原因,由于PPP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大、进项税率和销项税率一般并不相同。如,建筑业增值税率为11%,政府付费类项目销项税率按照6%计算,就可能产生上述问题,特别是对于免征增值税的PPP项目,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问题更加显著。而进项税抵扣不足产生移交时留抵情况,项目公司清算税局不会给退税的,而正常接收方也不会就这一块给对价。因此,在项目之始就需要考虑如何降低进项金额,尽量将进项控制在可抵扣金额内

       PPP项目往往由项目参与各方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各参与方均为项目公司资产或服务的供给者,因此,有了通过协调,安排各自增值税的合理税负的可能。例如:施工方可以选择甲供工程方式,合法选择简易计税,按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虽然项目公司取得该部分发票不能抵扣,但正常情况下综合各方增值税的税负会更低一些。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在PPP项目承接之初,就应根据PPP项目业务种类查找相应的BOT增值税主要税收优惠,确定SPV所享受的优惠方式及年限,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免税、简易计税、专用设备购进等(注意,要享受这些政策记得及时向税局备案)。对运营期内所取得使用者付费及可行性缺口补贴进行合理分析,测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可参照行业的平均利润及税负水平,推算出SPV进项留底额(自行把握好尺度)。在进项留底金额内,通过合理安排,利用简易计税的政策,降低合作方的税负,从而达到整个项目的增值税税负合作方各方在此项目中的增值税汇总税负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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