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PPP项目的区别


来自:曹爷爷的储物柜     发表于:2017-09-19 19:03:57     浏览:303次

1、首先PPP项目一定是公共项目,商业项目不适宜采取PPP项目,也即PPP项目的参与方至少有一方是公共机构。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特别明确了此公共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除了公共机构,其他市场主体各方之间的合作项目为市场行为,不是PPP项目,如商品房的买卖、商品交易等。

2、项目需求长期稳定。公共产品(含公共服务)具备长期、持续、连贯的大量需求是PPP应用的基本前提,项目若非有长期稳定需求(如政府为履行其自身职能需要购买某专业设备),则此类项目不适合采用PPP。

3、参与各方应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合作关系应是持久且有关联的,一般不少于10年。PPP的本质是社会资本向政府提供一项服务,而非一项资产。以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而言,政府需要社会资本为其提供满足老百姓需求的出行服务,而非交通工程本身,故需要政府与社会资本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各尽其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社会资本承担起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全生命周期的责任,特别是运营环节,合作期限往往持续数十年,单纯的交通资产建设交付的项目并不适合采用PPP模式。

4、政府不能提供违规担保、固定回报、回购承诺(BT)、明股实债等变相融资方式,凡是采取这些方式、可能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项目,都属于伪PPP项目。违规担保是指政府给社会资本提供融资担保函、承诺函之类的、可能增加政府负债的承诺方式;固定回报是指政府承担给社会资本保证的、固定的投资回报收益,增加了政府财政支付;回购承诺是指政府给社会资本承诺,项目在几年后由政府以固定回报的方式回购项目,也就是原来应用比较普遍的BT方式;明股实债是指社会资本进入PPP项目是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但在实际项目中,要求政府承诺股权投资的资金也要给予社会资本固定回报,明面上是股权投资,但实际上是债务投资。相当于把PPP中原本应该由政企双方甚至企业单方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政府身上。PPP项目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一旦项目出现亏损,政府按照原有承诺对社会资本支付保障金,不仅违反了PPP相关规范条例,也背上了负债。

财政部与发改委印发《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明令严禁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变相融资。财政部金融司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重申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将项目包装成PPP项目。

    5、PPP项目应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绩效考核应覆盖PPP全过程,政府对社会资本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绩效考核,按效付费,实现真正的物有所值,如果没有PPP项目没有贯彻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绩效考核理念,也可以认为不是目前我国各部门所倡导的PPP项目。财政部要求在PPP项目绩效考核规范方面,要探索制定明确细化的分行业项目验收绩效指标体系,覆盖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确保全程有监督、有考核、有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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