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如何规范运作PPP政府产业基金?


来自:国金道富     发表于:2017-09-22 17:09:10     浏览:329次

PPP产业基金是指投资于特定产业项目的基金。它可以由政府或社会资本主导设立,也可以由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如直接投资PPP项目的政府投资基金。

关于PPP政府产业基金的政策,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均发文进行了规范:

2015

11.12

财政部

财预[2015]210号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2016

12.30

发展改革委

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两部委文件既有相同之处,但各自侧重点明显不同。《发改委管理办法》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登记和审查、投资限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和产业监管要求。

新的政府出资基金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以及基金业协会的三重监管下规范运作。今天,小二就对《财政部管理办法》和《发改委管理办法》进行全面的梳理,方便各位私募小伙伴更加规范的运作管理政府投资产业基金~

体系架构

1

监管体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

  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

法律法规

  1.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管理办法》”)

  2.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发改委管理办法》”)

  3.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概念对比

1

政府投资基金

  • 依据:《财政部管理办法》

  • 定义: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 依据:《发改委管理办法》

  • 定义:指由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同:

  • 政府出资产业基金属于政府投资基金一部分

异:

  • 政府出资产业基金只能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 政府投资基金既不限于非公开市场,亦不限于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相关主体

1

出资要求

基金组织形式

  • 公司制

  • 合伙制

  • 契约制(如信托)等

3

社会基金投资者身份要求

  • 《发改委管理办法》——合格机构投资者

  • 《财政部管理办法》——无要求

4

基金管理人资质

《发改委管理办法》对《财政部管理办法》未涉及的管理人资质做出了规定:

  • 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 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管;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从业人员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全防范措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方向

1

投资标的

投资领域

《发改委管理办法》规定:

  • 投资于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的60%

  • 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3

禁止业务

登记审查

1

信息登记

《发改委管理办法》要求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在募集完毕后除了要在中基协备案私募基金外,还应在政府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 国家发改委建立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并指导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设立本区域的子系统。

  • 政府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相应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系统或子系统登记。

  • 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报送材料备齐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审查程序

对于未通过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出具整改建议书,并抄送相关政府或部门。

3

审查标准

4

内控制度

运作管理

1

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

政府投资基金应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基金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托管人依据协议负责基金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发改委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 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 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 依据托管协议,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公司章程或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不予执行;

  4. 出具基金托管报告,向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5. 基金公司章程、托管协议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退出机制

1

退出机制

基金一般应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报经政府基金设立批准部门同意后,与其他投资方按约定程序办理。

提前退出

《财政部管理办法》中规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1. 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 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 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 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5. 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评价机制

  《发改委管理办法》规定了产业投资基金的绩效评价和信用建设事项。相对《财政部管理办法》,《发改委管理办法》的规定更详细,且将考评结果与差异化信贷政策挂钩,使考评的激励性更为明显,更具有可操作性:

1.建立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由国家发改委建立完善

  • 根据不同绩效评价给予差异化的信贷政策

2.建立基金管理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由国家发改委建立

  • 将评分结果适当予以公告

  • 评价办法由国家发改委另行制定

3.建立行业信用体系:

  •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对有不良记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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