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PPP项目合同(看看别人的PPP项目是如何与地方财政促成项目落地的?)


来自:PPP法制建设     发表于:2018-01-24 04:10:33     浏览:292次

???01月24-26  北京市  (投融资体制改革背景下对PPP项目融资带来的影响+资管非标解决PPP项目资本金的困境及思路+产业投资基金参与PPP项目的运作方式及创新案例+转型后平台公司发起产业基金投资PPP项目+PPP项目财务测算理论及实例 +PPP常用财务参数和税务政策+PPP相关税种及优惠政策 +PPP项目会计核算特殊性+理论收益率与真实收益率差距原因+PPP项目财务测算案例....等)

梁山县森林公园景观绿化工程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合同

(草案)


甲方:梁山县林业局

乙方: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PPP项目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在中国梁山县签署:

甲方(实施机构):梁山县林业局

乙方(中标社会资本方):【 】有限公司

第一条PPP项目合同概述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全面履行《梁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中生态环境建设目标的要求,加强生态园林建设、完善生态园林指标体系,提升城市绿地功能,改善城区居住环境,济宁市梁山县人民政府决定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梁山县森林公园景观绿化工程PPP项目(下称“本项目”、“项目”)。

本项目已列入财政部PPP项目库,通过物有所值评价与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由梁山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本项目《PPP实施方案》。

根据《梁山县森林公园景观绿化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下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本合同应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鉴于,项目公司尚未注册成立,为确认中标成果,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甲方与乙方特签署本合同以资确认。待项目公司成立,再由甲方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乙方予以配合。

1.1合同主体

1.1.1政府方

政府方指济宁市梁山县人民政府以及本级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或上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

济宁市梁山县人民政府授权梁山县林业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即甲方)并签署本合同;济宁市梁山县人民政府指定山东水泊梁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下称“政府方出资代表”),与乙方组建项目公司(SPV)。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

甲方已获得济宁市梁山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签署本合同;

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本合同已经济宁市梁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

如果甲方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乙方、政府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如遇甲方机构调整,济宁市梁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承接甲方相应职能的部门依法承接本合同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2社会资本方

本项目采用投融资、施工、运营维护一体化方式运作,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乙方,乙方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将根据中国法律,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章程的规定,与山东水泊梁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在济宁市梁山县成立项目公司,负责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实施本项目。

甲方依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于【2016】年【11】月【29】日组织了资格预审评审。【2016】年【 】月【 】日发布了本项目磋商邀请函;【2016】年【 】月【 】日组织了磋商暨开标评审会议,乙方于采购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了响应文件,甲方根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评审小组对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2016】年【 】月【 】日成立了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就采购结果进行了确认前的谈判和采购结果确认,最终确定乙方为本项目的中标社会资本方。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

乙方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和融资法定条件;

乙方已经依法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引致其他任何利益冲突;

乙方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足够的资金、配备相应技术、管理人员和先进的设备,将从资质、财务、设备、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乙方将根据中国法律,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在济宁市梁山县成立项目公司,负责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实施本项目。

如果乙方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为完善PPP合同体系,待乙方、政府方出资代表共同组建的项目公司成立后,由甲方与项目公司以本合同条款为基础另行签订正式的《PPP项目合同》。由项目公司依法承继本合同中专属于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专属于乙方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依法享有和承担,乙方予以配合。

1.1.3项目公司(SPV)

项目公司是为实施本项目而专门成立的特殊目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乙方与政府方出资代表根据中国法律,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在济宁市梁山县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具体实施本项目。

(1)项目公司的股权情况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万元,由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3800万元,占项目公司95%的股权;政府方出资代表以货币方式出资200万元,占项目公司5%的股权。政府方出资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和章程规定参与项目公司分红与决策。

(2)项目公司的设立期限

(3)项目资本金实缴出资时间

1.2合同主要条款

本合同核心条款为:项目的融资、项目的建设、付费机制,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项目的融资条款详见本合同第五条;

项目的建设条款详见本合同第七条;

付费机制条款详见本合同第十一条;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条款详见本合同第十八条。

1.3风险分配

为了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和实现物有所值,本合同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分配风险:

1.3.1项目融资等商业风险由乙方、项目公司承担,政府付费周期、融资资金核算利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与项目公司和金融机构实际签订的融资合同中的还本付息周期、还款年限、融资利率等无关。

1.3.2施工风险由乙方承担。

1.3.3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购买相关保险等商业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1.3.4项目设计、审批、土地获取等风险由甲方承担。

1.3.5不可抗力等风险由甲方和乙方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担。

1.4甲方的权利义务

1.4.1甲方的权利

(1)有权参与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各阶段的工作。

(2)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进度、范围和标准进行变更,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审核认定。

(3)有权要求乙方提交项目融资方案并对融资方案进行审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审核通过的融资方案开展融资工作。

。。。。。。

(22)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4.2甲方的义务

(1)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土地预审、立项等前期手续的办理,负责提供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参与竣工验收。

。。。。。。

1.5乙方/项目公司的权利义务

1.5.1乙方/项目公司的权利

(1)根据合同的约定,享有对项目投融资、建设、维护及移交的权利。

。。。。。。

(20)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6法律适用

本合同条款的分析和解释均以中国现时效的法律作为适用依据。

第二条  定义和解释

2.1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梁山县森林公园景观绿化工程PPP项目合同》,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项目”、“项目”:指梁山县森林公园景观绿化工程PPP项目。

“生效日”: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合同之日期,如果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以较晚日期为生效日。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开工日”:指项目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建设期”:指从监理工程师发出项目开工令之日起至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日止。

“运营日”:指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日的次日。

“运营期”、“运营维护期”:指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日次日起至项目合作期满。

“合作期”:指工程的建设期加上工程的运营维护期。

“履约担保”:指乙方按照第十二条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的担保。

“批准”: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乙方或为乙方将要进行的有关本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

“经营权”:指在项目合作期内,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工作,并获得政府“政府付费”,在项目合作期满时,将所有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指定机构。

“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中国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法律,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增加或减少项目公司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而严重影响乙方预期利益的情况。

“项目设施”:指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与本项目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景观、绿化等室外配套设施和设备以及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

“运营维护”、“运维”:指涉及本项目的项目设施维护维修、绿化养护、广场道路养护、环境卫生保洁等工作内容。

“融资文件”:指与项目建设的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与提供履约担保相关的文件。

“融资交割”:当以下条件同时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1)按照《股东协议》和融资文件的要求完成对项目公司的出资;(2)项目公司已为本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2.2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为:

标题仅为参考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元”指人民币元;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第三条  项目的范围、运作方式和期限

3.1项目的范围

3.1.1根据梁山县政府发展与改革主管部门对本项目批复的立项文件,本项目总投资约为13233.03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10676.4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455.65万元;基本预备费606.60万元;建设期利息494.36万元。

3.1.2项目规划用地面积509044平方米(约763.56亩)。

3.1.3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植物绿化工程409044平方米,景观广场铺装工程70300平方米,道路铺设工程29700平方米,水系驳岸美化长度1869米。并布置双筒垃圾桶53个、景观坐凳133个、独立景石24个、组合景石(2-3块)54处、水系周边警示牌10个、儿童滑梯1部、双层木景观亭1座、双臂花架2个、单臂花架3个、钟塔1座。配套建设灌溉给排水、照明工程。

3.1.4项目占地具体以批复的土地规模为准,具体建设内容以审批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准。项目投资规模最终以政府方审定的决算值为准。

3.2项目的运作模式

3.2.1本项目采用BOT(建设—运营维护—移交)运作方式。

3.2.2甲方与乙方签订《PPP项目合同》,政府方出资代表与乙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SPV)。

3.2.3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全部投融资工作,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工作。政府方负责协调各部门配合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手续办理,承担项目的设计、建设及维护的监管、绩效考核、费用的拨付、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等工作。

3.2.4运营期内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设施的维护维修、绿化养护、广场道路养护、环境卫生保洁等工作。

3.2.5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本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及权益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移交的资产、设施、设备应保证其功能正常使用、无任何债务负担、达到双方约定的全部交付标准。

3.3项目的合作期限

第四条  前提条件

4.1完成融资交割

4.2获得项目相关审批

4.2.1本项目已完成项目可研、项目立项、项目环评、项目规划、项目选址等前期手续,并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保证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建设,保障项目实施的合规性。

4.2.2项目前期手续主体为梁山县林业局,甲方负责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相应协调文件或授权书,保障项目手续合法合规。

4.2.3项目公司成立后,甲方应当为项目公司办理施工许可、融资合同等相关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项目公司可向政府方借用本项目已完成基建手续的批复文件和相关证书证件,但须及时、完整归还。

4.3保险、履约担保已经生效

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实际需要购买保险,并保证所购保单处于生效状态,同时,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

4.4项目实施相关的其他主要合同

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并没有将其他合同列为本合同的前置条件,项目公司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未来履行本合同时对外签订和履行其他相关合同,并向甲方提供有关合同的复印件。

4.5前提条件豁免

本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因故未能满足,如果不影响合同的整体履行,并且相对方愿意给予豁免,本合同仍可以继续履行。

4.6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4.6.1本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未能够满足,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提前终止。责任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6.2由于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

4.6.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前提条件,且甲方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甲方有权提取履约担保项下的金额。

第五条  项目的融资

5.1乙方的融资义务

5.2融资担保方式

5.3投融资监管

第六条  项目用地及资产权属

6.1土地权利的取得

6.2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费用

6.3土地使用的权利及限制

6.3.1合作期内,项目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乙方及项目公司不享有土地使用权。

6.3.2项目公司有权在建设期内使用项目用地进行以实施、履行本合同为目的的活动。

6.3.3项目公司不得将土地权益转让给第三方,不得将本项目土地使用权进行质押融资或用于该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6.3.4如因乙方或项目公司违反适用法律或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导致国家、公共利益或第三人造成损害,乙方与项目公司应当连带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6.3.5为保证对项目开展拥有足够的监督权,甲方享有出入项目建设用地的权利。

6.4项目资产权属及政策性收益

6.4.1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以及本项目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所有权(产权)均归政府方(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所有,乙方与项目公司不享有项目的任何物权。

6.4.2以本项目名义争取到的上级补助资金归政府方所有,可以根据规定投入到项目中,用于抵扣政府付费金额。

第七条  项目的建设

7.1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7.1.1甲方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临时用地、用电、用水等工作,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建设所需要的手续。

7.1.2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建设审查和审批事项,且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承担应尽的义务,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

7.2项目相关方的招投标

7.3项目设计

7.4工程量清单控制价

7.5项目监理

7.6第三方跟踪审计

7.7开工手续

7.7.1乙方按适用法律要求负责各项建设条件的落实、协调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包括不限于规划、环保、消防、人防等审批及行政许可,以及建设资金已落实的证明材料、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施工许可申请表、质监手续、安监手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等。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7.7.2甲方应当协助配合乙方、项目公司办理施工许可证等项目建设手续。

7.8项目施工

7.8.1本项目采用投资、施工一体化方式,由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具备投融资能力、相应施工资质和能力的乙方。在成立项目公司后,乙方自行承担本项目的施工工作,由乙方与项目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7.8.2乙方、项目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及山东省有关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组织本项目的工程建设,并承担工程建设中的费用和风险。

7.8.3建设内容:详见3.1.3项目建设内容。具体以审批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实际完工并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内容为准。

7.8.4本项目严禁转包。分包须执行国家规定,除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外,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将其余非关键性工作依法分包。

7.8.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商资质能力范围之外的专业工程应由甲方监督项目公司招标确定专业承包商,除影响施工和功能配套要求的外,选定专业承包商不免除乙方总承包商的总包责任。

7.8.6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具体由甲方监督项目公司招标确定专业承包商。乙方不因此免除总包责任。

7.8.7乙方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本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并承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所有费用和风险。乙方的责任应包括:

(1)在本合同规定的进度日期或之前开始建设工程施工;

(2)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及提供所有必要的建设设施设备;

(3)根据所有适用的法律、规范标准和所有的批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本合同的所有其他要求建设施工;

(4)实施建设工程的施工,及在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妥善和熟练地使用优质的设施、设备和材料;

(5)在施工过程中,注重安全生产,以保护生命、财产和环境;

(6)在建设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的干扰和不便;

(7)及时申请并获得需要在建设期内获得的对本项目的审批手续,并使其在此之后保持有效,并支付获得上述审批手续所需的所有费用;

(8)在本合同规定的建设工期要求或之前完成全部项目建设;

(9)乙方应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负责。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施工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运营期间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确保项目设施安全运行,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

(10)乙方承担对分包商及工程所需的货物、材料、设备等相关供应商的管理及协调工作。

7.8.8建设期内甲方对项目施工相关事项的审查和审批,均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与项目建设施工的有关责任。

7.9工程质量管理

7.10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7.10.1乙方、项目公司负责在建设期间要抓好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工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

7.10.2乙方、项目公司在工程建设期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7.10.3在施工期间,乙方、项目公司应有效控制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

7.10.4乙方、项目公司负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不能清运的应及时苫盖。

7.10.5乙方、项目公司对水泥和其他易飞细颗粒建筑材料采取覆盖等措施存放。

7.10.6乙方、项目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社会人员与车辆经过现场区域的交通疏解。

7.11工程变更

7.12建设工期

7.13设备购置

7.14项目投资控制

7.14.1投资控制规则

项目的建设总投资是指项目建设所发生的、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全部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等。

7.15项目竣工验收

7.15.1工程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进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1)完成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2)承包商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3)监理机构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设计机构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乙方、项目公司为工程建立了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工程使用的重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均经过进场试验并备有试验报告;

(7)项目公司已按工程合同的规定支付工程款项;

(8)承包商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梁山县市质量监督等部门要求改正的问题全部处理完毕;

(10)具有梁山县有关部门出具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房屋建筑工程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7.15.2当项目建设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公司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甲方在接到申请后参与竣工验收。如竣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的,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并陈述不合格理由。项目公司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进行补救,并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公司应对验收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7.15.3项目验收应遵照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7.15.4竣工图纸

(1)项目公司应对照有关规范和数据表制定一整套工程实施的竣工记录。该记录应表明所实施工作的确切的竣工位置、尺寸及设备的参数、技术指标、功能的详细说明。这些记录应保存在现场并完全用于本项目之目的,在竣工验收之前应提交两套副本给甲方。

(2)全部项目工程实施完毕后,乙方及项目公司应按适用法律要求绘制项目工程的竣工图纸,该图纸应取得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机构的认可。

(3)在完工日后四十五天(45)日内,乙方及项目公司应按适用法律要求向甲方提交符合存档要求的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二份(打印件和电子文件)竣工验收文件;

2)二份(打印件和电子文件)各分包工程交工验收文件;

3)二份(打印件和电子文件)竣工决算报告;

4)二份(打印件和电子文件)其他图纸或资料或报告。

7.16项目结算与决算

7.17工程保修

7.17.1质量保修范围包括绿化工程、景观铺装工程、道路铺设工程,以及电气管线、照明工程等项目。

7.17.2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7.17.3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在保修期内返修的工程质量保修期从返修验收合格之日起另行计算时间。

7.18建设期绩效考核

第八条  项目运营

8.1运营条件和时间

8.1.1运营条件

项目达到下列标准(或者经过竣工验收)即视为具备运营条件:

(1)项目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完成;

(2)项目的建设已经达到满足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考核标准;

(3)项目运营所需的审批手续已经完成;

(4)其他甲乙双方认可的情形。

8.1.2运营时间

项目自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日次日起即为运营时间。项目合作期满运营时间结束。

8.2项目运营内容及分工

8.3运营标准和要求

8.4运营责任划分

8.4.1本项目设施维护维修、绿化养护、广场道路养护、环境卫生保洁等工作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责任由项目公司承担。

8.4.2经甲方同意,项目公司可将运营委托合格第三方经营,并与该第三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委托第三方运营不免除项目公司的运营责任。

8.5政府方对项目运营的监督和介入

8.6公众监督

8.6.1项目公司应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负有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

8.6.2甲方有权派出监督员或者指定任何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场地,以监察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但是,甲方监督员或其指定代表进入项目场地或项目公司的办公场所不应不适当地干涉项目公司对项目的正常运营和维护工作。

8.6.3项目运营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

8.6.4建立公众投诉建议的平台,通过甲方网站建立网络投诉平台,借助互联网平台对评价数据进行系统管理与分析;可以建立公众信息反馈系统,扩大项目信息披露途径,实现PPP项目评价过程与评价标准的公开化。

8.7暂停服务

8.7.1计划内的暂停服务

(1)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的重大维护或者修复,项目公司应在报送维护管理计划时提前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在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予书面答复或批准,项目公司应尽最大努力将暂停服务的影响降到最低。

(2)发生计划内的暂停服务,项目公司不承担不履约的违约责任。

8.7.2计划外的暂停服务

若发生突发的计划外暂停服务,项目公司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尽最大可能降低暂停服务的影响并尽快恢复正常服务。对于计划外的暂停服务,责任的划分按照一般的风险分担原则处理,即:如因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由项目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双方共同分担该风险,均不承担对对方的任何违约责任。如该暂停是由第三方造成,项目公司应首先承担责任,并应依法向该第三方索赔。

8.8运营期绩效考核

第九条  项目维护

9.1项目维护责任

项目公司负责根据合同约定及维护方案和手册的要求对项目设施、绿化、广场、道路、环境卫生等工作进行维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项目维护责任不因项目公司将部分或全部维护事务分包给第三方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9.2维护方案和手册

9.3计划外的维护

如果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维护方案之外的维护或修复工作,项目公司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并尽最大努力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

发生计划外的维护事项,按照下列约定承担责任:

9.3.1如因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由项目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9.3.2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由甲方承担责任,项目公司有权向甲方申请延展项目期限;

9.3.3如因不可抗力及其他非双方原因造成,双方共同分担该风险,均不承担对对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9.4安全责任

项目公司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妥善管理其运营、维护的设施、设备,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9.5政府方对项目维护的监督和介入

政府方对项目维护的监督和介入,参照第8.5条执行。

第十条  股权变更

10.1股权变更的含义与范围

10.2股权变更的限制和违反限制的后果

10.3股权退出

10.3.1在合作期限届满后,乙方将其持有的全部项目公司股权及其转让、变更的股权均以零对价转让给政府指定机构。

10.3.2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全部税费由转让方及受让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依法承担。

第十二条  履约担保

12.1建设期履约担保

12.2运维和移交担保

12.3恢复履约担保的数额

12.4履约担保的兑取

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

13.1办理有关政府审批手续

13.2付费或补助

13.3协助获取项目相关土地

13.4协助提供相关配套设施

13.5防止不必要的竞争性项目

第十四条  保险

14.1乙方或项目公司购买和维持保险义务

14.2保单要求

14.3保险条款变更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范围、责任限制以及免赔范围等等)做出实质性变更。

14.4保险险种

14.4.1乙方应当充分评估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风险,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购买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保险险种。项目涉及的险种包括但不限于:

(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2)财产一切险(设备、设施及附属建筑物);

(3)第三者责任险(建设、运营期间);

(4)雇主责任险;

(5)货物运输险、完工延迟险、环境责任险等。

14.4.2保险险种由项目公司根据项目风险分担原则和承担情况自定。在项目期限内,属于施工单位承担的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属于项目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费用,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15.1守法义务

项目公司在实施PPP项目的过程中有义务遵守中国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15.2法律变更

法律变更是指在生效日后,中国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法律,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增加或减少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而严重影响乙方预期利益的情况。

15.3法律变更的后果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不可抗力事件

16.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  甲方的监督和介入

17.1甲方的监督权

17.2甲方的介入权

17.3廉政条款

17.3.1项目公司、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及政府相关人员行贿、商业贿赂。

17.3.2项目公司及乙方不得通过伪造材料、编造数据等方式骗取政府“政府付费”及相关补贴。

17.3.3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甲方有权视情节在10%-20%的幅度内减少“政府付费”及相关补贴。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十八条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18.1一般原则

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具体支付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执行。该项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合同下的其他任何义务。双方获得上述违约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终止权。

18.2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受损害的一方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其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合理发生的任何费用。

18.3甲方违约及赔偿

18.4乙方违约及赔偿

18.5甲方提出提前终止意向的事由

18.6乙方提出提前终止意向的事由

18.7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

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向另一方发出提前终止通知。

18.8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和提前终止通知

18.9提前终止的一般后果

18.10提前终止后的提前移交

18.11提前终止后的补偿

18.12责任限制

本合同被提前终止后,甲方除向乙方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额外,不再就上述终止或导致上述终止的任何事件向乙方承担任何义务。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乙方通过保险、第三人赔偿等方式获得的补偿已覆盖本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的,甲方不再额外补偿。

第十九条  项目的移交

19.1移交时间和移交范围

19.2移交的条件和标准

19.3移交的程序

19.4转让

19.5移交效力

19.6风险转移

第二十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20.1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生效的规范性文件。

本合同期内法律法规变更的,适用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公平公正、权利义务相一致等基本原则。履行本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

20.2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

第二十二条  其他条款

22.1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应合理地预计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实施本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22.2通知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同意或其他通讯联系必须以中文书写,并通过专人递交,或以公认的快递、挂号的方式送达到对方的法定注册地址。

一方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2.3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以中文订立,一式四(4)份,甲方执两(2)份,乙方执两(2)份。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本合同成立并获得梁山县人民政府的批准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梁山县森林公园景观绿化工程PPP项目合同》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本页为《梁山县森林公园景观绿化工程PPP项目合同》签字页)


甲方(签章):梁山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2016年月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2016年月日

往期北京学员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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