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合同范本实例(上)


来自:PPP法制建设     发表于:2017-01-07 13:37:22     浏览:8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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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合同(实例)

本PPP项目协议(如下称“本协议”)于2015年2月**日由以下双方订立:

  (1) 甲 方:****市城市内河管理处(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2) 乙1 方:****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3) 乙2 方:

法定代表人:

(如下如无特殊说明,则乙1方、乙2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前 言

(a) ****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可承受力评估,决定采用PPP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建设****市********流域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通过《****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纪要》(【2014】127号)(详见附件1)授权****市城市内河管理处(以下称“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授权乙1方****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

(b) 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乙2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下的经营权。待乙方按照合资协议(详见附件3)和公司章程(详见附件4)的约定在****市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通过补签协议,全面承继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c) 项目公司是乙方为实施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为实施本项目,以及明确后续的运营管理相关事项,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以及《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一、总则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协议:

本协议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协议,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本项目

指****市竹排江上游植物园段(那考河)流域治理PPP项目。

甲方

指****市城市内河管理处。

1

指****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指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定的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就本协议而言,指**有限公司。

项目公司

指乙方为实施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本项目而按照本协议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经营权

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本协议所指经营权是指投资、优化设计(或有)、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合作期

指从本协议生效日起10年的期间(含建设期)。

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 本协议及附件;

(2) 融资文件;

(3) 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

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项目资产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a) 为实施流域治理服务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围墙、绿化作物等;

(b) 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c) 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d) 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省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资、优化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

建设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5.3款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移交维修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20.5款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担保函。

建设期

指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

开工日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协议第8.2款。

商业运营日

指本协议第14.3款约定的日期。

谨慎工程和

运营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a) 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b) 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c) 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争议解决程序

指本协议第二十五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

指:

1. 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 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终止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协议第23.5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意向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协议第23.5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生效日

指本协议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

指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日期。

移交日期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1.2 解释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协议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协议中:

(a) 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b) “元”指人民币元;

(c) 条款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d)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e)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f) 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g) 本协议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h)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i) 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二条 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a) 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i) 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各项资产,以及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资产,在合作期内均归甲方所有。

(ii) 按本协议约定提取建设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款项的权利;

(iii) 对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本议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

(iv) 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v) 甲方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相应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乙方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协议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vi) 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的权利;

(vii) 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协议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

(b) 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i) 协助乙方进行用于且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活动;

(ii) 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审批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相关文件,确保本项目设计、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iii) 负责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乙方指定地点;

(iv) 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

(v) 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开展本项目范围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保证项目正常开工。在本项目合作期内,甲方应将项目用地以零租金方式提供给乙方使用;

(vi)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流域治理服务费;且甲方应协调市财政局将本项目的流域治理服务费纳入跨年度的财政预算;

(vii) 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同期开展本项目范围以外上游郊野段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本项目上游来水符合约定的水质标准;

(viii)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2.2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a) 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i) 享有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ii) 在合作期内对项目资产享有使用权;

(iii) 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流域治理服务费;

(iv) 如果因可归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履约不能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确属其他第三方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作最大努力,则甲方有权酌情考虑对应绩效考核指标的达成率。

(v) 若本项目未来成功纳入财政部PPP示范项目名单,预计可获得部分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鉴于中央财政补贴金额和拨付进度等暂时无法确定,甲乙双方同意上述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将用于本项目建设与运营,不纳入项目公司的回报计算依据,具体事宜届时由各方友好协商确定。中央财政对补贴资金有使用限制的,从其规定。

(b) 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i) 负责本项目合作期内的设计、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的一系列工作,承担相应风险,并按照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及****市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建手续;

(ii) 乙方对项目设施报废等消灭所有权之处分权的行使,以不影响本项目的正常运营及本协议规定的移交之要求为前提。未经甲方提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项目资产行使出售、转让、出租、抵押等转移所有权或可能转移所有权之处分权,亦不得在项目资产上设定其它权利限制;

(iii) 在运营期内严格按法律及本协议规定进行运营,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

(iv) 接受甲方及其依法聘请的专业第三方机构在建设期的监督管理,并有义务配合建设期监管的相关事宜,由此产生的专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v) 按本协议规定向政府支付前期工作费用及其他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应由政府承担之外的所有费用;

(vi) 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交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及移交维修保函;

(vii)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

(viii) 在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等极端环境下,积极配合甲方做好项目范围内及相关范围的防灾减灾等相关工作,不得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当然该种情形下配合如影响到乙方绩效考核的,则甲方应按照乙方已履行完毕对应的绩效指标来对待,且不应视为乙方违约;

(ix) 如未来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

第三条 承诺和确认

3.1 甲方的承诺

(a) 在本协议生效日前已获得了签订本协议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协议;

(b) 完成本协议第5.1款规定的前期工作;

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乙方有权根据第22.1款要求甲方赔偿,并有权根据第23.2款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3.2 乙方的承诺

(a) 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

(b) 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本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融资匹配资金的要求,足额、及时到位。

如果乙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22.2款要求乙方赔偿,并有权根据本协议第23.1款规定终止本协议。

3.3 乙方确认

(a) 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对向乙方提供的材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未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b)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c) 在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

二、项目经营权

第四条 经营权

4.1 经营权的授予

(a) 本项目经营权包括:在合作期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本项目设施;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规定,提供流域治理服务,并按照本项目协议体系的约定获取政府付费;及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规定,在本项目设施范围内直接或间接从事广告、旅游等非流域治理业务并获得收益(由于目前该收益无法确定,双方在此同意该等收益由双方共享,具体分成事宜另行友好协商确定)。

(b) 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将本项目的经营权授予乙方。

(c) 项目合作期10年(含建设期)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计算。

4.2 合作期的延长

(a) 如发生下列事件,项目合作期可适当延长:

(i) 因本协议约定的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形出现的;

(ii) 由于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受到影响并使乙方遭受实质性的损失的。

(b) 乙方在4.2 (a)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希望延长项目合作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合作期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否则甲方不同意延长乙方的项目合作期。

(c) 延长项目合作期需经双方书面确认。

4.3 经营权的担保及转让

(a) 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出于本项目融资的目的,乙方可将本协议项下的预期收益作为本项目的融资质押等担保,乙方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利或利益;若未来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乙2方应采取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

(b) 除本项目的融资外,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对本项目的资产、设施和设备以及收费权进行转让或设置担保权益;

(c)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4.4 项目合作期满后的处理

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时,甲方有权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选择经营者,如乙方在上述合作期限内履约记录良好,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合作期满时,且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则各方可就项目经营事宜与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协商,如未能达成新的协议,或如需采取竞争性程序而乙方未获中选资格的,乙方应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甲方。

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在合作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其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前期工作及建设履约保函

第五条 前期工作和建设履约保函

5.1 前期工作

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下列各项前期工程约定如下:

(a) 甲方完成项目场地必需的(非全部项目场地)征地拆迁工作;

(b) 甲方协助乙方完成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到达项目场地规划红线的道路、通水、通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c) 乙方负责完成其他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测勘、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审查。

5.2 前期工作费用

本条前述前期费用均纳入本项目投资总额。乙方应在项目公司成立后30日内,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向政府支付由其先行垫付的前期费用,具体金额以双方均认可的实际发生额为准。

5.3 建设履约保函

(a) 建设履约保函的提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日后三十(30)日内,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协议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i) 符合本协议附件5《建设履约保函》规定的格式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

(ii) 由甲方可接受的一家金融机构出具;

(iii) 金额为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

(b) 建设履约保函的解除。建设履约保函在乙方根据本协议第十七条提交运营维护保函之日到期,甲方应在到期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解除建设履约保函。

5.4 恢复建设履约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取了建设履约保函,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协议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建设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建设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收回本协议项下的经营权。

5.5 不支付前期工作费用和/或提供建设履约保函

如乙方未按5.2款支付前期工作费用和/或未按第5.3款提交建设履约保函,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四、双方的一般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一般责任

6.1 法律变更

(a) 重要的法律变更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连续三年期间,由于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增加等于或超过贰佰万(小写:2,000,000.00);或在项目合作期内任何一年期间,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造成乙方经常性支出的累计增加数额等于或超过叁拾万元(小写:300,000.00),并且上述增加未因对乙方有利的其他法律变更或流域治理服务费调价而得到补偿,则本协议第6.1款(c)项的规定可适用。

(b) 通知和减少影响

如果乙方希望获得本协议第6.1(c)项规定的补偿,乙方应在知道第6.1(a)项规定的法律变更后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应在作出投资或发生开支之前给予甲方合理机会减少法律变更对其造成的影响。

(c) 取得补偿的权利

在第6.1(a)项所描述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补偿,以使其达到未发生这些法律变更的情况下基本相同的经济状况。

(d) 法律变更影响履约

如果因法律变更使乙方无法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包括因法律变更使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重要义务按照适用法律成为不合规,乙方应有权按23.3款规定的程序终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6.2 获得和保持批准

(a) 在乙方提出请求后,甲方应协助乙方从其他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的相关批准。

(b) 甲方按照本条的规定给予协助不应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第7.6款应当获得所需批准的义务。

6.3 不当提取保函

如果甲方提取乙方提交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提取,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提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6.4 工期延迟

若由甲方或者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迟将相应顺延项目合作期,并由甲方给予乙方一定补偿,届时由双方协商补偿办法或金额,详见本协议第15.1款。

第七条 乙方的一般责任

7.1 股东和股权转让的限制

(a) 股东和股权转让的限制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三十(30)日内在****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贰亿元,初始股东为****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本项目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其中乙1方认缴的出资额为贰仟万,持股比例为10%;乙2方认缴的出资额为壹亿捌仟万,持股比例为90%。出资方式为货币,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缴纳注册资本金。各方股东可以分期分批出资,但出资时间及次数以满足本项目的实际建设、运营需要以及法律规定为原则。非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的内容。

乙方承诺其在本项目验收完成后两(2)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除非转让为法律所要求,由司法机关裁定和执行(如上述行为的起因涉及乙方过错,则认定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视情形提取建设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违约金额,直至提前终止本协议)。

自竣工验收完成后两(2)年之后,经市政府书面同意,乙方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示,在其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后,督促并确保项目公司继续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b) 对章程的要求

乙方应在其章程中作出适当的规定,以确保乙方的所有股权证明上具有适当的文字说明,使预期的购买人了解这些权益的转让存在限制性条件,且使有关部门对那些不符合上述限制的股权转让不予受理和登记。乙方章程的确定和修改应报甲方认可。

7.2 遵守适用法律

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应经常及时获取所有适用于本项目已颁布实施的法律,乙方应被视为始终了解这些法律。

7.3 法律变更

(a) 重要的法律变更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一个连续三年期间,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的累计减少数额等于或超过贰佰万元(小写:2,000,000.00)或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一年内,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的经常性支出的累计减少数额等于或超过叁拾万元(小写:300,000.00),并且上述减少未因其他法律变更而相应抵消,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要求根据第7.3(b)项对本协议项下的计费依据进行调整。

(b) 重要法律变更的调整

第7.3(a)项提及的调整应采用降低相对应服务费或减少届时应付的任何费用的形式,其结果应使乙方保持如没有发生法律变更的情况下基本相同的经济状况。

7.4 安全保障

乙方应遵守法律及本协议技术规范和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所有健康和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运行保障体系,确保项目设施安全运行,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在合作期内,乙方应对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1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应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件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乙方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7.5 环境保护

(a) 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或运营维护而造成环境污染。

(b) 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期间应根据本协议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7.6 批准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自费取得和保持项目建设、运营维护所要求的所有批准,并应促使每一建设承包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如适用)取得并保持需要的一切此类批准。

7.7 项目文件的协调

乙方应使融资文件、乙方章程、本协议项下的保险单以及其他由乙方签订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7.8 税收

乙方应依照法律缴纳相应税金。

7.9 保险

乙方在充分评估本项目投资和运营风险后,应根据中国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购买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保险险种。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应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进行投保。其购买保险后,应将保险合同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a) 乙方所投险种包括但不限于:

(i)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ii) 财产险(厂房、设备、设施及附属建筑物);

(iii) 第三者责任险(运营期间)。

(b) 以上各种险种的保险均必须足额投保。

(c) 在合作期内,乙方应自费购买上述约定的保险,并始终使保险单保持有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投保的险种和数额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并非乙方的疏忽或故意行为,而无法投保某种特别险种,不视为乙方违约。

(d) 在法律许可和承保人能提供的服务范围内,乙方有权在和保险公司之间签署的保险合同中,将贷款方列为第一受益人。

(e) 保险单的附加条款中必须规定:未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甲方,保险人不得取消、延展或对保险单作重大变更。

(f) 乙方应责成保险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书以证实其已获得上述所列保险单及附加条款。如果乙方未购买或维持上述保险始终有效,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从对乙方应付款项中扣除其应付的保险金(或者直接提取建设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

(g) 乙方应向甲方及时通报保险人的报告通知(如危险整改通知)并提交相应的副本,如果乙方未及时提供通知而造成保险单失效应承担违约责任。

7.10 对承包商的责任

(a) 乙方的承包商

乙方依法选择承包商,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承包商、建设监理人、设备供应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不应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对于其承包商或其聘用的人员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甲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b) 与承包商的合同

乙方应确保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符合本协议的规定,承包合同和设备供应合同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交甲方备案。

7.11 监理及相关

本项目建设监理机构由甲方依照相关适用法律的规定选定,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7.12 资金使用监管

各方在此确认,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各方应建立项目建设资金共管账户,乙方应保证专用资金账户余额满足本项目进度需要,甲方有权随时查询了解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余额和使用情况。任何一方无权单独支出共管账户的任何款项。

7.13 财务报表

乙方每年均应委托经甲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审计应在年度结束后的四(4)个月内完成,乙方应在审计完成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的审计报告。

7.14 融资文件必须具备的条款

乙方应确保贷款协议中包含有贷款人承诺的下述条款:

(a) 只要本协议(含附件)有效,贷款人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影响、干扰、损害或终止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协议造成不利影响;

(b) 当乙方违反贷款协议或乙方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贷款方可以代位行使项目公司股东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要求项目公司改善管理、增加投入,或请求甲方认可的合格机构接管本项目。

(i) 贷款人通过书面方式将乙方在贷款协议下的违约通知甲方;

(ii) 给予甲方在收到上述违约通知后九十(90)天内纠正乙方此类违约的权利;

(iii) 在上述纠正期间不行使贷款人对违约的任何权利或补救;

(iv) 纠正期满时,乙方违约事件持续的,贷款人行使权利应以不妨碍和损害甲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项目的正常运营为前提。如在纠正期内,触发贷款方直接介入的重大风险解除的或者提供贷款方能接受的补充担保措施后,贷款方应停止介入。

7.15 培训

在甲方保证严格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乙方对甲方在监督与评估乙方时需要掌握的或者在项目移交后运营与维护本项目所需要掌握的工艺原理、技术诀窍和其他技术信息资料,应给予提供,并对甲方的有关管理人员每年组织必要的高水准的免费培训。

五、项目建设

第八条 建设要求

8.1 建设责任

乙方应自行承担项目建设的所有费用和风险,按以下要求完成所有建设工程:

(a) 本项目各项工程由乙方自行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总投资额由乙方在初步设计概算中提出,最终以****市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准,若此金额与投资人概算的金额不同,届时将按照投资人报价时的财务模型、内部收益率、年运营成本等,仅对项目投资总额进行变动,重新测算每年的流域治理服务费。

(b) 本项目建设投资中,以总投资10.01亿元为控制数(含征地拆迁费等前期费用部分)。如经政府有关部门审计的实际总投资超过控制数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不纳入流域治理服务费的计算依据。

(c) 本协议所述的前期费用(含前期报建及征地拆迁费用等),由乙方应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三十(30)日内,以货币的方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法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据;本款所述前期工作费用为暂估金额,若未来市政府或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的前期工作费用超出该等暂估金额的,则相应调整流域治理服务费的计费依据。

(d)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承担所有获得上述批准所需要的费用和支出;

(e) 在开工日或之前开始建设工程;

(f) 根据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

(i) 适用法律;

(ii)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iii) 本协议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所有要求。

(g) 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避免安全事故;

(h) 在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

8.2 建设期限

(a) 本项目主要进度日期如下:

开工时间:不迟于 2015 年6月30日开工建设(实际开工时间以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b) 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本项目合作期可相应顺延:

(i) 不可抗力事件;

(ii)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iii) 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iv)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c) 当8.2(b)项的事件发生后,乙方要求延长合作期,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i) 事件的种类;

(ii) 预计延误的日期;

(iii) 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

(iv) 乙方要求延长的日期。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十(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

(d) 乙方在建设期内应向甲方提交每月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的说明已完成的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8.3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a) 乙方工程的施工、监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所有要求;

(b) 乙方应依法选择和确定本项目主体工程的承包商。

(c) 乙方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交甲方审查确认后执行,并作为验收依据之一。甲方在收到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审查意见;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方案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审查意见则视为认可该方案。如甲方的审查意见要求乙方进行修改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修正该方案并将其重新提交给甲方审查确认后方可执行;

(d) 在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对乙方或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乙方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协议的要求。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

(e) 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协议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须允许甲方或其委托的承包商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场地。若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偿还甲方为此而付出的成本与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

(f)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对乙方提交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甲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

(i) 减轻或影响乙方遵守本协议或法律所要求的与质量保证有关的义务或责任;或

(ii) 被视为甲方应对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承担任何责任。

8.4 设备与材料采购

乙方应负责依法购置本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本项目工程建设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进口应当按照法律实施并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九条 土地使用

9.1 场地范围

甲方应依法提供本项目工程区红线范围图,具体参见附件6,并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测量数据为准。

9.2 土地使用权

甲方享有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办证所涉全部税费亦由甲方予以承担。

在本项目合作期内,甲方承诺将该等项目用地以零租金方式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本项目建设用地在乙方正式开工建设前,甲方应确保已完成所需建设用地的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工作,保证该等项目用地不存在抵押、查封或存在权属争议等情况。

9.3 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场地是乙方为本项目建设之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所用土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

9.4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乙方已察看并检查了项目场地,充分了解了该宗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前期工作所包含的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等情况,自愿接受该宗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地质条件)以及所有缺陷,甲方未就土地状况向乙方做出任何声明和保证。

9.5 有关土地状况的资料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项目场地或其周围的状况的文件、材料或任何其他资料中可能含有的任何错误、不正确、遗漏均已充分知悉,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9.6 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

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权:

(a) 经合理通知而出入项目场地;

(b) 有权为了解建设进度或检查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的目的行使此项出入权;

(c)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出入的权利。

第十条 设计

10.1 设计工作

乙方应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及经验的设计单位负责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所有的专项设计和技术论证。

10.2 设计文件的变更

在不改变本协议体系约定的产出说明的原则下,乙方可以对设计文件提出变更,但应遵守本协议的规定报经审核和批准。

10.3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核和批准

乙方应向甲方和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其设计变更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证明文件,从而使甲方能够合理的出具书面意见。

在未得到本协议规定的甲方同意及适用法律要求的对设计文件的变更文件的批准前,乙方不得将此变更文件用于本项目施工。

10.4 根据适用法律的批准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将设计文件提交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和备案。

在市政府主管部门审阅设计文件期间,乙方应对市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疑问进行澄清和解释。

市政府主管部门应在适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如适用法律无相关规定,则甲方应促使市政府主管部门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上述审核、审批和备案。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不可变更(工程地质原因和政府方原因需要的变更除外)。

10.5 设计责任

乙方应对本项目设计工作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对设计文件中的任何缺陷负全部责任。甲方和/或市政府主管部门未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不应被视为甲方放弃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或义务。甲方和/或市政府主管部门不因进行审核、审批和备案而对本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

11.1 工程质量

乙方应保证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到达到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设计要求。

在工程开始施工后,乙方应严格执行各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甲方有权参加或检查乙方以及分包商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要求。

11.2 工程进度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时间进行施工,于每月五(5)日前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报告,详细说明如下事项:

(a) 工程进度实际完成的百分比与计划完成的百分比的比较;

(b) 工程投资完成情况;

(c) 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包含与进度计划的差异、原因分析及正在采取的纠正措施。

11.3 甲方对工程的监督检查

(a)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建设是否符合本协议的要求;

(b) 若发现任何部分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指出缺陷或不符合规定之处;

(c) 若乙方对甲方根据上述第(b)款所发出的通知有异议,则须于接到甲方通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将其异议通知甲方,否则应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报甲方批准后对工程进行整改。甲方与乙方须尽合理努力以求解决此项事宜。若在此后五(5)个工作日内,该事宜不能得到解决,则依据争议解决程序就该事宜作出裁决。

(d) 甲方是否监督、检验本项目建设工程均不能减免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要求的变动

12.1 甲方的变动通知

甲方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动,应书面通知乙方。

12.2 乙方对变动的回复

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变动的通知后的十(10)个工作日(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须就变动向甲方作出书面答复。如果乙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回复,则视为乙方已接受了变动。

12.3 甲方的答复

在收到乙方对变动的回复后十(10)个工作日内,甲方须:

(a) 以书面方式确认乙方对变动的回复中所包含的事项,在此情况下,第12.5款将适用;或者

(b) 以书面形式表明不同意乙方对变动的回复,并列明不同意的具体事由,在此情况下,该变动将依照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进行裁决。

12.4 甲方对变动通知的确认

依照争议解决程序对变动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依据裁决内容以书面方式:

(a) 要求乙方执行变动;或

(b) 撤回变动通知。

12.5 变动的实施

在变动被确认之后:

(a) 本协议被视为在当日作出了修改,且甲方与乙方须遵守它们在修改后的本协议项下所应承担的义务;

(b) 乙方须按甲方变动通知所要求的方式或裁决结果,实施该项变动;

(c)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的变动引起的成本变化,由双方另行商定。

12.6 批准

(a) 乙方应根据勤勉尽责的原则准备、并向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提交适当的申请及其他相关文件,尽力获得实施变动所必需的任何批准;

(b) 如果乙方遵守了其在上述第(a)款项下的义务,但乙方的申请被政府有关部门拒绝,甲方要求变动的通知应视为已被放弃。

12.7 减轻损失的义务

(a) 双方应始终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以减轻或降低因变动而花费的支出和发生的损失。

(b) 因变动所致的延误。因甲方要求的变动而导致项目工期的迟延,依本协议15.1(c)项处理。

第十三条乙方要求的变动

13.1 乙方的变动通知

乙方在开工日后,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动,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其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得变动。

13.2 甲方的回复

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变动的通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须就变动向乙方作出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13.3 批准

根据法律规定,变动应经过批准的,乙方应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自行承担所有的相关费用。

13.4 乙方要求的变动的实施

(a) 当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要求的变动时,本协议应视为在当日作出了修改,双方须遵守其各自在修改后的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b) 乙方要求的变动引起成本增加的,则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要求的变动使得本项目成本降低的,则甲方有权就该等成本的降低相应调减流域治理服务费的计费依据。

第十四条 验收

14.1 调试与试运行

(a) 本项目土建工程质量验收和设备安装测试由乙方组织,甲方、****市质检部门及本项目监理单位参与。该等工作完成后,乙方应提前十(10)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通知,告知各组项目调试时间,甲方应当派员参加乙方按照本协议和适用法律及标准组织的调试,并在调试合格后十(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确认调试合格。

(b) 若调试不合格,乙方应当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予以补救,并提前十(10)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调试,甲方应当派员参加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和适用法律及标准组织的调试,并在调试合格后十(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确认调试合格。由于乙方再次组织调试而导致的建设费用的增加和工期的延误由乙方承担责任。

(c) 在甲方接到通知但未派员参与调试的情形下,乙方对各组项目的调试可在甲方缺席的情形下进行。乙方应当在完成各组项目调试后三(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调试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调试报告后十(10)个工作日内根据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对调试报告予以审核。若甲方确认调试合格则应在前述期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确认调试合格;若甲方确认调试不合格则应在前述期间内向乙方发出调试不合格并附具说明理由的书面通知,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14.1(a)款的约定重新组织调试。

(d) 若甲方未在本协议第14.1(a)项、第14.1(b)项和第14.1(c)项所述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则十(10)个工作日届满之日即视为调试合格。

(e) 本项目经甲方书面确认调试合格或视为调试合格后,乙方应依法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并同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在收到环保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的书面通知后三(3)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试运行。项目公司应自试运行之日起三(3)个月内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环保验收。如届时尚不具备环保验收的条件,则应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同时报甲方备案。

14.2 完工投运确认

若经甲与乙方共同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表明本项目检测断面水质自试运行之日起连续三(3)个月均能达到本协议的要求,则甲方应在前述条件满足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签发完工投运确认书,若前述期限内甲方未向乙方出具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则五(5)个工作日届满即视为本项目完工投运,前述监测机构之费用由乙方予以承担。

14.3 商业运营日

(a) 乙方取得甲方完工投运之日的次日为商业运营日,本项目自此进入商业运营期。

(b) 自商业运营日起,甲方按照附件7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流域治理服务费。

14.4 竣工验收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的要求组织本项目竣工验收以及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建设的延迟、放弃和甲方介入

15.1 延迟

延迟是指乙方违约、甲方违约、不可抗力、法律变更或变动等事件导致建设工程不能如期开工或完工。

(a) 乙方在获悉可能导致项目在开工日前不能开工的任何事件发生时,应于三(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发出延迟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i) 延迟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过程;

(ii) 延迟或延迟事件的责任者;

(iii) 预计延迟时间;

(iv) 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或预期违约;

(v) 乙方关于减轻和纠正延迟或延迟事件影响的计划。

(b) 乙方在发出延迟通知后,应定期(至少应每星期)就相关情况向甲方提供事件的最新进展报告。

(c) 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延迟将相应顺延项目合作期,若延误由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造成则甲方还应给予乙方一定补偿,届时由双方协商补偿办法或金额。

15.2 放弃

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或运营。

15.3 视为放弃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a) 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b)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期之后三十(30)天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c)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十(30)天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d) 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商业运营日前停止工程建设,直接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

15.4 甲方介入完成建设

(a) 甲方介入的条件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取代乙方承担项目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实现完工。

(i) 书面表示放弃项目;

(ii) 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b) 甲方介入建设后,乙方应与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并让贷款人在其融资文件中作出具有相同效果的承诺,以确保项目的建设和完工。

(c) 甲方介入项目的建设,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协议承担了乙方的义务。

(d)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介入建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建设履约保函项下提取该部分款项。

(e) 如果乙方已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或提供了有效担保,甲方应撤出项目的建设。乙方应在此时恢复承担全部责任,直至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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