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丨不应把政府付费类PPP模式和政府债务划等号


来自:中投协APIF     发表于:2018-02-05 17:50:50     浏览:283次


笔者认为,政府方对政府付费类PPP模式抱有“抵触”情绪,和社会资本的参与偏好形成反差,根源在于业界对该类PPP模式推广应用的理解认知还比较片面。当前,普遍把PPP模式应用可能对政府债务产生的风险,片面地归因于政府付费型PPP项目的大力实施,或者认定政府付费型PPP项目的推进实施会构成政府债务风险,甚至把政府付费类PPP模式应用和政府债务风险之间划上等号。进而,地方政府不惜通过限制这类PPP模式的应用降低来年财政负担,并开始对政府付费型PPP项目开启“预警灯”,相关政策举措也呼之欲出,期许“刮骨疗伤”。根据统计数据,PPP模式应用广度与政府付费类项目数紧密相关,且为正相关,如今,规范有序推动PPP模式应用已成为新时代PPP改革新基调,政府付费类PPP项目个数及规模增速放缓应是必然结果

然而,随着PPP模式推广应用改革深入推进,政府付费类PPP模式仍将占据一定比例的份额,由政府付费PPP项目数不会出现“断崖式”下滑现象

笔者进行这一展望主要基于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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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近年来,政府付费类PPP模式能够在其推广应用过程展现出较为强大的“生命力”,笔者认为,除了其具备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热情、保障PPP项目顺利落地的固有特质外,在严密合理的实施流程及10%的财政“红线”综合规制下,政府付费型PPP项目的实施并不会推高债务风险。并且,由于政府付费型PPP项目形成的财政支付责任相对透明而确定,从公共预算管理的视角而言,其更易于压减PPP项目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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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我国入库PPP项目政府付费类别的高占比情况,本是PPP改革实践过程逐步形成的,在现有针对各种付费类别项目相对平衡的PPP政策当量下,也是自发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地方层面既不可为了调整而调整,也难以通过一纸文件轻易调整。如果真要切实压减政府付费型PPP项目,政府层面除需要采取全方位政策举措,为PPP项目结构调整提供诱致性制度变迁环境外,真正调转社会资本的参与偏好,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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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从后果而言,非理性地控制政府付费型PPP项目,有碍于我国尚处于试行阶段的PPP模式全面推开,不利于公共服务的充分有效供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途径违法违规融资的问题难以根治,传统BT模式面临着卷土重来的可能,拉长版BT模式或将愈演愈烈,后果将是PPP模式推广应用趋于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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