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PPP在中国的法律隐患


来自:PPP资讯服务在线     发表于:2016-07-07 00:18:06     浏览:476次


财政部与发改委联合,将着力推进PPP立法相关事项。努力在今年第三季度提出PPP立法草案并上报。

  这两年的发展过程中,PPP的相关法律一直都是PPP从业者的心病之一。在这个需要与政府长时间合作打交道的行业里,想要参与的社会资本在观望的过程中就会将目前仍没有明确法律保障的政府与其自身的协议打低了分值,进而影响了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

  教授称,90%的企业家、70%的民企最大的顾虑是政府不讲信用。这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力推的背景下,PPP签约率却很低的主要原因。在以往实施的PPP失败案例中,也有很多是由于政府过于强势,缺乏契约精神,单方面违约而导致社会资本利益受损。

PPP模式从诞生之日起,就存在一个重要法律隐患,即它的合同属于公法还是私法,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一旦合作产生矛盾,一方单方面不讲信用,应采用哪种诉讼方式。

        如果是前者,以公法为基础,那么作为社会资本,只能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地位上仍属于服从一方。

        如果是后者,则以私法为基础,社会资本与政府是平等地位的,有利于自身权利的保护。

        不过从国际实践来看,联合国贸法会在《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法律指南》中指出,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PPP项目协议由行政法管辖,政府基于公众利益享有一定特权。而在普通法国家,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无明确区别,根据判例法原则,政府为公共利益可以不受合同约束,但社会资本有权得到公平赔偿。

        在中国当前发布的PPP相关法规中,对PPP项目合同出现争议后使用何种诉讼方式,定义不够清晰。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和发改委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中都分别规定,合同争议,可通过仲裁(解决民事争议的方法)或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但六部委2015年四月发布的《特许经营办法》却未对此明确说明。这是需要未来PPP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晰的地方。无论最终是定义成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都需要对社会资本以违约为由提出的诉讼给予公允的补偿,并让政府的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有效约束。 

(转自金融时报中文网,原标题《目前PPP在中国的法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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