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从制度上破除PPP项目的玻璃门


来自:泰和县工商联     发表于:2018-03-16 17:29:00     浏览:259次

——作者:雷元江,系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政协副主席、江西省工商联主席

一、PPP项目的重大意义


开展PPP项目,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有利于推动各类资本相互融合、优势互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PPP项目执行中的问题


PPP的本义是鼓励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事业领域,建立合作共赢的长期伙伴关系。但目前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主要是国有企业。截至2017年7月,民营企业中标PPP项目总投资额仅占已落地PPP项目总投资额的24.77%,民营企业中标PPP项目个数占已落地PPP项目总数的比例为47.62%,不到一半。国有企业过多参与PPP项目,对民营企业产生了挤出效应,背离了PPP政策推行的初衷。


很多PPP项目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政府部门优先考虑国有企业,不愿意与民营企业合作。国有企业凭借自身优势拿到PPP项目后,往往再与民营企业合作,让民营企业在一线施工,国有企业坐享其成。


一些地方政府对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设置隐形门槛。PPP项目投资规模大,且通常与民生领域相关。此类项目如果出现问题,很容易被放在新闻媒体的“聚光灯”下,相关政府部门将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主管领导将被问责。为规避国有资产流失等责任风险,撇清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嫌疑,许多地方政府不愿意与民营企业合作。一些地方政府在PPP项目资格预审中对投标人的净资产、注册资本、银行存款、银行授信、资质、业绩、履约保函、保证金等提出苛刻要求,通过设置高门槛把民营企业拒之门外,导致PPP项目的“玻璃门”现象。例如,对于城市道路建设等技术难度不高的PPP项目,一些地方政府却要求投标企业必须有20年以上行业经验。有个海绵城市PPP项目标的不大,当地政府却要求投标企业必须具备市政特级资质。某市地下管网PPP项目总投资额仅5亿元,资格预审条件却要求投标企业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银行存款不低于5亿元。


一些PPP项目政府方责任人诚信缺失。PPP项目周期长,项目运营期往往长达20-30年,政府违约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政府随意制定新的政策,更改原来的政策,不考虑民营企业的利益。有的地方政府缺乏契约精神,在PPP项目前期对民营企业做出诸多承诺,真正兑现的却很少。有的地方政府换届后,政策缺乏连贯性,并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现象。新的领导和前任领导对PPP项目的态度不同,影响民营企业预期收益。前任领导对某个PPP项目很支持,新的领导却不支持,使民营企业的大量前期投资难以收回。


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融资成本高、投资回报率低。融资是PPP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目前许多金融机构还没有推出专门针对PPP模式的金融产品,仍沿用原来的贷款办法和条件,需要股东担保、资产抵押。融资成本一般在8%左右,而不少PPP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为6%-8%。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贷款年利率低,但民营企业很难从这些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有的地方政府舍不得把收益率高的项目拿出来做PPP模式,而总是把一些资金来源少、投资回报率低的项目上报做PPP。


三、从制度上破除PPP项目的玻璃门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要从制度上破除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的“玻璃门”,提高民间资本参与率。


一是优化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的政策环境。要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消除针对民营企业的隐性壁垒,给民营企业创造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的机会。建立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事业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民营企业开放,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限制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不得在PPP项目资格预审文件、项目采购文件中对民营企业设置任何差别条款和歧视性条款,不得通过设置与项目投资不匹配、过高的财务门槛,包括注册资本、净资产、银行存款、银行授信额度、利润总额等将民营企业排除在外,不得通过央地合作、招商引资、战略合作协议等形式规避政府采购流程而指定合作对象作为社会资本方。


二是加强PPP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政府部门要严格兑现向民营企业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PPP项目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明确PPP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把守信履约情况纳入PPP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政府方责任人失信违约记录,对失信政府方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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