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新政对投资项目的影响及应对


来自:中交四公局投资事业部     发表于:2018-03-16 20:48:05     浏览:214次

2016年10月11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对如何科学设计PPP项目实施方案,合力做好公共服务领域深化PPP改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90号文作为一个里程碑,此后,国家各部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财政部87号文、92号文、国资委192号文,以及即将发布的《资管业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管新政”)等,从建立和完善PPP项目风险分担机制、规范PPP项目运作等方面都加以严格限制。尤其是国资委192号文,对处于本轮PPP热潮中的央企无疑是套上了一圈紧箍咒。央企PPP投资受限,将面临巨大挑战。

一、融资难度加大、融资成本提高。首先是限制了引入外部基金解决资本金的股权融资模式。192号文提出:“不得引入‘名股实债’类股权基金或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承担本应由其他方承担的风险”、“不得为其他方股权方出资提供担保、承诺收益等”,这一方面要求引入外部基金时资金方需持“真股权”,但是目前资金市场上绝大部分资金方追求的是固定利率回报而非项目本身的利润,也不愿意“陪跑”整个项目存续期;另一方面也对国企购买劣后级份额,兜底其他资金方风险进行了限制,采取结构化基金模式解决资本金融资的方案将会变得十分困难。其次,小股大债模式被彻底否定。92号文规定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股东方再也不能将大部分资本金以股东借款形式注入SPV公司,致使融资成本上升。

二、绩效考核给社会资本方运营期收益带来不确定风险。92号文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严格项目管理库入库标准和管理要求,其中,“可用性付费与绩效考核挂钩不少于30%”倡导了以运营为核心、以绩效为导向的理念精神。依据该条,一旦项目运营不善,无法满足绩效考核要求,社会资本方便无法拿到可用性付费,致使PPP项目建设由重建设向重运营转变。由此可见,绩效考核对社会资本方运营期的收益将带来不确定的风险。

三、对投资能力要求更严。192号文规定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不得单独投资PPP项目。资产负债率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不少大型国企特别是建筑类企业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但并非表示企业的投资能力不足。政策出台后,就要求企业对未来一段时间的投资行为进行规划和提前布局,选择合适的PPP项目操作模式,降低负债,不断提升抗风险能力。

对此,我们在开展投资项目时应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应对。

一要优选项目,事前算赢。192号文提出,“对PPP业务实行总量管控”,这就要求我们在筛选项目时认真评估PPP项目中合作方的履约能力,优先选择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入库项目或优先选择政府扶持类项目如棚改、扶贫类项目等,在区域选择上优先选择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的项目。同时,项目决策前充分开展可行性分析,精准测算投资回报率以满足集团财务管控指标。既要事前算对,又要事前算赢。

三要加快金融创新。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应收账款盘活等方面创新模式,切实应对政策变化,解决因限制名股实债等导致的融资难问题。

四要加快投资模式创新。基于国家政策对PPP模式的限制,我们应转变思维,开拓创新,做好投资项目的策划、包装,以获取政策支持,更好的推动项目实施。

六要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有关业务部门,如财务、法律部们要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向项目公司、投资事业部进行风险提示,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山雨欲来风满楼。面对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我们唯有不断学习才能勇立改革潮头。同时,在努力分析研究各种新政之余,我们还要积极改变不适宜的传统业务模式以适应新时代的到来。


                                                               文  刘小军 李瑾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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