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公司


来自:国华盛盈     发表于:2018-03-20 16:25:34     浏览:310次

PPP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作为PPP项目合同及项目其他相关合同的签约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PPP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建设的实施者和运营者而存在,也常常被称作“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

 

二、PPP项目公司是否必须设立?

关于PPP项目公司是否必须设立,从现行相关政策分析,设立PPP项目公司并不是必须的。

第一2014年11月29日财政部印发的财金〔2014〕113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规定:项目公司股权情况主要明确是否要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公司股权结构。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项目公司不是必须成立,而是可依法成立

第二,财政部印发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指出:“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是PPP项目的实际投资人。但在PPP实践中,社会资本通常不会直接作为PPP项目的实施主体,而会专门针对该项目成立项目公司,作为PPP项目合同及项目其他相关合同的签约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对社会资本方的定义,指出项目公司不是与政府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的唯一选择,而是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二者之一,证明了项目公司并不是非成立不可。但也指出通常是成立项目公司来实施项目的,原因下文具体讲述。

第三,2015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第25号令联合印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机构应当在招标谈判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

证明特许经营公司不是必须成立,而是根据实施机构,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的说明来决定。

 

三、PPP项目公司由谁来设立?

 

财金156号文《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在项目初期阶段,项目公司尚未成立时,政府方会先与社会资本(即项目投资人)签订意向书、备忘录或者框架协议,以明确双方的合作意向,详细约定双方有关项目开发的关键权利义务。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政府方重新签署正式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承继上述协议的补充合同。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第二十三条指出“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也就是说,是否成立项目公司,决定权在社会资本,但是政府可以参股。如果要成立PPP项目公司,PPP项目合同是项目公司和政府方签订。

但是2015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联合印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直截了当规定:“实施机构应当在招标谈判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似乎将是否成立项目公司的权利交给了“非社会资本”(项目实施机构)。

由谁来决定项目公司是否成立,从现行法规政策来看,似乎尚不明确。以下两种情况是比较无争议的分类:

1.新设项目公司。又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没有政府参股,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出资设立;二是由政府指定机构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成立,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一开始就参股,也可以在项目公司成立之后由政府制定机构出资参股。

2.股转和增资扩股。在政府方拟定参股的情况下,由政府方指定出资机构现行设立项目公司,待项目采购阶段确定中选社会资本后,中选社会资本方可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式成为已经设立的项目公司的股东,并约定该公司负责PPP项目的全部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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