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之项目咨询机构的选定


来自:义行PPP律师服务     发表于:2018-09-05 19:34:49     浏览:282次

无论是政府发起的PPP项目由实施机构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还是由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由社会资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都应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来具体负责编制工作。目前各省多建立了省级的PPP项目咨询机构库,《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金[2017]8号),也对PPP项目如何选择咨询机构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无论是财政部还是省级咨询机构库,项目实施机构能否从中直接选择咨询机构予以签约呢?实操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各地的做法也有区别。笔者在此对于PPP项目如何选择咨询机构做一简要叙述。

一、财政部咨询机构库的适用

财金[2017]8号第十二条规定:机构库信息仅供政府方选择咨询机构时参考。政府方选择咨询机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可以选择未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是财政部的咨询机构库里的咨询机构只是给项目实施机构提供选择的空间,而不是必须选择财政部入库的咨询机构;二是无论是否已入财政部的咨询机构库,项目实施机构在选择时都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操中认为项目实施机构应优先在财政部的咨询机构库里选择咨询机构的看法显然缺乏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

二、省级咨询机构库的适用

笔者所在的江苏省财政厅也建立了省级的咨询机构库,三批入库的咨询机构共计43家,并颁布了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对咨询机构的选择方式进行了界定。《关于公布江苏省PPP项目首批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库名单的通知》(苏财金[2014]77号)规定:各市、县财政局可根据试点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约谈的方式,在此机构库中挑选合适的咨询服务机构。《关于公布江苏省PPP项目第二批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库名单的通知》(苏财金[2015]36号)、《关于公布江苏省PPP项目第三批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库名单的通知》(苏财金[2017]6号)均规定:各市、县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约谈比选、公开竞争等方式,在机构库中挑选合适的咨询服务机构。可以发现江苏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机构选择入库咨询机构方式的规定是约谈比选和公开竞争,但对于何种情形下采用约谈比选、何种情形下可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并没有明确界定;而且约谈比选的程序如何进行、公开竞争的方式有哪些也没有详细规定,这给实操中项目实施机构选择咨询机构带来了较大的困扰。

三、实操中咨询机构选定的方式

实操中在选择江苏省入库的咨询机构时通常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项目实施机构直接找一家入省库的咨询机构进行谈判,协商一致即可签约。二是项目实施机构邀请三家以上入省库的、有意向的咨询机构进行比选,类似于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设置简单的比选条件,如资质、业绩、团队服务人员、方案设计、服务费用等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比后确定合适的咨询机构;当然也有更为简便的做法,即让三家以上入省库的咨询机构直接提交咨询服务合同,通过比较服务内容、服务费用来确定选择哪家咨询机构。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入省库的咨询机构。鉴于江苏省三批入库的咨询机构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入省咨询机构库的,所以项目实施机构采用上述一、二两种方式选择咨询机构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严格来说,按照政府采购法及配套政策的相关要求,一旦咨询服务费用达到当地公开招标数额的要求,还是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如因项目实施进度要求等需要采用约谈比选方式的,也应尽量设置合理、明确的比选条件,尤其是可以要求咨询机构做简单的项目方案设计,通过邀请PPP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来确定咨询机构,以尽可能保证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鉴于目前江苏省财政厅对已入库的咨询机构如何进行监管还未出台相关的政策,实操中已入库的咨询机构服务质量也有很大的差别,而简单的比较咨询服务合同、尤其是找一家咨询机构直接签约的方式,往往因缺少对咨询机构进行方案设计的比较、以及缺少评审专家参与的咨询机构的现场答疑等,很难选出真正有实力、又对所要参与项目有较为深入想法的咨询机构,不利于项目的实施。如因选定的咨询机构服务质量过差而导致后期更换咨询机构,或导致项目实施方案设计不合法不合规,不仅使得项目进度滞后,也给项目执行和移交带来极大的隐患。

四、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咨询机构的法律分析

江苏省政策要求的公开竞争未界定公开竞争的方式,也没有明确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优先适用,但结合财金[2017]8号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及配套政策的相关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在选择咨询机构提供PPP项目咨询服务时,无论其是否入财政部或各省的咨询机构库,一旦达到公开数额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综合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项目实施机构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咨询机构提供PPP项目的咨询服务,如咨询服务费超出各地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应首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其他采购方式的,应按照法律规定走相应的报批程序。实操中,PPP项目的咨询服务费用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多超出各地的公开招标数额。显然,如采用约谈比选、或只与一家谈判签约类似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择咨询机构,是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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