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步骤|读懂PPP项目中的“运营”


来自:建筑PPP     发表于:2018-09-12 16:37:26     浏览:259次
01“运营”是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一道必答题

PPP模式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将部分政府责任转移给社会资本方,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

PPP项目中的运营环节是用来敦促和鼓励社会资本方发挥自身优势,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从而达到PPP项目的最初目的。一句话总结,“运营”是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一道必答题,也是评判PPP项目整体社会经济效益的关键点。

02“运营”是PPP项目各种主要模式中的必备环节

根据2014年11月29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PPP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各项运作方式如下表说明,由下表可以看出,合法合规的PPP运作模式中均存在“运营(O)”内容:

二.与“运营”相关的负面清单
01、 92号文中有关“运营”的规定

92号文明确强调PPP项目必须含有运营环节“以运营为核心、以绩效为导向”,推动PPP项目由“重建设”向“重运营”转变,PPP从业者应当着重从以下涉及“运营”的负面清单出发,重点考察项目是否还有必备的运营元素,以此避免出现92号文负面清单所列的相关情形:

之前的PPP项目开展中,会出现部分项目通过所谓“工程可用性付费”方式,以“项目竣工即应支付”的名义,提前锁定政府对建设成本的无条件支付义务,弱化项目运营绩效考核的约束力,根据以上92号文内容的列举可以看出,现在已经明令禁止以拉长版BT、政府采购工程加服务等方式固化政府支出责任,变相违规举债融资。这样才能充分整合各种资源、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高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管理效率、化解隐性地方债务。

02财政部官方解读

自92号文出台后,社会各界对其有了各种各样的解读,其中关于运营和绩效考核相关内容众说纷纭,根据财政部专门发布的官方解释,我们将92号“运营”内容的官方解读汇总如下:

三.对PPP项目“运营”的理解误区
01PPP项目中“运营”的本质是什么?

自国发[2014]43号文以来,PPP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但是该模式“公共服务长期供给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这一根本目标一直没有改变,所以财政部最新92号文中对运营内容的规定,追本溯源也是为了重申和强调上述目的。

PPP模式一直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为原则,首要是要求社会资本方和政府方应当将风险进行合理分担,PPP项目中的运营,也即发挥社会资本的优势,将项目付费必须和绩效挂钩,形成社会资本充分发挥作用的激励机制,使项目后续运营产生的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和政府方共同分担;同时,充分利用社会资本方的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提高PPP项目整个运营周期内项目产生的效益。

因此,PPP项目中的“运营”本质可以总结为,为了实现政府“提高公共服务和产品的质量和效率”这一目标,注重项目的绩效考核,将项目运营的质量和效果作为取得回报的主要考量因素。

02关于“运营”两种常见的理解误区:
四.“运营”是PPP项目招投标关键点
01PPP项目中运营方的参与方式

PPP项目运营方确定有多种多样的方式,可以分为1)中标前运营方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投标和2)运营后项目公司重新选择运营单位;根据招投标实际情况,运营方参与招投标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在PPP项目的开展过程中,根据项目性质不同运营方的选择方式也有所区别,对于专业化程度较低的项目,一般会采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在招标环节,可以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合规运营商作为联合体参与投标,或者由项目公司以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商;而对于机场、铁路等具有垄断性质的项目,专业运营商较少,可以将项目中专业化程度高、具有垄断性质的运营内容直接指定给相应的实际运营方,通过合法合规的采购方式将相应运营商招选为项目共同投资主体或被委托的运营商。

02从招标环节看“运营”的相关要求

在“重运营”的大势所趋之下,社会资本方怎样才能在招标环节增加自身竞争力,这需要从各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运营的相关要求入手,从而在组建联合体进行投标时合理选择联合体成员或者运营方,增加中标的几率;

从运营方的参与到PPP项目的方式可以看出,在招标环节基本上可以分为运营方作为联合体成员、运营方作为联合体牵头方两种,如果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质中对运营方没有明确说明的,在招标条件或者PPP合同范本中会有选择运营单位的程序性规定,以下是具有代表性的项目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列举:

可以看出,在运营为核心的PPP项目中,政府方越来越重视运营在项目中发挥的作用,所以在招标文件中有些会着重引进运营方作为联合体成员甚至是牵头方,在一些十分重视PPP的项目中,虽然联合体中的牵头方要求是建设方,但是在项目前期的实际磋商中,建设方和政府方会着重考虑运营方的诉求和实际情况,运营主体也成为另一种意义上的“牵头方”。同时,即使在采取最传统的“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运作中,如果项目由其他运营单位进行运营的,也要严格经过实施机构的审批同意。

五.“运营”在不同机制扮演角色

下文要从三种回报机制分别说明:

01政府付费模式(可用性付费和绩效付费)

在政府付费机制下,政府与项目公司通常会明确约定项目的绩效标准,并将政府付费与项目公司的绩效表现挂钩,如果项目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绩效标准,则会扣减相应的绩效付费。92号文发布之前,很多项目是将“可用性付费”与“运维绩效服务费”分离,当工程部分竣工完成,政府向项目公司付费,绩效付费仅仅占很小一部分,这种建设与运营维护相隔离的现象,客观上造成了政府支出责任的“固化”,92号文发布后,该种模式是被命令禁止且不得入库的,所以要求可用性付费应和运营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挂钩,且占比不低于30%,项目公司收入的多少和运营期的绩效考核结果息息相关。

02“使用者付费”模式

在92号文中,仅提及“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方式需要有与绩效挂钩的付费机制,尚未提及“使用者付费”,但是在该种回报机制下,社会资本通过投资PPP项目而获取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最终消费用户购买产品服务,所以通常与使用者付费的多少情况来实现绩效考核的。并且有些项目中,政府方会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项目公司采取罚款的方式,以规范项目公司运营,保证服务质量。

03“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

如果将全部可行性缺口补助与运营期绩效考核挂钩,当然有利于政府方实现对项目的有利监管,同时有利于提高项目运营的质量和效率,但是对于前期建设投入较大,后期运营占比较小的项目,一是社会资本方不会倾向于此种安排,另外在项目融资时,金融机构会考虑收回本息的风险较大而不愿为此类项目融资;

另外对于垄断经营类等项目运营收益稳定的项目,市场风险比较小,运营期绩效考核非常容易达到标准,这样的项目,将大部门可行性缺口补助和运营期绩效挂钩,对于社会资本方而言,融资机构会充分考虑收回本息的风险比较小而倾向于为该类项目提供融资,对于政府方,有利于充分监管项目,提高项目运营的质量和效率,实现为社会提供高质量高效率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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