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清:4个PPP核心原则


来自:ppp观点     发表于:2018-09-14 10:11:54     浏览:213次


谁最有控制力?谁去承担这样的风险?为什么要这样?就是因为如果风险是由政府来承担,政府不是专业人士,肯定是不合适的。通过PPP,可以把一些风险转移给企业。但是如果转移给企业的风险太多了,企业肯定会要高价,这样整个价值就会下降。


怎样找出一个最优分担?在现实中不可能,所以我们找出一个合理分担是最重要的!这样才有可能实现物有所值。物有所值有很多的方法,PSC是一个基本的方法,但是光有PSC也不太可能实现。PSC是一个对标的概念,我们搞一个交通项目,到底有哪些投融资模式,哪一种方法最好,要去做比较。除了定性,还必须有定量。


另外还有就是充分的竞争,没有竞争就不太可能去实现物有所值。现在广义的物有所值,更强调的是精力、效率和效能,时间的关系,我就不去展开了。


第二个核心原则:明确的产出要求


如果产出要求不明确,政府就很难监管,没法保证社会资本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不是符合政府的要求,符合老百姓的要求。


产出要求的界定是非常关键的,如果政府对产出要求界定得太明确,可能就会限制竞争。但是如果太含糊,投资者就可能创新,但是这种创新有可能会丧失基本的功能。在现实中,像电厂、水厂,垃圾处理,因为产出要求是可以明确界定的,甚至可以定量,全世界包括中国,是做得最多的。像交通行业,虽然不可能像电厂、水厂那样有明确的界定,但是因为我们有非常严谨的标准和规范,也是做得比较好,因此从投资规模来看,交通行业是做PPP项目最多的。


比如,我们要去机场打出租车,你可能跟出租车司机说我要去机场,要快,这就很含糊,甚至他可能会跑错机场。我们说要去首都机场,要快,就绝对不会跑错目的地。我们说要去首都机场,最好30分钟到,因为我时间来不及了,司机可能就会找他认为最好的路。但是如果我们再告诉他,要去首都机场走北四环上机场高速,实际上你界定得非常明确,当然创新就少了。这种不同的方式,风险的分担是不一样的。大家就能体会产出要求非常重要,没有产出要求就没有监管。


第三个核心原则:强调全寿命期绩效


让政府找人做设计,找人去施工,找人做运营,就没法提高效益。因为社会资本融资比政府融资的成本要高,做PPP,社会资本去做,能够提高效率,把多余的融资成本覆盖,重点就是在全寿命期的集成,涉及一个项目的融资方式和交付模式,而且这些决定了绩效。


过去我们都是业主找钱,分阶段交付,后来发现这样有问题,不专业的业主就很麻烦,后来慢慢变成让社会资本整体交付,现在到了让企业去找钱,整体交付,这是一个发展趋势,国际潮流,这就解释了为什么PPP会变成一个基本国策、一个国际趋势。


第四个核心原则:回报与绩效关联


要让社会资本好好干,我们给他的回报必须跟绩效关联。如果跟绩效不关联,可能就会麻烦。不管这个项目是老百姓支付还是政府支出,必须有可用性付费,意思是设施建成以后才开始支付,并不是像过去一样,没有建成就开始支付,这样有可能出现烂尾或者是钓鱼工程。


不过,可用性付费并不是现在大家所理解的项目建成以后,把投资建设成本就已经给他了。而应该是把投资建设成本分摊到整个PPP合作期内承担。财政部出的一个文件,“逐渐要把前补贴过渡到后补贴”,实际上就是强调这个概念,而不仅仅是收一点运营管理费。


而且,一定要有绩效,如果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不到所要求的绩效,支付就要扣减,甚至罚款。有些销售渠道是政府控制的,比如说电厂、水厂,政府要兜底,这个不是兜回报率,是兜需求量。如果你达不到我的量,比如说一天三万度的电,可能很多老百姓就用不上电。我如果市场需求大了,你就应该打折,这叫有福同享,相当于团购的概念。


另外还涉及移交,涉及主动移交、被动移交,到期移交、延期移交,有过错移交、无过错移交,整个结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我们做这样的合同没有考虑这些东西,有可能你做了PPP,最后的结果并不是很好。


对于政府来说,推PPP实际上是管理制度的变革。政府不需管这个具体过程是怎样的,应更重视的是企业提供出来的产品和服务,政府购买的是产品和服务,当然也可以由老百姓来支付服务费。


在实施PPP时,应区别硬服务和软服务,核心服务和非核心服务,例如交通、公路、桥梁等属于硬设施,相对比较简单,而像社会事业、公用事业、学校、医院、养老院等,是经过30年的经验教训总结出来的,我们应该去区别对待不同的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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