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的“保底量”不等同于固定回报


来自:白银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发表于:2019-04-06 21:45:09     浏览:354次

依据工信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方案的批复》和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方案的批复》批准,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白银市综合窗口平台由白银市工信委组织,白银启翔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实施建设。

政府承担PPP项目最低需求风险,是否意味着政府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回报?近日,这个问题在PPP领域的相关专家中引起热议。

  

财政部在2014年印发的《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曾对此问题进行过规定。《通知》规定,“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何为PPP项目的“保底量”?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专家袁家楠认为,“保底量”是政府作为PPP项目合同签订一方的约定义务,达不到要承担违约责任,但这不是政府担保。

  

多数专家均表示,在PPP项目中,不能把“保底量”等同于“固定回报”。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双库专家,清华大学PPP中心首席专家王守清认为,针对上述问题,应区分情况,如果销售渠道是政府或者国企控制的项目,政府必须担保最低需求量;如果销售渠道不是政府或国企控制的,如高速公路类项目,政府要么担保最低车流量,要么提供垄断性经营担保。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PPP中心副主任郑大卫表示,“保底量”属于风险分配的范畴,属于政府承担市场风险的范畴。最低量承诺并不意味着政府要为社会资本投资本金和收益兜底,实际上在PPP项目操作过程中,社会资本出现亏损和盈利都是有可能的。“当然,在政府承诺‘保底量’情形下,设置超额收益限制或分享机制,以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本的风险和收益相匹配,本身就是市场化行为。”郑大卫说。

  

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朱玲认为,应把设置“保底量”和风险分担机制作为PPP合同签订的一项必要条件。在PPP项目适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设备设施提供的终极责任在政府,民众是使用者,基础设施的使用寿命都在百年以上,不是10年—30年的PPP周期,需要保证项目的可持续性发展。

  

当然,也有专家表示,不应对“保底量”做具体设置,“保底量”其实是体现风险共担原则的一种实现方式,由能够承担此类风险的一方来承担比较合适。在管网等配套设施不包含在项目中的情形下,应当设置“保底量”。如果是区域性整体打包项目,不建议设置“保底量”,由社会资本根据区域发展水平确定合理的处理规模比较合适。 



来源:《中国财经报》2019年3月28日五版 记者/张雨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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