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一聊PPP模式中的测算误区部分


来自:联合智业PPP资讯中心     发表于:2019-04-13 23:43:14     浏览:3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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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本文就简单分析在PPP 模式中应注意的以下几点问题:


一、将铺底流动资金纳入可用性付费的测算基数


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项目总投资是PPP项目财务测算的重要基础数据。根据《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我国现行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三部分,原国家计委发布的计投资[1992]382号文提出以铺底流动资金计入项目总资金,在此基础上,原计建设[1996]1154号文进一步规定了铺底流动资金按流动资金需求量的30%计算。因此,目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投资估算时,完整的项目总投资一般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铺底流动资金,其中铺底流动资金以流动资金需求量的30%计量。那么在PPP项目中,应严格以包含铺底流动资金的项目总投资为基数测算可用性付费吗?本文认为不是的。原因如下:


一是从成本归集的阶段特征上看,可用性付费与铺底流动资金并无交集。根据财金[2014]156号文,可用性付费的前提是项目建设期形成的设施可用即可付费,财金[2015]21号文进一步给出了政府付费模式下的计算公式:



该公式回避了项目总投资的概念,而是采用项目全部建设成本表示。本文认为此处的全部建设成本是指建设阶段投入的形成项目固定资产的那部分投资,即传统意义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包含建设投资和建设期利息。而铺底流动资金则是对后期运营成本支出所需周转资金的一种储备,或者说是为了确保生产性项目在投产后具有流动资金融资的基本能力,其目的是避免有些项目不考虑最低限度周转资金,使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无法发挥生产效益。当然,在建设期内也有可能会发生一部分运营成本支出,比如试运行成本,但是该项投入一般以联合试运转费计入建设投资。


二是从PPP项目的分段付费特征上看,将铺底流动资金计入可用性付费基数会造成重复付费。根据财金[2014]156号文,政府付费类PPP项目的回报机制一般采用可用性付费搭配绩效付费。也就是将政府付费分成了两块,一块是基于建设成本进行可用性付费,另一块是基于运营成本进行运营绩效付费。如果将铺底流动资金纳入可用性付费范畴,实际上项目投产后铺底流动资金又将以运行成本的形式计入运营绩效付费基数,会造成对该部分投入既计算了可用性付费又计算了运营绩效付费,导致政府重复承担了这一部分的付费责任。


三是从竣工决算的角度看,铺底流动资金不在可用性付费的成本控制范畴之内。实际上竣工决算是基于项目实际发生的建设成本进行的,竣工决算价的构成是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和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不在竣工决算的控制范围内。


综上所述,采用政府付费的PPP项目在可用性付费测算时应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即建设投资与建设期利息之和)为基数,在实操中要注意识别可研报告估算的项目总投资是否含了铺底流动资金,如果包含应予以扣除后再测算。同时为避免歧义,建议慎用项目总投资的概念,可参照财金[2015]21号文的提法,以项目建设成本表示。


二、只有政府付费的PPP项目才有必要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错误认识:即使是使用者付费或使用者付费加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项目,政府并非不掏钱。当然,在这种误区里面,有正确的地方,那就是:第一,正确划分了PPP项目的类型:政府付费类PPP项目、使用者付费类PPP项目、政府付费加可行性缺口补助类PPP项目和使用者付费加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项目;第二,正确表达了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论证政府在掏钱时有无掏钱的能力。但并不能简单的认为,使用者付费类PPP项目或使用者付费加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项目就不需要政府掏钱。理由如下:


第一,PPP项目是否需要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答案如果是肯定的,那么,政府方出资项目公司的资金,就需要政府掏钱。既然需要政府掏钱,不管是哪一类型的PPP项目,是否也需要做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当然,有些PPP项目设立项目公司时,政府方出资的主体不是政府,而是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用它的自有非财政性资金出资,就不需要用到财政性资金,也就不需要做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这种说法对吗?对于答案,要看接着的第二点分析。


第二,PPP项目在运营维护期是否需要政府补贴?


答案如果是肯定的,即使在设立项目公司时,政府方的出资资金是由政府出资人代表的国有企业用其自有非财政性资金出资的,也需要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不是这个道理?!当然,如果在PPP项目的运营维护期,也不需要政府补贴,是不是也就不需要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三,PPP项目是否需要政府提供相关配套?


答案如果是肯定的,比如政府对项目红线范围外的“三通”要负责投资建设到位,政府对该PPP项目产品或产出的购买要提供相关配套等,是不是需要政府掏钱?如果需要,为什么不做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即使在该PPP项目中,不需要政府提供相关配套,也需要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这也就是第四点理由。


第四,PPP项目,政府方是不是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在任何一个PPP项目中,政府方不可能不承担风险而将所有的风险均转移给社会资本方承担,这样的PPP项目就不成其为一个PPP项目。因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一旦风险发生,尤其是应该由政府方承担的风险发生时,是否需要政府掏钱?另外,还有如下第五点理由,也是任何PPP项目均须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原因。


第五,PPP项目,是否存在可能会提前终止的情形?


结婚时,不会说离婚的话。但是在PPP项目合同签订时,PPP项目合同却必须具关于提前终止事宜的“离婚”话。对此,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第二章第十八节[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中特意予以规定,在PPP项目合同提前终止时,区别不同的情形,政府方会存在回购义务与回购补偿的责任。一旦需要政府回购或补偿,是不是也就需要政府掏钱?是不是也就需要做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因此,只要是PPP项目,就需要做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三、没有注重考虑社会资本的投资利润或投资利润率选取不合理问题


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对政府付费的总金额,或者政府补贴金额的识别,主要考虑了建设成本,对社会资本的利润回报没有注重考虑,或者对社会资本投资回报率的选取不合理,这对提高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准确性有着重大影响,对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该PPP项目,更是重要中的重要。不注重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是一个重大的误区。对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第十六第一款明确规定:“运营补贴支出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利润水平合理确定,并按照不同付费模式分别测算。”


对于如何确定合理利润,或者如何确定社会资本的合理利润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合理利润率应以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水平为基准,充分考虑可用性付费、使用量付费、绩效付费的不同情景,结合风险等因素确定。”


因此,在确定合理利润率时,不能单纯的以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水平作为参考,还需要根据具体的PPP项目的特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予以设定。


总之财务测算数据是对将来要发生的数据的预测,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来源于很多方面。市场景气度、通胀率、人员工资的波动、物价波动等等因素都会对测算数据有直接的影响。如何让测算数据更趋近于实际,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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