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的途径分析


来自:文旅小镇杂谈     发表于:2019-08-30 14:24:11     浏览:383次

一、保险资金定义

1、定义

保险资金(以下简称“险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

其中,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为自有资金;准备金为负债。


2、2017年和2018年保险业资金构成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17年和2018年险资规模、运用余额、投资收益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名称

2017

2018

备注

金额

同比增长

金额

比例


1

保险业资产总规模

16.75万亿元

10.8%

18万亿元

7.2%


2

保险业保费收入

3.66万亿元

18%

3.8万亿元

3.92%


3

运用余额

14.92万亿元

11.42%

16.4万亿元

9.97%


4

投资收益

8352.13亿元

——

6800多亿元

——


5

投资收益率

5.77%

4.3%


注:2018年投资收益低主要受权益市场影响。

其中2017年和2018年运用余额具体如下:

序号

名称

2017

2018

备注

金额/比例

金额/比例

1

银行存款

7.09万亿元

2.44万亿元

固定收益类

2

债券

5.64万亿元

3

股票和证券

1.84万亿元

1.92万亿元


4

其他

5.99万亿元

6.41万亿元


二、政策背景

1、《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6年第2号)(以下简称“间接投资管理办法”)

2016年6月保监会发布间接投资管理办法,较2006年发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试点管理办法》取消了项目行业类型的限制,详见间接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条。

间接投资管理办法要求“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并提出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和其他可行方式(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表明PPP项目融资模式的进一步多元化,也给险资进入PPP项目指明了道路。

间接投资管理办法中融资交易框架如下图所示:       

2、《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与《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41号)(以下简称“通知”)

2017年5月4日,保监会发布指导意见,指出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险资参与PPP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鼓励险资投资关系国计民生的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进一步明确扩大的险资投资范围;并大力支持合符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公司,作为PPP项目的受托人发起设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PE/VC基金或是产业投资金,募集资金推进PPP项目进行。

2017年5月5日,保监会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投资计划投资的PPP项目除满足《间接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条有关规定,还应当符合的条件如下:

(1)PPP项目纳入国家发改委PPP项目库或财政部CPPPC

(2)签约政府方为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授权机构,并把财政支出责任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

(3)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稳定的现金注、良好的社会效益;

(4)社会资本方为行业龙头企业,主体信用不低于AA+,并在最近两年在境内市场公开发行过债券。

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018年1月,保监会发布管理办法,对险资投资范围进一步明确(详见“投资范围界定”),并提出大的框架式的运作条件。

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方面,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核心要素,提出期限匹配、限额管理等监管措施;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明确刚性兑付的认定;要求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并要求“按照资管产品的业务实质属性,进行监管穿透,向上穿透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向下穿透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是否符合投资要求”。

201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银发〔2018〕106号文第十条进行修正,允许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综上,在现行政策作用下,险资参与PPP的“封条”正被一张张撕下,险资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进一步松绑,不仅有效地缓解低利率环境下“资产荒”给保险公司带来的配置压力,还提升了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能力,更好的引导险资积极参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

三、投资原则及投资范围界定

1、投资原则

(1)安全性和收益性

从上述政策背景可以看出,保监会对于险资的投资一直保证其安全性和收益性的原则,是因为险资的资金体量大,不仅影响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稳定性,还影响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稳定。

(2)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险资参与PPP项目,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需要专业化和规范化的交易结构模式设计及操作;针对不同的PPP项目,险资投资的投资计划财产需要设计成不同的产品以符合市场化下的PPP项目融资模式,进一步体现了险资的市场化操作。

(3)独立性与长期性

管理办法明确提出“险资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险资运用工作”,主要为了防止险资进行激进投资行为,这与险资主要用于长期投资相匹配。

2、投资范围界定

根据管理办法,险资投资范围如下:

(1)银行存款;

(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3)投资不动产;

(4)投资股权(新增);

(5)资产证券化产品(新增);

(6)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新增);

(7)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新增);

(8)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设立符合条件的保险私募基金(新增);

(9)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本次管理办法对险资的投资范围增加了较多形式,主要是将已经渐次放开的投资领域和拟进一步扩展的试点领域纳入。但上述投资范围具有一定的限定,具体限定条件见管理办法。

四、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的匹配性分析

1、期限匹配度

PPP项目的建设与运营不仅需要资金的大量投入,还需要10年以上的长期合作,一般都要纳入地方政府中长期财政预算和财政规划;对于银行来说,中长期资金可释放的空间有限,而其他金融机构推出的金融产品较PPP项目来说具有期限错配的问题;而对于险资来说(如人寿、养老保险等),具有投资长期性、收益稳定性的特点,这与PPP项目投资是比较契合的。

五、险资参与PPP项目的实施途径

1、与社会资本方成立PPP基金

2、股权投资

3、债权投资

4、“股+债”投资

5、作为风险管理者

六、险资参与PPP项目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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